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旬男子嫖娼,為什麼性質發生了改變,涉嫌了兩宗罪?

案例回顧:

四旬男子馮某在某足浴店消費時,結識了女子小茹,兩人很聊得來,在閒聊期間,馮某詢問小茹是否可以提供一些額外服務。

小茹明白馮某話裡的意思,便暗示可以。於是,兩人經過了一番商榷,最終以兩千元達成了非法交易協議。隨後,馮某開車載著小茹入住了某賓館。

然而,讓女子小茹萬萬沒想到的是,就在兩人進行交易時,男子馮某突然拿起了手機,開始拍攝影片。女子小茹當即進行了阻止,可馮某卻不聽勸阻,依然強行進行拍攝。

女子小茹隨即氣憤地中斷了交易,並起身想要離開。而男子馮某見狀,當即攔住小茹不讓其離開,兩人為此發生了爭吵。

爭執不下後,脾氣火爆的馮某為了逼小茹就範,竟然對小茹實施了毆打,隨後強行發生了交易。而在此期間,馮某還不顧小茹的一再反對,用手機拍攝了影片。

事後,女子小茹要求馮某當面刪除影片,並另外賠償自己三千元,而馮某卻不予理會,並揚長離開了酒店。第二天中午,女子小茹由於實在氣憤不過,最終還是選擇了報警處理。

而警方在弄清了事情的來龍去脈後,立即便將男子馮某抓捕歸案。在警局裡,警方對馮某進行審訊時,竟然意外發現馮某還是個慣犯,經常在嫖娼時拍攝一些不雅影片。

而且,男子馮某還將這些拍攝的影片全部上傳到了某網站,用來非法牟利,而他事發當晚拍攝的女子小茹的影片,也已經進行了上傳。最終,男子馮某被警方正式進行了刑事拘留。

四旬男子嫖娼,為什麼性質發生了改變,涉嫌了兩宗罪?

那麼,現在問題來了,本案中,男子馮某強行進行交易,還強行拍攝影片,是否構成犯罪?又構成什麼罪呢?

對此,本文認為:

1、馮某涉嫌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

所謂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是指以牟利為目的,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的行為。

本案中,男子馮某不顧女子小茹的一再反對,強行用手機拍攝影片,而且經過警方查明,馮某事後還將拍攝的影片全部上傳到了某網站,用來非法牟利。

而男子馮某的這種行為,明顯屬於以牟利為目的,製作、傳播淫穢物品 ,因而他已經構成了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

而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犯本罪的,一般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四旬男子嫖娼,為什麼性質發生了改變,涉嫌了兩宗罪?

2、馮某涉嫌強姦罪

所謂強姦罪,是指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關係的行為。

本案中,男子馮某與女子小茹之間,本來屬於賣淫嫖娼的範疇。不過,當馮某採用毆打這種暴力手段,強行與小茹進行交易時,事情的性質便發生了改變。

男子馮某已經由原來的嫖娼違法行為,演變成了強姦犯罪行為。

因為,在女子小茹不願意繼續交易的情況下,男子馮某竟然採用毆打這種暴力手段,以達到強行交易的目的,此舉明顯違背了小茹意志。

大家要知道,違背婦女意志,是強姦罪的本質特徵,因此,就本案而言,男子馮某其實已經構成了強姦罪。

而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強姦罪,一般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四旬男子嫖娼,為什麼性質發生了改變,涉嫌了兩宗罪?

結語:

就本案而言,由於男子馮某同時涉嫌了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以及強姦罪,因此,應當兩罪並罰。

當然了,一些人認為,本案中,男子馮某並不構成強姦罪,因為女子小茹身份職業特殊,平時的生活作風並不是很好。

在此,我們需要特別指出的一點是,認定男方是否構成強姦罪,並不能以被害婦女平時的身份職業、生活作風好壞來劃分。一般情況下,只要男方使用了暴力、脅迫等手段,違背婦女意志,便構成了強姦罪。

最後,大家是如何看待本案的呢?對於本案,你們又有哪些不一樣的觀點呢?歡迎留言討論。

四旬男子嫖娼,為什麼性質發生了改變,涉嫌了兩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