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中有人好做官?清朝時期,“朝中有人”,或許還做不了官
導讀:官吏,無論是奴隸社會或者封建社會,都是統治階層賦予管理國家、地方、機構等方面的最有效組成。官吏和政治的清明,對於政權的健康存在有著直接關係。
官吏的重要性奠定了中國文官任職迴避制度在中國古代政治制度中的地位。中國古代文官任職迴避制度創立於漢代,至唐宋時期得到了豐富和發展,明清時期則不斷健全與完善。尤其是到了中國社會最後一個封建王朝一一清朝,這一制度更是發展到了顛峰狀態。
將封建皇權制度發展到極致狀態的清王朝,為了實現中央集權,將皇權儘可能的延伸到各個階層,對於官吏的使用也達到了登峰造極的地步,文官任職迴避制度也成為清朝統治階層倍加重視的管控制度之一。
現今社會中,
“任職迴避”
又被稱為
“職務迴避”
,即為公務員不得擔任與其法定親情關係有直接關聯的職務的制度。但在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文官任職迴避制度又不僅僅包括親屬的關係的迴避。
根據相關學者考證,文官任職迴避行為首先出現於漢朝漢武帝時期,
為了防止地方勢力坐大,朝廷任命地方行政長官時,逐漸形成了迴避本籍的慣例。
漢朝時期的
“迴避本籍”
即為封建皇權社會文官任職迴避制度中重要的組成部分之一。
但是,漢武帝時期的任職迴避行為並沒有形成國家層面的制度,更沒有與之相配套、襯托的獎懲制度。對於各分封國的中央文官任命,
“迴避本籍”
的考慮因素雖然有著迴避制度的雛形,但漢武帝並沒有考慮到這一層面,只是為了加強中央對分封國的管控和影響。
東漢時期桓帝當政之時,《三互法》的頒佈,則正式確立了國家層面和法律層面對於文官任職迴避制度的重要管控地位。
《後漢書· 蔡邕傳》有載:
初,朝議以州郡相黨,人情比周,乃制婚姻之家及兩州人士不得對相監臨。至是復有三互法,禁忌轉密,選用艱難。
《三互法》的大致規定為:
如甲州人士在乙州為官,乙州人士在丙州為官,則丙州人士對甲、乙、丙三州均需迴避。
雖然《三互法》所規定的交錯迴避,致使禁忌過於嚴密,往往造成選用艱難的局面。當其畢竟明確了對於
“州郡相黨,人情比周”
的官場混亂局面。而且,在統治階層的大力支援下回避制度不僅執行頗為嚴格,迴避的範圍且不斷擴大。地方長官除了需要回避本籍之外,婚姻之家亦須互相迴避對方的原籍,兩州人士也不得對相監臨。
此後的魏晉南北朝是一個豪門世族橫行的年代,君權相對虛弱。士族控制了中央和地方重要官吏的任用大權,文官任職迴避制度必然空前衰落。在漢朝時期剛剛確立的文官任職迴避制度,遇到了嚴重的坎坷和損傷。
隋唐時期中央集權的帝國再度形成,官吏的選拔制度也換成了科舉制,為文官任職迴避制度的復興提供了條件。隋朝首先強調科場考試的迴避制度,其中包括避親、避籍和迴避各種師生、故舊、僚屬關係。唐代把文官任職迴避制度的物件,從地方擴大到中央國家機關,還特別規定了特殊職務的迴避制度。
唐朝時期的行政性質法典,也是中國最早的一部行政法典《唐六典》對於唐朝時期的任職迴避制度,有過明確記載:
凡是在同一機關做事的,及勾查之官,都不得注大功以上親。
也就是說,凡是立過大功的官吏,其子弟親屬均不得在同一機關任職,甚至連文書、帳目、勘驗的小官吏也不行,以防勾通生弊。由此足以說明,唐朝時期對於任職迴避制度的認真、嚴格執行,並將迴避範圍和迴避程度進一步深化、明確化。
五代十國軍閥割據,文官任職迴避制度自然衰落。到了宋代,文官任職迴避制度也發展到了新的階段,宋太祖在
“杯酒釋兵權”
以後,徹底掌握朝政大權以後,也開始推行新的文官任職制度——保任法。
“保任”
即為
“擔任薦舉”
,明朝史學家所著《復京中友朋書》中,用過對
“保任法”
的意義認定:
大學之道,在明明德,在親民。只此一字,便是孔門學派。能親便是生機。些子意思,人人俱有,但知體取,就是保任之擴充之耳。
也就是說,政府允許推舉官員任命,但推舉人也要承擔絕對的聯保責任,被舉薦人犯罪,舉薦人連坐。
這樣一來就免不了機構膨脹,再不建立任官迴避制度,就要危及君權的穩固。所以宋代的文官任職迴避制度更加嚴密。如地區迴避中,既不允許地方官長期在某一地方任職,也不允許中央官員長期擔任某一職務。
金元兩代沿用唐宋的文官任職迴避制度。
明朝建立以後,朱元璋建立了
“南北更調”
制度,即為:
南人官北,北人官南。
而後,隨著
“南北更調”
制度的弊端和不足之處頻現,尤其是迴避範圍的過寬讓該制度對於官員管控的效果和作用微乎甚微。於是,朱元璋將回避範圍進一步縮小,施行
“省、府兩級行政長官迴避省籍,以下屬官頻繁輪換”
的更詳細規定。
清朝是中國社會最後一個封建王朝,也是統治經驗最豐富、統治技巧最成熟的封建王朝,其文官任職迴避制度也堪稱頂峰。規定最為嚴密細緻。執行也最為認真的文官任職迴避體系得到更完善和科學的完善和發展。
01 清朝時期,文官任職迴避制度進一步完善和發展的時代背景和必然性
在封建皇權社會尤其是清朝時期,血緣關係的利用在官吏體系中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清朝皇室宗親、滿洲貴族家族勢力乃至清朝時期的祖蔭、承襲制度的確立,都和血緣關係在官場體系中的影響息息相關。利用血緣關係來統治國家雖然是出於鞏固統治的需要,但同時統治者也意識到了親屬、血緣關係對政權的威脅以及諸多危害,需要用一套預防措施對其進行限制,於是就產生了文官任職迴避制度。
清朝入關之初,決定採取
“清承明制”
的施政政策,將前朝的
“文官任職迴避制度”
幾乎照搬延續,並在具體的時代背景下,大力的加以完善和進一步發展。
1、宗族勢力的空前發展,對清朝的皇權統治形成了挑戰和威脅之勢
自儒家學說被封建統治階層確立為統治思想,用以在思想方面進行皇權統治和輿論宣傳的主導學說以後,清朝時期,逐步確立了父子有親、君臣有義、夫妻有別、長幼有序、朋友有信的聚堆主導觀念。
同時,宗族觀念中的
“崇忠孝”
思想也在清朝時期發展到了巔峰狀態,由此造成了每一個宗族都具有的滲透性,就是每一個宗族都力求通培養宗族中的優秀人才躋身官場,藉以為整個宗族謀取利益。這種滲透雖然為專制的政權提了一些優秀的人才,但在不同的程度上不利於專制政權自上而下的統治。所謂
“一人得道、雞犬升天”
的現象在清朝時期出現的更為頻繁。
清史學者認為:
清朝宗族觀念下的官吏使用,從整體上來看,維繫了家國一體;但從從個體上看,實際是個人和宗族的利益凌駕於國家正常的政治運轉機制之上,它的危害是十分嚴重的。
這無疑會嚴重影響清朝皇權統治的穩固和對官吏隊伍的管控能力。所以,為了實現中央集權,實現皇權的穩固統治,文官任職迴避制度就必須成為清朝統治階層的必備制度之一。
2、清朝時期,中央集權的具體要求
君主專制是秦漢以來中國曆代實行的政體,與此相應,皇權至上是秦漢以來歷代政治法律制度所貫徹的首要原則。
清朝自後金政權時期,就開始
“嚴格執行”
明朝時期的中央集權、皇權絕對獨立的政治體系建設。為了實現中央集權,實現皇權至高無上,決定一切的局面,除了嚴格控制八旗武裝、削弱旗主、建立密摺制度、設定軍機處、科道合一等嚴厲鎮壓異端等措施外,對於官員隊伍的管控也成為清朝統治階層實現皇權集中的必要手段之一。
就整個清王朝而言,從
“八大貝勒”
共同議政參政到
“滿洲議政王大臣會議”
,直到康熙朝中後期才基本實現了皇權和旗權之間的角逐結果,皇權才逐漸成為唯一制導清王朝的唯一力量。而且,清朝時期雖然沒有發生明朝時期嚴重威脅皇權和政局穩定的
“朝臣結黨”
問題,當時請朝朝廷上的
“朝臣串聯”
問題依然很重要。還有滿洲貴族勢力對於皇權的威脅和挑戰,甚至伴隨了整個清王朝。
究其根本,這些對於皇權的威脅因素都是
“血緣關係”、“黨派力量”
所造成的!上等種種弊端都是高度集權政治所不能容許的,因此,制定文官任職迴避制度就十分必要。君主專制的高度發展更加要求由皇帝來控制文官的任職迴避。
3、清朝統治階層的民族缺陷,要求其對迴避制度必須重視
滿清以少數民族入主中原,基於明末清初血與火的民族矛盾以及滿、漢人口數量巨大的懸殊等歷史原因,為了緩和民族矛盾,並使其政權得到漢人的認同,特別需要拉攏漢族的文人和官吏,利用漢族文化,利用漢族知識分子,
“以漢治漢
”。
而且,在內地漢人區承襲漢制,也可省卻不少麻煩,消除不必要的阻力。同時他們也意識到,治天下必得民心,而得民心必先得士心。
因此,在文官任職制度上應該向漢族知識分子敞開大門。清朝統治者繼承了明朝的文官任職迴避制度,這種做法固然包括滿清決策者們的政治考慮,同時這種迴避制度還可以用來防止官吏之間朋比勾結、拘情枉法、干擾國家中央與地方行政官員任用等作用,他們沒有理由不加以利用,這是清朝文官任職迴避制度之所以如此完備的另一個因素。
02 清朝時期,文官任職迴避制度的主要內容
充分借鑑了前朝歷代的經驗教訓以後,清朝時期,將文官任職迴避制度進一步完善和發展,其體系完整,內容豐富,規範詳備,保證當時國家機器的正常運轉,協調各行政機構之間的關係,督勵文官忠於職守,提高政府效率,維持社會穩定確實發揮了不可磨滅的作用。
宏觀上看,清朝的文官任職迴避制度主要分為三種類型:
地區迴避、社會關係迴避和特殊職位迴避等三種情況。
1、地區迴避
“地區迴避”
即為
“籍貫迴避”
,是指官員的籍貫與就任地區不得相同或接鄰。該項迴避制度乃系迴避行為出現之初就有的重要回避規定。
1.1、京官地區的地區迴避
在京任職的是指出任戶、刑二部司官和道監察御史的籍貫,不得與所管省份相同。其原因有兩方面:
一方面:戶部、刑部堂司官員和監察御史等都屬於國家要害部門,都是統治階層用於管控整個國家的重要機構;
另一方面:這三個衙門都以省名設司、設道,並各按所稱省名轄理或監督所在省分的錢糧、刑名等事。他們對於地方政府權力的延伸更為徹底和全面。
清朝時期,對於京官的任職迴避也經歷了一個逐步完善和發展的過程。順治年間,順治皇帝規定:
京都戶部、刑部屬官要回避本省。
康熙年間,康熙皇帝又進一步的擴大了任職迴避的範圍:
順天府人不得充任五城兵馬司正副指揮等官。
同時,還專門規定了各省布政使、按察使等顯要官職要回避本省籍貫等等。
1.2、地方官員的地區迴避
外官的地區迴避包括
自督撫至州縣官,不許以本省人任本省職,有的雖非本省,但本人原籍與任地相距在500裡以內,也得照例迴避。
外官任職的地區迴避,在道理上與京戶刑二部司官和各道御史的迴避是一樣的。只是外官任職情況比起京官要複雜得多,所以在具體施行時,國家根據需要,還常常有所調整補充。
《清實錄·世祖實錄》記載:
順治十二年題準:在外督撫以下,雜職以上,均各回避本省。
《清史稿》中對於康熙年間在地方官員任職迴避方面的補充,也有過相關記載:
官員做官之處,要離開本地五百里以外,以示迴避。如有以近報遠、以遠報近,設法不行迴避之人要給予革職和降級呼叫處分。
這裡甚至明確了任職迴避的距離範圍,將回避地擴大到了接壤籍,比以前以省為範圍更加嚴格。
雍正十三年,雍正皇帝又在順治、康熙兩朝的基礎上,進一步擴發官員任職的迴避範圍,將佐貳雜職這類副官、雜役等任職人員也納入了迴避制度之中。雍正皇帝規定:
各省佐貳雜職駐紮地方在原籍五百里以內者,亦令迴避。
而後的乾隆朝,有進一步擴大和完善了迴避制度,將地方官員的迴避制度發展到了頂峰。
另外,八旗官吏作為清朝特有的官員人群,也需要著重說明一下。
清朝前期,八旗人員包括八旗滿洲、八旗蒙古和八旗漢軍。他們雖為數不多,其中八旗兵在清末僅有十二萬人,卻是清朝社會地位最高的一個階層,居於統治地位。清朝前期,統治階層出於對中原地區的皇權統治需要,出於對八旗旗人的信任和重用,而並未將任職迴避制度施行於旗人中間。但在雍正皇帝登基為帝以後,對八旗旗人進行了大刀闊斧的改革和約束,其中最重要的一項制度改革,就是將任職迴避制度施行在了八旗旗人身上。
《大清會典事例》記載:
八旗漢軍人員,應照漢人迴避本省之例,凡遇直隸道、府、州、縣各缺,於銼選時扣除。至於布、按二司,則不必迴避直隸,仍行開列。
但就其具體規定而言,清朝時期對於旗人和漢人之間的迴避制度施行程度還是有著相當大的差距的。
清朝旗人形象
2、社會關係迴避
社會關係即為人際關係的總和。人在社會生活中,總是要發生和保持各種宗法、血緣、婚姻親屬、師生友誼、上下級官幕等的各種關係。
清朝時期的官員任職社會關係迴避主要針對於親屬關係、師生關係和揀選關係三種類型。
2.1、親屬關係
親屬關係迴避主要包括
直系親屬迴避、同族親屬迴避和外姻親屬迴避。
《大清會典事例》規定:
在京各部院尚書、侍郎以下,筆帖式以上嫡親祖孫父子伯叔兄弟,若在同衙門令官小者回避。
乾隆中期直系親屬迴避制度更加嚴格,以前是親族為道府上下屬官方迴避,乾隆三十七年,乾隆皇帝明確規定:
後道府以上等官,著該督撫查明具奏,量於鄰省對調,以昭慎重。
而後,經過嘉慶、道光和咸豐三朝的進一步發展和完善,直到光緒年間,直系親屬之間的任職迴避有了更為明確和嚴苛的規定。《大清會典事例》規定:
外省現任候補各官道府以至佐雜,無論官階大小,如系祖孫父子胞伯叔兄弟,概不準同官一省。
這就表明,發展到頂峰時期,清朝將文官任職中的所有仔細親屬關係全部乃入了整個官職體系,將回避制度推向了高峰。
2.2、師生關係
科舉考試,是封建王朝選拔人才的重要途徑。但是,清朝已經走向封建專制體制的終點。專制體制的弊害、政治的腐敗,使得科舉制度也是窮途末路。在這樣的科舉制度下,考官於取中之人有錄取選拔之恩情,那被取中者當然會感激不盡,結為
“師生之誼”
。
清朝“科考”情形
所謂師生之誼,情同父子。
《大清會典事例》記載,清初時期將師生關係乃入迴避制度,僅僅用於地方官員的任職行為中。
“凡鄉試、會試中取中之人,出任地方官時不得在座師轄下任職”
。乾隆五十三年,這種師生關係的迴避制度,進一步細化和明確化:
鄉試、會試考官同考官為督撫司道等官均令官小者回避。
另有,清朝時期在師生關係迴避方面,還有一項比較特殊的,專門針對孔姓官員的迴避政策:
若遇大比之年,凡有孔姓為主考官或同考官時,參加考試的族人,不論籍貫,均得迴避。
這裡有摻雜了
“孔姓本屬同宗”
的血緣關係迴避因素在內,清朝統治階層乃至整個社會都想當然的認為孔姓同宗之人之間更容易出現包庇、串聯的可能。
2.3、揀選關係
“揀選”即為官員任免中的“舉薦任用”。
文官任職的揀選迴避,就是欽派赴選官員的大臣,如與被選之人員有宗族、姻親,則欽派大臣迴避。
康熙四十一年,康熙皇帝專門下達諭旨:
九卿薦舉,不得保舉同鄉及現任本省官吏
。這乃系清朝時期對於揀選關係迴避的初次規定,為清朝官員任職迴避制度中的揀選迴避提供了依據、奠定了基礎。
而後,經過較長時間的發展和完善,《大清會典》明確規定:
揀選奏派大臣和揀選之人是祖孫父子,親伯叔兄弟、母之父及兄弟、妻之父及兄弟、女之夫、姊妹之子也要回避。
3、特殊職位迴避
職務迴避,即是指官員所任職司在履行公務時,與其他部門的主司有利害衝突關係而必須引嫌迴避的制度。
五城兵馬司衙門舊址
清朝時期,例如
“管理錢糧、刑獄的戶、刑兩部的司官,不得任主管本籍省地區的職務"、“不得用直隸人管理京師治安的五城兵馬司"、“各道御史,不得任本籍所在地之監察事務"
等等規定都是特殊職位的迴避規定。
清朝入關以後,
“清承明制”
,將前明王朝幾乎全部的治國政策、法律規定等全部沿用,其中歷史悠久、作用明顯的文官任用迴避制度成為清朝統治階層在管控官吏隊伍、實現皇權儘可能延伸,進一步維護皇權統治等方面,必不可少的制度規範。在具體的時代背景和時代要求下,清朝統治階層將回避制度全面延伸和系統明確,有效實現了皇權的高度集中和清王朝的健康、有序發展。
參考文獻:《後漢書· 蔡邕傳》、《唐六典》、《復京中友朋書》、《大清會典事例》、《清實錄·世祖實錄》、《清史稿·志八十九·職官一》、《清朝迴避制度》、《論清朝文官任職迴避制度》、《論清前期的任職地方迴避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