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辯護的中國經驗》書評|法納刑辯

《刑事辯護的中國經驗》書評|法納刑辯

一、作者簡介

陳瑞華,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刑事訴訟法理論研究領域的領軍人物;田文昌,全國律協刑事專業委員會主任,著名大律師。他們倆,一個是學界的權威,另一個則是律師界的傳奇人物,兩人坐下來聊聊天,便成就了今天這本《刑事辯護的中國經驗》。

二、本書寫作目的

關於本書的寫作目的,兩位先生說道:“目前,在理論與實務相脫節的問題已經令人擔憂的狀況下,我們希望,這種‘互動’能夠起到一些彌補的作用;更希望能引起更多互動的思考”。

中國司法,尤其是刑事司法領域理論與實踐的嚴重脫節,是個不爭的事實。對有過一定實踐經驗的法律工作者來說,讀兩位先生的著作,大概會有更多體會吧。

主要內容:

《刑事辯護的中國經驗》,主要內容是對中國的刑事辯護作了某種程度的總結和反思,並在看似隨意、實則嚴謹的談話中給出了作者的建議:

對話一:中國刑辯三十年的發展脈絡。

從整體上看,中國的刑事辯護是一個不斷精細化的發展過程。中國當前的刑事審判仍以真實發現為首要目標,但已逐漸認識到程式公正的價值。

對話二:證據辯護。

本章主要討論的是證據能力和證明責任的分配問題。回顧歷史,證據制度經理了神示證據制度、法定證據制度到自由心證的發展歷程,指出了口供作為證據之王的原因及後果。

兩位先生提醒,要注意言詞證據的運用,防止冤假錯案的出現。

對話三:程式辯護。

程式辯護在中國起步較晚,現實中所起的作用甚微,但總歸是起一個頭。程式辯護與非法證據排除密切相關,除了爭取無罪判決,程式辯護更多是作為一種從輕處罰的策略被廣泛運用。。

從對話三開始到對話十四,分別是無罪辯護、量刑辯護、辯護思路的形成、庭審前的準備、第一審程式中的辯護(上、中、下)、二審和死刑複核程式中的辯護、律師執業風險防範、刑事訴訟法修改為刑事辯護帶來的新空間與新挑戰、從刑事訴訟法解釋看刑事辯護。

本書全方位地談及了刑事訴訟實踐中遇到的種種問題,內容豐富。讀者如願在繁忙的工作中擠出時間,精心閱讀,定當有所收穫。

P4(什麼是有效辯護):比如,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作出的很多判例裁決:辯護無效等於被告人的辯護權收到剝奪,可以視為程式違法,上級法院可以撤銷原判、發回重審。美國律師協會製作的《死刑辯護綱要》,甚至對有效辯護的標準作出了明確的規範,應以此作為美國律師職業操守、職業倫理的認定依據和律師服務質量的評估標準。我們認為,中國的辯護制度要想取得進一步的發展,必須從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律師這一階段過渡到被告人有權獲得律師有效辯護這一更高階的階段。

P29(律師應收集酌定量刑情節):量刑辯護取決於法定情節和酌定情節,尤其是酌定情節,需要辯護方去重新收集。從抗訴房的卷宗筆錄中,是很難發現更多酌定情節的,公訴方通常比較重視的是法定情節,而大量的酌定情節,比如犯罪動機、作案時間、被害人過錯,再比如被告人的悔罪態度、賠償、刑事和解問題等諸如此類的酌定量刑情節,往往需要辯護律師親自收集、親自調查,在這個基礎上,才有可能提出有效的辯護意見。

P79(律師應幫助法官閱卷):說實話,法官面臨的案件壓力很大,很難像律師把所有關鍵問題都提煉出來,有關出處的眷屬頁碼都標記清楚,法官在閱卷時如果有疑問可以按照標記查閱原文,就能幫法官節省大量的閱卷時間……法官特別高興,這種做法對法庭採納辯護觀點是非常有力的。

P99(民事欺詐與刑事詐騙的混同):在司法

時間

中,對合同詐騙和金融類詐騙的濫用也比較普遍。有很多案件,明明只是民法上的合同簽訂中的輕微欺詐行為,但個別公安機關卻動用刑事強制措施……這種案例時有發生。

P105 (沒有非法佔有目的不能認定詐騙):面對實踐中存在的以虛假手段取得貸款或者金融票證以後又還不上錢,而事實上卻並不是為非法佔有的情況如何處理?……如果不能充分證明其具有非法佔有目的的,可以設立一個過渡性罪名——非法取得貸款、票據、信用證罪,設計為3年至5年。

P156(庭前會見很必要):庭前的會見時非常重要的,至少要向當事人講解開庭的整個程式,讓他們知道每個程式的重點,被告人在庭上應當如何回答一些問題,與他溝通整個辯護思路……但是,不得不承認,現實中就有律師因為這樣做而找到質疑,甚至追究。

P241(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單行性):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只排除用以定罪的證據,而不排除可以證明被告人無罪的證據。以刑訊逼供的方式得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一律排除,但辯解卻可以作為定案的根據。在西方比較發達的法治國家,非法案證據甚至可以作為量刑的根據。

本書封面寫著幾句話,與各位共勉:“在相識辯護中,律師與其怨天尤人,倒不如認真研究刑事辯護的經驗與技巧,力求挖掘出每個案件的‘辯點’,爭取在辯護工作中不留遺憾。與此同時,在法學研究中,法學家們與其‘臨淵羨魚’,不如倒不如‘退而結網’,認真聽取中國辯護律師述說其成功的經驗和失敗的教訓,踏踏實實第進行理論的提煉和總結,由此推動刑事辯護理論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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