老伴生前在銀行有一筆存款,我要取出來急用,憑什麼不讓我取?

老伴生前在銀行有一筆存款,我要取出來急用,憑什麼不讓我取?

【引言】

一起牽手、相濡以沫走過大半輩子的兩位老人,一人先走了,留下的財產“自然”全歸在世一方麼?

不一定。而且多數情況下,不會。

有可能兩人奮鬥大半輩子攢下來的、本來只屬於兩人的家產,會因為一方過世,變成很多人的。因為我國《民法典》(同原《繼承法》)規定的法定繼承人範圍,不僅僅包括了配偶: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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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繼承人都有誰?】

法定繼承人範圍的確定依據只有一個:親屬關係。根據親屬關係的遠近,分為第一順序和第二順序。

1.第一順序繼承人。

第一順序繼承人,包括了去世人的配偶、子女、父母。這三類角色屬於同一順序,他們之間不再區分誰先誰後。

配偶

。配偶指的是被繼承人去世時的婚內配偶。例如,某人離婚之後又再婚,去世了。則再婚妻子屬於其法定繼承人,前任不算。

子女

。子女包括三類:生子女、養子女、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生子女又包括了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所以,私生子、已經歸前任撫養的子女,均具有法定繼承權。

養子女指的是正式建立收養關係的子女(可詳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第一千一百零五條。在1992年《收養法》正式實施之前的事實收養,經核實也可認定)。收養關係一旦形成,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的關係,將等同於生父母與生子女,而且養子女與生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消除。因此,養子女可以法定繼承養父母的遺產,對其生父母遺產不具有法定繼承權。

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針對的是再婚家庭。若一方帶著一個未成年的孩子再婚,則孩子與再婚配偶之間視為存在扶養關係。這個孩子與其繼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視同生父母與生子女;反之,若孩子已經成年,例如老人晚年再婚,則孩子與繼父(母)之間不存在扶養關係。

父母

。父母與上述子女是對應的,包括了生父母、養父母、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例如,繼父撫養的繼子,繼子意外過世,則繼父對繼子的遺產有法定繼承權,且位列第一順序繼承人。

所以,這就是為什麼如果一方走了,法定繼承情況下,夫妻二人的家產會“變”成很多人的——因為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不僅僅包括了配偶。

與再婚老公共同打拼攢下來的財產,老公走了,會被老公與前任的孩子分走一部分,因為孩子屬於生子女。

一方婚內出軌在外面生了個孩子,過世後,這個孩子可以來分家產——因為非婚生子女同樣屬於第一順序繼承人。

晚年再婚,過世之後自己的親生孩子不能繼承所有家產——因為再婚老伴兒也屬於第一順序繼承人。

2.第二順序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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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順序繼承人,包括被繼承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適用於被繼承人過世時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情況。

關於第二順序繼承人,這裡重點說明兩點:

其一,法定繼承情況下,被繼承人過世時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必定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麼?

不一定。

這裡的重點在於如何理解“沒有”。“沒有”並不是簡單的指被繼承人過世的時候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這裡還存在一個去世先後順序關係的問題。

例如,父母有一個獨生子,獨生子結婚之後生了一個孫子。後來獨生子發生意外先過世了。待到父母過世時,他們的父母均已過世,而唯一的獨生子又早先去世,這時候是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但是法定繼承情況下,其遺產並不會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而是由孫子繼承——因為這裡發生了第一順序繼承人的“代位繼承”。關於代位繼承,我們在後續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中詳細展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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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二,互為第二順序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包括四種情況:

同父同母的兄弟姐妹。這屬於最常見的情況。

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例如,母親帶著一個兒子再婚,隨後與再婚丈夫又生了一個女兒,這兩個孩子就屬於同母異父的兄妹關係。

養兄弟姐妹。例如父母生了一個孩子,後來又收養了一個孩子,這兩個孩子就屬於養兄弟姐妹關係。所謂養兄弟姐妹,指的是養子女與生子女、或者養子女之間,稱為養兄弟姐妹。但是要注意:一旦收養關係成立,則被收養人與其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消除。所以,被收養人與其生父母所生的其他子女之間,不再互為第二順序繼承人。

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這裡的扶養關係指的是在繼兄弟姐妹之間,而不是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的關係。例如,男女雙方再婚,各自帶著一個孩子。這兩個孩子之間的關係屬於繼兄弟姐妹。假設男方的孩子年齡較大,後來男女先後去世,去世的時候女方的給孩子沒成年,依靠男方的孩子養大。這時候,男女雙方的孩子(繼兄弟姐妹)之間即存在扶養關係。

【結語】

關於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的規定,與原《繼承法》完全一樣,已經執行近四十年。不過,在本人接觸的很多家庭中,對於法定繼承人範圍的概念很模糊,還停留在“以為”的概念裡!很多人認為,夫妻倆一起掙的錢,一個人先走了,肯定全是另一個人的。這是一種很普遍的認知現象。

看來,一些常識性的法律普及,還有相當長的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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