色膽包天!四川一男子進錯酒店房間與陌生女發生性關係,獲刑五年

“發生性行為的時候,她沒有反抗,還把我緊緊

抱住…”,四川德格,發生一起備受爭議的強姦案件。

色膽包天!四川一男子進錯酒店房間與陌生女發生性關係,獲刑五年

某天,嫌疑人張三(化名)與三名朋友前往某酒吧喝酒至凌晨五點鐘左右後,到案發酒店住宿。當三名朋友回房間休息後,張三前往酒店吧檯對女服務員進行調戲,遭到服務員拒絕後轉身回房間。

但是,在回酒店房間的過程中,發現有兩個房間的門是開著的,就進入了307房間,進入房間後,發現房間內床上躺著被害人黃某(化名),張三明知進錯房間,在不認識對方的情況下與受害人發生性關係。

果然林子大了什麼鳥都有!居然會出現這種案件,簡直就是乘人之危,看似佔到了小便宜,實則已經違法犯罪了,得到嫌疑人將是法律制裁,這樣看來,確實有些得不償失…

色膽包天!四川一男子進錯酒店房間與陌生女發生性關係,獲刑五年

從法律角度講,本案中,雖然當地司法機關以嫌疑人張三涉嫌強姦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是。不過,張三提出無罪的辯護意見:一是被害人發生性行為的時候,她沒有反抗,還把我抱住是預設的允許;二是最開始的時候是你情我願的,結束後她才把我逮到。

也就是說,嫌疑人張三認為其沒有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被害人發生性關係,與被害人發生性行為屬於你情我願,不存在所謂違背對方意圖等情況,因而不構成犯罪。

這種觀點是否有道理呢?

實際上,我國《刑法》所規定的強姦罪,是指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交的行為,或者故意與不滿14週歲的幼女發生性關係的行為。

色膽包天!四川一男子進錯酒店房間與陌生女發生性關係,獲刑五年

其實,判斷某種行為是否構成強姦罪,其實主要看兩點,一是看行為人是否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二是看行為人的行為是否違背婦女意志,換句話說就是,性行為的發生是否經過女性的同意。

也就是說,強姦罪的前提是違背女性的意志,但其實有些情況下,女性表面上的“自願”也不能認定為真正的自願。

在司法實踐中,有些女性雖然表面上“自願”,但實際上是由於犯罪分子使用了其他手段令其處於不知反抗的狀態,這種“自願”在實際上也屬於違背婦女的意願。

比如說,行為人使用欺騙或者迷信等方法,使得被害人“心甘情願”,本案中,嫌疑人張三實則就是冒充被害人男友,獲取被害人信任而與其發生性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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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句話說,本案中,無論是從客觀行為分析,或者從主觀意圖判斷,嫌疑人張三為滿足性慾,在明知進錯房間並且不認識受害婦女的情況下,基於被害人認識錯誤(以為是自己男朋友)的前提下,違背被害婦女的意志與其發生性關係,其行為已構成強姦罪。

從量刑的角度來看,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少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同時,具有情節惡劣的、強姦多人的、輪姦情節等情形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也就是說,對於構成強姦罪的,基本刑期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了。

與此同時,由於

嫌疑人張三

拒不認罪,所以對於諒解書、和解協議在量刑上不予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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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終,當地司法機關判決其

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這樣來看,嫌疑人張三也算是為自己的衝動行為付出了沉重的法律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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