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姦案件律師:關於被騙發生性關係(被騙色)的幾點補充(十四)

作者:張霖律師,刑事辯護,座標廣州深圳。

法學學士、管理學碩士;精通粵語、普通話。

2008年開始從事法律工作,2013年律師執業至今,參與和代理不少刑事案件(包括省廳督辦的重大犯罪案件),取得較為理想的辦案效果,刑事案件實戰經驗豐富。

長期關注和鑽研的領域:性侵犯罪(涉強姦、強制猥褻等刑事犯罪)、網路涉淫穢犯罪(涉組織賣淫、傳播淫穢物品等刑事犯罪)、食品安全犯罪、網際網路經濟犯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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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之前寫的《「強姦案,被“騙”發生關係是否構成刑法上強姦」辯護實務(十)》 ,有網友發出更深層次的疑問——“同樣是‘騙’,為什麼騙財,涉嫌詐騙罪?為什麼有的騙色,就不構成強姦罪?”

為此,參考主流的學術觀點,作者相應地補充一下:

一、在大多數國家,法律只將最為嚴重的“欺騙”行為規定為犯罪。

1、同樣是‘騙財’,既有虛構一個專案眾籌資金的騙財,也有誇張吹噓抗衰老效果的這個針那個針的騙財。顯然,前者的社會危害性明顯大於後者。針對後者,可以透過廣告法予以處罰,不至於處以刑罰。

2、同樣是‘騙色’,既有冒充丈夫換妻的騙色,也有被領導假意提拔而發生的騙色。前者違背女方意願,根本沒有獲得女方的性同意;至於後者,雙方一定程度上存在交易的因素,女方有條件拒絕卻沒有拒絕,在職場晉升問題上被騙了,但針對性行為本身是否違背性意願,實在難以得出肯定性結論。

另外,現實中屢見不鮮的始亂終棄(承諾要跟你結婚,但是最終拋棄你)騙色,如果以刑罰去打擊,似乎又過於嚴苛了。(注:上世紀80年代,對於不構成強姦罪的騙色行為,曾經以流氓罪予以懲處。但是流氓罪屬於“口袋罪”,適用的隨意性較大,所以在1997年修訂刑法時取消了該罪名。)

羅翔老師在書中曾指出:刑法的懲罰不是無度的,它只能懲罰那些最值得懲罰的行為,幻想用用法來禁止一切性欺詐行為,不僅會模糊了道德和法律的界限,也會讓法律不堪重負。

二、司法實踐中,“騙色”構成強姦罪的三種情形

此處所指“騙色”,也稱為“騙奸”,通俗理解為被騙發生性關係。

1、冒充丈夫發生性關係。(作者設個問題:既然冒充丈夫發生性行為是強姦,那麼冒充土豪、冒充華僑、冒充招生負責人、甚至冒充孿生兄弟跟女性發生的性行為,能不能定強姦罪?為什麼?)

2、利用封建迷信發生性關係(與其說是騙色,精神控制下的威脅更為準確)。

3、利用或假冒治病發生性關係(行為屬性的欺騙)。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出現上述三種情形的騙色,是不是100%就定強姦罪呢,還有沒有例外情況呢?

特別宣告:

辦案是一個不斷髮現新思路、尋求新可能性的過程,歡迎交流。

本律師接受確有冤情隱情、確有一定理據的刑事辯護委託,唯此才有機會透過辯護為當事人爭取不批捕、不起訴、無罪或罪輕、緩刑、或二審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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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姦案件律師:關於被騙發生性關係(被騙色)的幾點補充(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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