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能險又有大動作!由儲蓄型向保障型過渡

萬能險又有大動作!由儲蓄型向保障型過渡

大家好,這裡是你的精算助理小博。

萬能險又將有大動作!由儲蓄型向保障型過渡,延長保障期限,嚴控高風險投資。

近期,銀保監會起草了

《萬能型人身保險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

(下文簡稱《辦法》),向各人身險公司徵求意見。

萬能險又有大動作!由儲蓄型向保障型過渡

就在今年年初,銀保監會公佈的人身險“負面清單”中,對萬能型產品未按規定進行賬戶管理、合同條款約定只可躉交等亂象進行了披露,整治也提上日程。

在此前收益率“限高”等收緊政策接連出臺後,此次專項新規將進一步規範萬能險經營行為,引導其迴歸保障本源。

《辦法》規定,延長萬能險保單實際存續期限,不低於

五年

;並鼓勵開發

20年期

的萬能

附加保障險

的產品,同時嚴精細化管理結算利率、嚴格管控資金

運用

,做到專款專用等等。。。

那麼, 辦法出臺帶給我們哪些啟示?下面請

華博精算師

為我們詳細解讀:

首先,《萬能型人身保險管理辦法》有哪些值得關注的新規定?

此次《辦法》包含經營管理、產品管理、賬戶管理、資金運用管理、銷售管理、風險管理等10章55條。

其中,如下幾則條款備受關注:

1。產品管理方面,規定除終身壽險、兩全保險和年金保險外,其他產品和附加險不得設計成萬能型。

萬能險的保險期限不得低於五年,保險公司可以透過合理調整退保費用、部分領取費用、保單持續獎金等產品設計要素延長保單實際存續期限,進一步滿足消費者長期保障需求。

2。鼓勵保險公司開發保險期限二十年及以上的萬能險,結合附加重大疾病保險、附加意外傷害保險等方式,進一步提高萬能險風險保障水平。

3。萬能險應當提供最低保證利率,不得為負。並設立獨立賬戶,專款專用,按月結算,不同賬戶的資金單獨管理,杜絕不正當挪用及虛增資本等行為。

4。監管方面,嚴控資金運用,對於萬能單獨賬戶,規定了當月實際結算利率應當不高於最低保證利率與當月財務投資收益率的較大者;

嚴格控制高風險(類)資產投資比例、行業和單一品種以及單一交易對手投資比例;合理確定萬能單獨賬戶所投資資產的期限,加強萬能單獨賬戶流動性管理等一系列要求。

那麼,我們應怎樣理解此次變革?

對於萬能險,很多剛剛入行的朋友,很容易將其險理解為“搭配年金險的一種附屬產品”,起到二次增值作用。

而實際上,並不止於此,萬能險能夠實現由純粹的儲蓄功能向保障轉變的過程。

監管機構正是抓住萬能險這個特點,在新頒佈的《辦法》中,鼓勵保險公司開發保障功能比較強的萬能險,如建議保險公司將重疾、醫療、意外責任附加在萬能險中,為客戶提供更全面的保障。

“開發保險期限二十年及以上的萬能險”,有助於防範利差損風險、現金流風險等,並能夠支援保險資金做長期投資,這與短存續期人身保險產品的思路是一致的。

同時,挖掘其儲蓄功能。主要實行三項措施:

第一,不得短線長配;

現今,不少中小型險企實施“資產驅動負債”的發展方案,規模迅速增長。其中,萬能險、分紅險佔比高達95%以上。

而市場上大部分高現金價值的產品其負債期較短,資金成本卻很高。為覆蓋成本,這些短期資金很可能會被錯配到長期金融產品上面,如房地產、信託等。

此種資金運作方式對持續穩定的現金流有很高的要求,同時也會對短期保障帶來較大風險。

在保險方面,透過短線長配固然可以提高投資收益,但前提是需要有源源不斷的保費流入作為支撐,一旦出現滯銷或退保的情況,資本市場長投資金又無法迅速變現,將帶來很大的流動性風險。

因此,《辦法》為進一步降低保險公司運營風險,穩定產品收益,明確禁止短線長配的行為,並對資金運用提出嚴格限制。

在資金運用管理方面,《辦法》要求保險公司應當合理確定萬能單獨賬戶所投資資產的期限,加強萬能單獨賬戶流動性管理。

一是流動性資產的投資餘額不得低於賬戶價值的5%;

二是未上市權益類資產、不動產類資產和其他金融資產的投資餘額不得超過賬戶價值的50%,其中單一專案的投資餘額不得超過賬戶價值的10%。

第二,不能剛性兌付;

從增值角度考慮,萬能險具有最低保證收益,但實際收益率具有波動性。

但是,個別公司出於銷售便利的角度,將萬能險包裝成具有“穩定高收益”的產品,在一定時間內將萬能結算利率維持在穩定水平,給客戶一種“剛性兌付”的錯覺。

此次徵求意見稿對這種現象作了明確要求,比如第20條,“保險公司應當用萬能單獨賬戶資產的真實投資收益進行保單利益結算,不得透過調整賬戶資產、調高賬戶資產價值等方式虛增賬戶投資收益。”

同時,在銷售方面也作出相應規範,如第36條要求,銷售萬能險產品不得存在“為萬能險產品提供間接或隱性擔保”。

第三,在特別儲備方面提出要求。

《辦法》首次對特別儲備提出要求,即保險公司應當對萬能單獨賬戶提取特別儲備,用於平滑未來的結算收益,其權益屬於保單持有人。

特別儲備的規模應保持在合理的水平,若連續四個季度超過萬能單獨賬戶價值的10%,超出的部分應作為萬能單獨賬戶結算收益,在本季度及未來三個季度內平滑分配給保單持有人。

以上變化會將對保險責任雙方帶來怎樣的影響呢?

從保險消費角度,保險公司如果能夠開發出符合規定的全面保障型萬能險,客戶就可以真正實現“一張保單保所有”保障更全面,且安全感加倍。

而針對萬能險的儲蓄或理財性質考慮,進一步明確了最低保證、收益波動的特性,如果仍舊將其看作是穩定高收益產品,是不客觀的。

那麼,對展業有哪些影響?

一方面,此次改革也使得萬能險“保障+儲蓄功能”得以完善,一定程度上為銷售人員提供了一個很好的展業工具,能夠為客戶提供一站式的保障服務。

但另一方面,萬能險的保障功能更加豐富,對銷售人員的專業要求也就增加了。

由於萬能險實際收益率不再固定,在展業時無法提供給客戶承諾利率,實際息費需要根據實際的結算利率來確定,難度有所提升。

綜上,此次辦法的出臺,從政策上為萬能險的發展指明方向,在完善保障的基礎上開發其儲蓄價值,並對保險公司資金運用、銷售管理等日常工作進行督導。

政策越完善,萬能險越能為大眾所青睞,側面也為展業提供了更大的便利,《辦法》的出臺也將對未來萬能險市場的規範起到很好的促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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