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嫖娼不是犯罪?為什麼包養不違法?

1、為什麼賣淫嫖娼違法但不是犯罪?

聯合國早在1959年就出過一份題為《關於個人和賣淫中的交易的研究》的報告。該報告對賣淫嫖娼進行了詳細的考察和討論。而在這份報告的末尾,聯合國建議所有國家“不應把賣淫本身列為犯罪行為。”

該報告出臺後,世界上的大部分國家都對賣淫進行了“非罪化”的處理。

首先,報告指出,即便國家執行最嚴厲的廢娼政策,也不可能真正徹底掃清這個行業。因為這個職業是自人類進入文明社會以來一直存在的,它根植於人性之中,交易起來又異常的隱蔽而簡便。政府的執法難度和成本是非常高的。你廢不廢,它都會在那裡。而過嚴的刑事執法,會推高這個行業的成本,促使組織者從娼妓身上剝削得更多。

而這就又引出了另一個問題——既然娼妓業在絕大多數社會中無法徹底被廢除,那麼將賣淫本身定義為刑法上的“有罪”,會給妓女增加非常大的人身安全隱患。

因為賣淫嫖娼這種交易本來就是孤男寡女共處一室中秘密進行的,本就難以得到法律的有效保護,妓女們接觸的又是比她們佔據身體優勢的男性,很多還是社會邊緣人,他們本來就有傷害妓女的傾向。

比如臭名昭著的“綠河殺手”加里·李奇微。

這個傢伙是美國曆史上殺人最多的連環殺人犯。其自己供述的受害者就多達到71人,而這其中,絕大多數都是妓女(或者被他誤認為是妓女的人),此人專挑妓女下手。裡奇韋在被捕後一直拒絕認罪,而在被問及殺人動機時,李奇微堅稱自己屠殺妓女是“替天行道”。

這種變態心理,在我國改革開放初期的很多連環兇殺案當中也很常見。很多兇手都是社會邊緣人,他們經常接觸妓女,而懦夫抽刀向更弱者,他們總是傾向於自我催眠,認為妓女有罪。

更別提,還有那些用惡劣手段綁架、逼迫、引誘組織賣淫的傢伙

在這種大背景下,如果刑法直接定義妓女的賣淫行為“有罪”,會產生什麼司法效果呢?結果很可能是減輕了這些施害者的心理負擔,造成更多的侵害。而不幸失足的妓女們,反而因為懼怕受到法律懲處,更加難以脫離火坑。

2、為什麼包養情人不違法?

包二奶和賣淫,到底有什麼區別?是不是批發和零售的區別。

是。

但很遺憾,容忍性交易的“批發”和“零售”之間,確實隔著巨大的社會治理成本的鴻溝。大多數社會之所以不用行政法規約束養情人,卻必須管束賣淫,就是因為後者太容易產生不穩定因素了。

最典型的例子就是西班牙。西班牙是在結束弗朗哥專政統治之後逐漸開放色情乃至賣淫業的,該國現行法律規定,只要賣淫不是發生在公共場合,自願提供有償性服務的人不會被懲罰。所以雖然賣淫不被承認為正規就業,但西班牙全國各地都有大量妓院。

但在“繁榮娼盛”的表象背後,西班牙這種開放的代價也是巨大的:吸毒、販毒、性病、黑手黨、人口拐賣,所有這些非法營生,都以合法化了的賣淫業為其中樞

。尤其是讓歐洲各國最為頭痛的非法移民問題,更是和賣淫產業息息相關。

於是

賣淫業之所以非法第一個理由就找到了

——

這行業本質上是一個從業者能掙錢,但要由政府、以及全社會付出治理成本的行業

。如果政府或公眾花不起這個錢(或者不願花這個錢),那就只能用嚴厲手段將這個行業一禁了之,這樣至少能節約行政成本。

說到底,禁不禁娼,禁的多嚴,對各國政府來說,這是個管理賬。所以用《治安管理法》管這事,也是說得通的——這首先是個治安問題。

3、為什麼賣身要禁止?

賣淫合法化支持者經常追問一個問題:性器官長在性工作者自己身上,法律憑什麼干涉他們它呢?

假如我們認可這種追問。說可以,你賣淫吧。那麼,一個賣腎的人就也可以問:腎長在我的身上,法律憑什麼干涉我出售它呢?

更進一步,賣一個腎合法,賣兩個腎合不合法?賣個孩子合不合法?賣個大姑娘合不合法?於是,問題追問到最後,又成了花錢買命合不合法的事情了。

再強調一遍,人身權益和財產權益不同,是不可讓渡的。持有人自願交易也不行。

道德是要有公式和底線的,法律也一樣。為了防止強者對弱者的無底線剝削,為了防止人類把世界玩成真實的“花錢買命”的《魷魚遊戲》,這個界限是必須有的。所以賣淫只能“非罪化”,但不能“合法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