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盡親戚”到“禮新親舊”:中國古代人倫關係在春秋時期的變遷

從“盡親戚”到“禮新親舊”:中國古代人倫關係在春秋時期的變遷

[作者簡介]

胡發貴,1982年在安徽大學獲哲學學士學位,1985年在中山大學獲哲學碩士學位,現為江蘇省社會科學院哲學與文化研究所所長、研究員,江蘇省君子文化研究中心主任,南京資訊工程大學文學院兼職院長,主要從事中國哲學與倫理學研究,代表性著作有《儒家文化與愛國傳統》《孔孟儒學研究》《儒家朋友倫理研究》等。

摘 要

原始的社群,不論其組成的規模如何,其間血緣是一重要紐帶;進入父系社會後,更為清晰的血緣關係,使這時的社會組織以血緣為中心,形成血親群落,血親關係成為人們彼此認同的先驗基礎。血親組織在本性上就是內化的,先驗就有一種凝聚力。中國古代盛行的“同心同德”“非我族類,其心必異”等觀念,就表現了以血緣為取向的認同傾向。血脈相連的鏈條,使不同社會身份的人都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絡;也使社會境遇千差萬別的人們,在血緣親情上可以找到平等的共鳴點。也就是說,血親社會中的成員,容易彼此融洽和親近,因為大家都是兄弟姊妹,都是“一家人”。也因此,人類早期的血緣社會,決定了他們的社會關係親緣性,人倫基本是反映這種親緣性的“親戚”,無論是從數量上還是重要性上,血緣和親緣人倫都居於顯要地位;在血緣社會里,“天下盡親戚”。隨著血緣向地緣發展,“盡親戚”的人倫關係中開始出現“陌生者”;特別是周王朝建立後,逐漸將國家打造成一個跨地域的超大政治共同體,使天南地北的人民都有了一個同質化的超越血緣的身份——臣民。到了春秋時期,伴隨著地域化的治理和鄉黨制度的出現以及“尚賢”引發的社會大流動,出現了越來越多非親非故的人,“新人”與“舊人”並列,人倫不再全是親戚,血緣人倫外增添了異邦、異族的“道路之人”,“禮新親舊”日漸成為一種普遍社會現象。“禮新”表現了那個時代尚賢的社會特徵,滿足了人才天下流動的社會需求,也顯示了人倫關係出現深刻演變,由舊的以血緣、親緣為中心的社會邁向了地緣社會。過去氏族聚居所形成的姓、宗、族生活格局,慢慢被鄰里鄉黨的地理分佈所取代;鄰里鄉黨中固然有宗族同姓之人,但已難以排除異族共居。鄰里鄉黨之制融入了異族,淡化了血緣關係,凸顯了國家的地域化治理,以及在此治理下日益彰顯的地緣關係。

關鍵詞

氏族血緣 人倫 親戚 地緣社會 陌生者

春秋戰國時代,是中國古代社會的大變革時期。這體現在社會關係上,就是在傳統的血緣宗法關係外,出現了一些新人倫的稱謂,常見諸春秋戰國時期文獻中的如“主人”“客人”“新人”“舊人”“道路之人”等。這些稱謂的問世,既是春秋以來社會變化的結晶,也折射了中國古代社會發展的新階段、新氣象。

一 天下盡親戚

歷史研究表明,越是早期的人類社會,人倫的血親特色越鮮明:“人類的組織也越早越接近於原始形態,那就是,由血親組成一個氏族並推舉一個氏族酋長,而有近親關係的若干氏族則組成一個部落。”從中國遠古流傳下來的同姓不婚,就頗能說明這一點。

在春秋時期,晉國的胥臣(前697—前622,字季子)為勸重耳(前671—前628,晉文公)娶懷嬴,說了一番對同姓不婚的看法:

同姓為兄弟。……異姓則異德,異德則異類。異類雖近,男女相及,以生民也。同姓則同德,同德則同心,同心則同志。同志雖遠,男女不相及,畏黷故也。黷則生怨,怨亂毓災,災毓滅姓。是故娶妻避其同姓,畏亂災也。故異德合姓,同德合義。

同姓不婚,遵循的是族外婚的原則。所謂“族外”,關鍵是同一血親的排除,其前提當然是血緣共同體的形成和確認,從而使不同血親組織之間可以相互辨識,而“姓”正是這一辨識的關鍵符號:

姓者,生也,以此為祖,令之相生,雖不及百世,而此姓不改。族者,屬也,享其子孫共相連屬,其旁支別屬,則各自立氏。

顯然,“姓”是共一祖先、同一血脈的血緣記憶與痕跡,也是人以血緣而分、而群的終極依據,“人所以有姓者何?所以崇恩愛、厚親親、遠禽獸、別婚姻也。故世別類,使生相愛,死相哀,同姓不得相娶,皆為重人倫也”。要言之,血緣使人成群,“姓”則進而別群分類,一姓即代表著一個族群,形成一個血緣共同體,或稱一氏族,而且成員有著一個共同祖先,“氏族就是一個由共同祖先傳下來的血親所組成的團體,這個團體有氏族的專名以資區別,它是按血緣關係結合起來的。它只包括共同祖先傳來的一半子孫”。

中國上古時期所謂“萬國”,大致也就是這類由血親所組成的眾多不同的血緣共同體。如《史記·五帝本紀》載,堯時“百姓昭明,合和萬國”,《尚書·堯典》中也有堯“協和萬邦,黎民於變時雍”的記述,《左傳》哀公七年(前488)在描述大禹治水時,則有萬國來會盟的盛況:“禹合諸侯於塗山,執玉帛者萬國。”這些所謂“國”(邦),實為不同的氏族,而其間許多還是共源於黃帝。史稱黃帝二十五子,其得姓者十四人,因青陽與夷鼓同己姓,故實有十二姓,他們是姬、酉、祁、己、滕、箴、任、荀、僖、姞、儇、依。晉國的胥臣認為,“黃帝之子二十五宗”即指稱“二十五子”。文中一“宗”字,顯示春秋時期的人們已從血親團體的意義上理解所謂世系了。

黃帝之後得姓和未得姓的二十五個後代,經世代的子孫繁衍,必然形成眾多的子嗣,分成不同的支裔姓族。《史記·五帝本紀》稱:“自黃帝至舜﹑禹,皆同姓而異其國號,以章明德。故黃帝為有熊,帝顓頊為高陽,帝嚳為高辛,帝堯為陶唐,帝舜為有虞。帝禹為夏後而別氏,姓姒氏。契為商,姓子氏。棄為周,姓姬氏。”所謂“國號”,實即不同氏族和部落的不同稱謂;而從黃帝到棄的這種血脈相系,也生動顯示,踏入文明門坎的先民是以血親組織而存在的,相互之間均有或近或遠的血緣關係,故從同源的角度說,真可謂“天下盡親戚”。

二 血親之倫

與此“天下盡親戚”血緣社會相因應,其時的社會人倫呈現出鮮明的“親親”特性,即這種關係或多或少總帶有某種血緣和親緣性。

(一)人倫所指主要是血緣關係

古代人倫名目繁多,從二倫到十倫不等,於此,潘光旦(1899—1967)有過專門而細密的梳理。歷史上,“倫”的本意為“類”,一倫即指稱一種社會關係;人倫的繁複,意味著社會的豐富性。不過,值得注意的是,不論數目多少,中國古代人倫中佔多數的是血緣關係,或是親緣關係。

例一,“三倫”。

《禮記•哀公問》:“公曰:‘敢問為政如之何?’孔子對曰:‘夫婦別,父子親,君臣嚴。三者正,則庶物從之矣。’”文中所言“三者”,即意指夫婦、父子、君臣三種人倫(社會)關係。它或化出《荀子•天論》中的“若夫君臣之義,父子之親,夫婦之別,則日切瑳而不捨也”。其後的韓非(前280—前233)突出了其間的等級從屬性:“臣事君,子事父,妻事夫,三者順則天下治,三者逆則天下亂,此天下之常道也,明王賢臣而弗易也。”漢儒董仲舒(前179—前104)更為詳細地論證了君、父、夫的至尊性和主宰性地位,強化了“三綱”的合理性:“君臣、父子、夫婦之義,皆取諸陰陽之道。君為陽,臣為陰;父為陽,子為陰;夫為陽,婦為陰。……王道之三綱,可求於天。”人倫之間的尊卑之分,當然有其滿足現實政治統治和社會治理的需要,但僅就人倫關係而言,“三綱”中父子、夫婦兩綱屬親親關係,只有“君臣”一綱是社會政治關係。顯然,血緣親緣人倫佔多數。

例二,“四倫”,血緣親緣關係仍佔泰半。

《禮記·昏義》稱:“男女有別,夫婦有義,父子有親,君臣有正。”

例三,“五倫”,則全為血緣親緣關係。

《尚書·舜典》有“五品”“五教”之說:“百姓不親,五品不遜,汝作司徒,敬敷五教,在寬。”其中的五品、五教,《左傳》文公十八年(前609)解釋為“布五教於四方,父義、母慈、兄友、弟共、子孝,內平外成”;後世的註疏家也認為,五品、五教都說是家內之事:“徽,善也,善亦美也。此五典與下文五品、五教其事一也。一家之內品有五,謂父母兄弟子也。教此五者各以一事,教父以義,教母以慈,教兄以友,教弟以恭,教子以孝,是為五教也。”顯然,“五品”所言說的是血親,“五教”意指親情,其所著意構建的人倫規則“五典”,全是血緣關係。到了戰國時期,孟子(前372—前289)創“契造五倫”說,認為是商湯的先祖契為了防止人類墮落,創立了“父子有親,君臣有義,夫婦有別,長幼有序,朋友有信”的五種關係和五大行為規範。此五倫,在戰國時被視為標準的、基礎性的五類人倫,即所謂“五達道”:“天下之達道五,所以行之者三。曰君臣也、父子也、夫婦也、昆弟也、朋友之交也。五者,天下之達道也。”戰國時期的五倫迥然有別於上古時期的“五典”,出現了新的君臣、朋友兩倫,但總體上來看,此五倫中親緣關係仍佔三倫。

例四,“六親”,血親關係仍為多數。

老子(前571—前471)激憤於世事,有“六親不和”之譏:“大道廢,有仁義;智慧出,有大偽;六親不和,有孝慈;國家昏亂,有忠臣。”文中所言“六親”,大意是指六種人倫關係。其確切所指,歷史上有多種說法。《左傳》昭公二十五年(前517)有:“為父子、兄弟、姊姑、甥舅、昏媾、姻亞,以象天明。”依杜預(222—285)所見,文中所言六種關係為“六親”,而“昏媾、姻亞”之詞,意

姻親:“六親和睦,以事嚴父,若眾星之共辰極也。妻父曰‘昏’,重昏曰‘媾’,婿父曰‘姻’。兩婿相謂曰‘亞’。”而據漢代賈誼(前200—前168)的《新書·六術》理解:“戚屬以六為法,人有六親。六親始曰父,父有二子,二子為昆弟;昆弟又有子,子從父而為昆弟,故為從父昆弟;從父昆弟又有子,子從祖而昆弟,故為從祖昆弟;從祖昆弟又有子,子以曾祖而昆弟故為曾祖昆弟;曾祖昆弟又有子,子為族兄弟。務於六,此之謂六親。”兩相比較,《左傳》所載六親為血緣和姻緣關係,而賈氏所言六親則純為血緣關係;合而觀之,“六親”實如其名,主要指稱親

關係。此外,《左傳》隱公三年(前720)還有“六順”的說法,“君義、臣行、父慈、子孝、兄愛、弟敬”,內中雖有君義、臣行“兩順”非血緣,但顯然只居三分之一的少數。

例五,“七教”,也主要意指血緣關係。

據《禮記·王制》:“司徒修六禮以節民性,明七教以興民德。”文中“七教”,即指七種人倫關係及其準則,唐代孔穎達(574—648)疏:“七教即父子一、兄弟二、夫婦三、君臣四、長幼五、朋友六、賓客七也。”剔除君臣、朋友、賓客三教外,四教為親親之屬,仍佔大頭。

例六,“十義”,血緣關係為主幹。

所謂十義,也就是十種人倫道德。其具體內容,說法不一。《左傳》昭公二十六年(前516)的表述是:“君令、臣共,父慈、子孝,兄愛、弟敬,夫和、妻柔,姑慈、婦聽,禮也。君令而不違,臣共而不貳;父慈而教,子孝而箴;兄愛而友,弟敬而順;夫和而義,妻柔而正;姑慈而從,婦聽而婉:禮之善物也。”而《禮記·禮運》則表述為:“父慈、子孝、兄良、弟弟、夫義、婦聽、長惠、幼順、君仁、臣忠。”稍加比照就可發現,兩種“十義”表述的主要內容是相近的,只有排列順序的差異和用詞微殊;較之前述“六親”,此“十義”只是增加了政治關係的君臣之倫,主要的仍是血親和姻親關係。

綜觀前述各種人倫表稱,儘管其出現的時代有先後,數目也有多寡,也或多或少包含非血緣性的社會人倫關係,但毋庸置疑的是,僅從數量上看,指稱或映現血親和姻親的親屬關係是佔主體地位的,其他的人倫只處於次要的、附屬的地位。

(二)人倫中血親關係居先

若從人倫排序的先後上看,血親之倫也常常居於優先位置。前述諸倫中,夫婦、父子、兄弟親親三倫,無不居於前列。純粹血親人倫自不必論,在擴充套件後的超血親的社會人倫中,血親人倫依然如此。如孔子所論“三者正”的三倫,《禮記·昏義》中的四倫,《孟子》《中庸》所言的“五倫”,以及“六親”“七教”“十義”中,親親之倫,或居首席,或居次位,總是處於顯赫的位置。

當然,春秋以降,尤其是戰國以後,隨著君權的加強以及超地域的政治國家的建立,君臣關係日益重要,人倫秩序也隨之呈現出明顯的變化,即君臣一倫日趨頻繁地出現於首位。如《孟子》的五倫中雖然出現了君臣關係,排首位的還是“父子有親”,但其後的《禮記·中庸》中的“五達道”,則首列“君臣”,次敘“父子”了。《韓非子•忠孝》中的三綱,更是首論臣事君:“臣事君,子事父,妻事夫,三者順則天下治,三者逆則天下亂。”

不過,應當說明的是:一方面,從夏、商、周以來的漫長時期裡,雖然君臣一直是重要的社會關係,但親緣關係仍是人倫關係中的基本,所以長期居於人倫序列中的首位,社會關係籠罩於血緣、親緣之中。另一方面,即便超地域國家形成後,君權強化,君臣關係開始成為社會關係的軸心,但血緣、親緣關係仍是古代社會重要而現實的社會關係;因為,儘管“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但人們仍然生活於守望相助的鄉黨里社之中,處於同姓同德的宗法血緣網路之間,血緣、親緣仍然是最為直接有效的社會關係。換言之,即使在君為臣綱的政治集權社會里,血親關係仍然是基本的社會關係,而且是更為豐富、更有活力,也是更富“恩愛”之情的人倫,“入有父子兄弟之親,出有君臣上下之誼,會聚相遇,則有耆老長幼之施,燦然有文以相接,歡然有恩以相愛,此人之所以貴也”。當然,它也因此是重要的“人道”,“親親,尊尊,長長,男女有別,人道之大者也”。

人倫是社會關係的沉澱,是人際交往模式成型和穩定的標誌,它反映了一定的社會發展階段和社會結構性質。血緣關係成為一個社會的主要人倫,正說明這是一個以血緣為主要人際交往、溝通紐帶的時代,是人類學家所謂的“血親氏族時代”。

三 “道路之人”

值得注意的是,遲至春秋時期,漸漸出現了一些新的非血緣、非親緣的人際關係,載籍所見,有諸如“舊、新”“主、客”以及“路人”“朋友”等許多非親非戚的稱謂。

(一)“主、客”之稱

當統合天下的周王朝建立後,出現了超越血緣部落的中央(天子)權力和“王土”,普天之下的人們不再屬於某個“族”(部落),而統統為周天子的臣民,於是,他們也就出現了一個彼此相同的新身份——“王臣”。

在“王土”之前的邦族時代,人民分屬於某姓族,或姬姓,或姒姓,《左傳》昭公十七年(前525)所載的“鳳鳥氏、玄鳥氏、青鳥氏、祝鳩氏,鴡鳩氏,鳲鳩氏,爽鳩氏”,據學者研究,實是一種鳥圖騰,以標示本氏族或部族的獨特性。《管子·問》中有“問鄉之貧人,何族之別也”的記載,此“問”重在問人的“何族之別”,即屬於哪個族姓的,顯示出“邦族”時代人們的普遍血緣化存在。又如,《左傳》昭公元年(前541)記述子產說:“買妾不知其姓,則卜之”,文中的“姓”,仍是族姓之意,其意是重在考察人的血緣出身;反觀之,此一時期的人倫,仍具有鮮明的血緣歸屬性。

而進入“王土”時代後,儘管人的姓族印記依然存在,依然重視“同姓同德”,但此時人們獲得了新的臣民身份,而且四海之內均同一,是一種普適而超越性的人格符號,也是新的彼此認同的基礎。《韓非子·說林上》載有這樣一個生動的故事:

溫人之周,周不納客,問之曰:“客耶。”對曰:“主人。”問其巷而不知也,吏因囚之。君使人問之曰:“子非周人也,而自謂非客,何也?”對曰:“臣少也誦《詩》,曰:‘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今君天子,則我天子之臣也。豈有為人之臣而又為之客哉?故曰:主人也。”君使出之。

文中內容具體所指應是春秋戰國時的事,這種“客、主”之變所內含的歷史深意,標示著“王土”時代新國民的生成;換句話說,王權打破了血緣的地域屏障,突破了血緣關係的侷促,使人與人之間獲得了新身份的認同——“王土”上誕生了“王臣”,這可是亙古未有過的、意義深遠的新生事物。

與“王臣”問世相呼應,從傳世文獻可知,概括而抽象的稱呼,如“人”“民”等,越來越頻繁地出現了。先看“人”字。《周易·革·彖辭》有“湯武革命,順乎天而應乎人”,《詩經•墉風•相鼠》有“相鼠有皮,人而無儀!人而無儀,不死何為?”《詩·小雅·十月之交》有“下民之孽,匪降自天。噂沓背憎﹐職競由人”,《左傳》昭公七年(前535)有“天有十日,人有十等”。引文中的“人”,或對天言,或對物言,但均不是具指,而是泛指一般意義上的人,是人的一種抽象。西周金文中也有類似抽象泛指人的記載,如“邦人(國人)、正人、師氏人”;又如,《大盂鼎》上的銘文“易(賜)女(汝)邦司四白(伯),人鬲自馭至於庶人六百又五十又九夫;易(賜)屍(夷)司王臣十又三白(伯),人鬲千又五夫”。到春秋戰國時期,這一現象更為突出,如《論語》中的“人”出現134次,多泛指仁人善士,特指君王的只有48次。

再看“民”字。《尚書·無逸》稱周文王“不遑暇食,用和萬民”,《尚書·泰誓》有“天視自我民視,天聽自我民聽”,《尚書·皋陶謨》有“民之所欲,天必從之”,《詩·大雅·烝民》有“天生烝民,有物有則。民之秉彝,好是懿德”,《左傳》僖公五年(前655)有“非德,民不和,神不享”,《左傳》文公十三年(前614)有“苟利於民,孤之利也。天生民而樹之君,以利之也。民既利矣,孤必與焉”,《左傳》襄公十四年(前559)記師曠說“天生民而立之君,使司牧之,勿使失性。有君而為之貳,使師保之,勿使過度”,《國語•晉語一》中將“民”與“百姓”對稱:“昔者之伐也,興百姓以為百姓也,是以民能欣之,故莫不盡忠極勞以致死也。”

“民”,有的文獻中寫作“甿”。如《周禮·遂人》有“凡治野,以下劑致甿,以田瑞安甿,以樂昏擾甿,以土宜教甿稼穡,以興鋤利甿,以時器勸甿,以疆予任甿”,文中的“甿”,鄭康成(127—200)注為:“變民言甿,異內外也。甿,猶懵懵無知貌也。”其實從其字形看,實指從事於田作者,即“以治稼穡”者。又如,《論語》中“民”出現47次,多對上、對君而言,意指眾庶,但如同“臣民”之“民”一樣,是一種通稱。上述引文中的“民”均非特指,而是借喻國境內所有人,即“萬民”。

尤為值得注意的是,《左傳》中頻頻出現了“國人”的稱謂:

(文公十六年)宋公子鮑禮於國人。宋飢,竭其粟而貸之,年自七十以上,無不饋詒也,時加羞珍異。無日不數於六卿之門,國之材人,無不事也,親自桓(曾祖)以下,無不恤也。

(僖公二十八年)衛侯欲與楚,國人不欲,故出其君,以說於晉。

(昭公二十三年)莒子庚輿虐而好劍,苟鑄劍,必試國人。國人患之。

而《左傳》僖公十八年(前642)在記邢人、狄人伐衛時,還有“衛侯以國讓父兄子弟,及朝眾曰:‘苟能治之,毀請從焉。‘眾不可,而後師於訾婁。狄師還”。文中的“眾”以及《尚書•洪範》“謀及乃心,謀及卿士,謀及庶人,謀及卜筮”的卿士、庶人、卜筮,均可視為泛稱的“國人”。

無論是“人”“民”還是“國人”之類的稱謂,均是不特定的泛指,抹去了族姓的痕跡,象徵著其時人倫對血緣關係的某種逾越,吻合了“王土”時代人民稱謂的同質化,即地不分南北,人不分姓氏,均是“王臣”;而“人”“民”概念之出現與普遍使用,則是這種同質化的觀念上的沉澱與折射。

(二)路人

在王權的地域時代,由於疆域的遼闊,天下皆為王土,客觀上使遷徙有了可能性,加之地方行政區的鄉里郡縣的非血緣追求,以及尚賢的政治渴求,推動了人口的流動,小國寡民、老死不相往來的安靜的氏族血緣關係被衝破。《呂氏春秋·論人》說:“論人者,又必以六戚、四隱。何謂六戚?父、母、兄、弟、妻、子。何為四隱?交友、故舊、邑里、門郭。”文中的“六戚、四隱”就是兩類人,前者無疑是血緣關係,後者則是地緣關係之人。事實上,此時社會上不僅出現了不同血緣之間的混居,而且出現了與親戚不同的陌生者。最突出的,就是“道路之人”。

據《國語·晉語四》記載,晉文公重耳在繼承君位前,曾有十九年的流亡經歷。他行至秦國,“秦伯歸女五人,懷嬴與焉”;由於在親緣輩分上,懷嬴已是重耳的侄子子圉(前655—前636)的妻子,因此重耳予以拒絕。但是,隨行的胥臣等謀士,從有利於回國執掌晉國君權的大計考慮,力勸重耳接受秦伯的安排:“今,子於子圉,道路之人也,取其所棄,以濟大事,不亦可乎?”最終,重耳“乃歸女而納幣”。

這個故事的關鍵,是勸重耳娶子圉之原妻,為打消其顧慮,申言:“今子於子圉,道路之人也,取其所棄,以濟大事,不亦可乎”?可見,“道路之人”即無任何關係和瓜葛的陌生人。從設喻的語氣也可知,“道路之人”顯然已成為當時的習語,足見這也是一個習見的社會現象。人群中充斥“道路之人”,已是一種社會常態。

此外,《左傳》定公四年還記載:“春,三月,劉文公合諸侯於召陵,謀伐楚也。……衛侯使祝佗私於萇弘曰:‘聞諸道路,不知信否。若聞蔡將先衛,信乎?’”文中“聞諸道路”實即聞諸“道路之人”,是無特指的泛稱,當然也可能指未曾謀面的陌生人。由此看來,所謂“道路之人”,實即無任何關係之人;換句話說,即新人、陌生人。

(三)禮新親舊

相較於血緣關係的熟人,在地域時代,如何與新人相處,則是一個新問題,新人與舊識之間不可避免要產生摩擦甚至衝突。《詩經•小雅•黃鳥》描寫了“國人”離開故土,不僅難以謀生,而且還遭到異鄉人的排斥:“此邦之人,不我肯谷,言旋言歸,復我邦族。”“此邦之人,不可與明(盟),言旋言歸,復我諸兄。”“此邦之人,不可與處,言旋言歸,復我諸父。”在這一情形下,為調和新人與舊識,春秋時期出現了“禮新親舊”的倫理觀念——既款待新人,又不忘舊人。

據《左傳》僖公二十四年(前636)記載,鄭國侵略滑國,周襄王派遣大臣遊孫伯為滑國說情,鄭國不僅不聽,反而將周天子派來的使臣抓了起來;周襄王大怒,準備聯合狄國來討伐鄭國。也因此次聯合,周天子對狄國很有好感,《國語·周語中》稱:

王德狄人,將以其女為後,富辰諫曰:“不可。夫婚姻,禍福之階也。由之利內則福,利外則取禍。今王外利矣,其無乃階禍乎?……夫禮,新不閒舊,王以狄女閒姜、任,非禮且棄舊也。……王不聽。

文中所謂“新”,韋昭(204—273)注為“新來過賓也”;所謂“舊”,注為“君之故舊也”。富辰(?—前636)所謂“新不閒舊”,即不應傾慕新人而遺忽故舊,其字面意思是反對周天子娶狄女為後,隱含的深意則是主張平衡照顧舊臣與他國或他地新來的賢智之人。

與此類似,周襄王的大夫富辰還提出過“暱近、尊賢”的觀念:“則兄弟雖有小忿,不廢懿親。今天子不忍小忿以棄鄭親,其若之何?庸勳,親親,暱近,尊賢,德之大者也。即聾從昧,與頑用嚚,奸之大者也。”文中“近”者,為親近之臣,多為故舊;而“賢”者,或他國來奔、或本國脫穎而出的智者,多為新人。“暱近,尊賢”,其意仍是平衡兼顧新人與舊人,與“禮新親舊”之意近。

在《國語·晉語四》中,敘述晉文公歸國後實施的新政時,又有“禮賓旅,友故舊”之說:

元年春,公及夫人嬴氏至自王城。……昭舊族,愛親戚,明賢良,尊貴寵,賞功勞,事耇老,禮賓旅,友故舊。胥、籍、狐、箕、欒、郄、柏、先、羊舌、董、韓,寔掌近官。諸姬之良,掌其中官。異姓之能,掌其遠官。

文中的“賓旅”,即指他國、異鄉來的新人,“禮賓旅,友故舊”,依然是要求兼重舊人與新人。

在春秋時期,“禮新親舊”日漸成為一種普遍社會現象,並非晉國所獨有。例如,楚國亦實行“禮新,敘舊”之國策:“楚子使然丹簡上國之兵於宗丘,且撫其民。……禮新,敘舊,祿勳,合親,任良,物官。”晉隨武子評楚政是“親疏並用”,亦證明了楚國施行“禮新敘舊”的用人策略:

其君之舉也,內姓選於親,外姓選於舊。言親疏並用。舉不失德,賞不失勞,老有加惠,賜老則不計勞。旅有施捨,旅客來者,施之以惠,舍不勞役。

又如,衛國的“授方任能”,也包含了“禮新敘舊”。狄人滅衛後,在宋、齊等諸侯國幫助下,衛國重建,迅速強大起來。《左傳》閔公二年(前660)稱:

衛文公大布之衣,大帛之冠,務材訓農,通商惠工,敬教勸學,授方任能。元年,革車三十乘;季年,乃三百乘。

所謂的“授方任能”,即是尚賢;而推崇賢能,必然會招攬天下英才,“禮新”自是題中自有之意。事實上,衛國正是過於“任能”地啟用新人,遭到“舊人”的抨擊和反對。如衛國大夫石碏就抨擊“新間舊”為大逆不道的“六逆”之一:“且夫賤妨貴,少陵長,遠間親,新間舊,小加大,淫破義,所謂六逆也。”

在春秋時期,衛國在“禮新”上遇到的阻力也並非是個別現象,嚴重者可能因“禮新”而被殺。例如,單國是弱小之國,《左傳》昭公七年(前535)載:“單獻公棄親用羈。冬十月辛酉,襄、頃之族殺獻公而立成公。”文中的“羈,寄客也”,意指他國來的新人;“親”者,舊族人也。或因單獻公推行“禮新”之策過急,得罪了族人而被殺。類似的情況也發生在周敬王卿士周鞏簡公身上:“周鞏簡公棄其子弟,而好用遠人。二年夏四月辛酉,鞏氏之群子弟賊簡公。”“遠人”,杜預注為“異族”,其意實不僅限族類,也包含地理上遠方的羈旅;周簡公用“遠人”(新人)而棄用子弟(舊人),為此遭到鞏氏殺害。

由上述可見,雖然各國“禮新親舊”情況不同,但“禮新”已成為普遍的新潮。它說明,遲至春秋時期,舊的以血緣、親緣為中心的社會人倫關係出現了蛻變,“天下盡親戚”的血緣一統人倫被打破了,“道路”上越來越多地走來了非親非故的“新人”。可以說,“禮新”既表現了那個時代尚賢的社會特徵,滿足了人才天下流動的社會需求,也顯示了人倫關係出現了深刻的演變,其背後的歷史內涵則是血緣社會邁向地緣社會的大變革,這就是鄉里制度的出現。

四 鄉里制度

“小邦周”戰勝“大邦殷”之後,又透過多次的戰爭征服和分封同姓、異姓以及古帝王之後,將周王朝打造成了一個跨地域的超大政治共同體,《尚書·君奭》稱周公時“海隅出日,莫不率俾”,疆域遠達“海表”,其後人也不無自豪地這樣描繪周王朝的疆域:

我自夏以後稷,魏、駘、芮、岐、畢,吾西土也;及武王克商,蒲姑、商奄,吾東土也;巴、濮、楚、鄧,吾南土也;肅慎、燕、亳,吾北土也。吾何邇封之有?

如此遼闊的地域,自然導致“九服” 之外的夷人“九譯”而至。所謂 “九譯”,就是遠方異邦之人,言語不通、最遠的異族之人,要經過九次翻譯才能彼此溝通。由此可見,周王朝影響廣泛,已遠非夏、商部落聯盟性的邦國聯合體所能比擬,因而被《詩經·小雅·北山》形容為“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

作為這一共同體的唯一代表與象徵,周天子威權的真切表現就是封土授民,即劃出一定的區域,分賜一定數量的人民,給以特定的名號,設立某一諸侯國,突出這一切都是天子賜予的:“天子建德,因生以賜姓,胙之土而命之氏,諸侯以字為諡,因以為族。官有世功,則有官族,邑亦如之。”這在金文中也有明確記載,如《大盂鼎》中的“受民受土”。歷史上,“胙土”客觀上固然僅指劃出一特定地域給周王的某個叔伯或甥舅,但實際生活中,“胙土”的劃定也標示出了族群生活的政治疆域,凸顯出血緣團體生存的地理空間性,其明確的邊界和土地權力所屬,顯示出疆土的重要意義,是神聖不可侵犯的家園。

分封所形成的地域邦國,當今學術界多視之為“城邑國家”,政治中心在城市。但此地域化卻也帶來了社會治理機構以空間大小、人口多寡為基準的設定,此即所謂的鄉里制度。古代文獻於此記述甚多,而且由於地域和年代的不同,其設定也多有差異。《國語·齊語六》記述管子在齊國所實施的鄉里制度,頗具代表性:

五家為軌,軌為之長;十軌為裡,裡有司;四里為連,連為之長;十連為鄉,鄉有良人焉。以為軍令:五家為軌,故五人為伍,軌長帥之;十軌為裡,故五十人為小戎,裡有司帥之;四里為連,故二百人為卒,連長帥之;十連為鄉,故二千人為旅,鄉良人帥之;五鄉一帥,故萬人為一軍,五鄉之帥帥之。……是故卒伍整於裡,軍旅整於郊。……伍之人祭祀同福,死喪同恤,禍災共之。人與人相疇,家與家相疇,世同居,少同遊。……居同樂,行同和,死同哀。是故守則同固,戰則同強。

上述是都城的里居制度。至於鄉野的里居制度,管子是這樣設想的:

桓公曰:“定民之居若何?”管子對曰:“制鄙,三十家為邑,邑有司;十邑為卒,卒有卒帥;十卒為鄉,鄉有鄉帥;三鄉為縣,縣有縣帥;十縣為屬,屬有大夫。五屬,故立五大夫,各使治一屬焉;立五正,各使聽一屬焉。是故正之政聽屬,牧政聽縣,下政聽鄉。”

《周禮·地官·司徒》中記載的,與管子的鄉里制度有所不同:

遂人:掌邦之野。以土地之圖經田野,造縣鄙形體之法。五家為鄰,五鄰為裡,四里為酇,五酇為鄙,五鄙為縣,五縣為遂,皆有地域,溝樹之。

此外,《鶡冠子•王鈇》中又有所謂“伍—裡—扁—鄉”的鄉里架構:

五家為伍,伍為之長;十伍為裡,裡置有司;四里為扁,扁為之長;十扁為鄉,鄉置師;五鄉為縣,縣有嗇夫治焉;十縣為郡,有大夫守焉。

古代有關鄉里設定的名稱繁多,大體不外鄉黨里居,以致“鄉黨”成為其時的熟語。例如,《左傳》襄公十五年(前558)記,獻玉者“稽首而告曰:小人懷璧,不可以越鄉,納此以請死也”;《左傳》宣公十一年(前598)記:“鄉取一人焉以歸,謂之夏州。”又如,《國語•齊語六》說:“正月之朝,鄉長復事,君親問焉,曰:‘於子之鄉,有居處好學,慈孝於父母,聰慧質仁,發聞於鄉里者,有則以告。’”在《論語》中,有關鄉黨的討論也俯拾皆是:“子曰:毋!以與爾鄰里鄉黨乎?”(《雍也》篇)“葉公語孔子曰:‘吾黨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證之。孔子曰:‘吾黨之直者異於是,父為子隱,子為父隱,直在其中矣。’”(《子路》篇)“達巷黨人曰:大哉孔子!博學而無所成名。”(《子罕》篇)

“黨”的本意是指同類者,借喻為血緣意義上的同族群者,像《禮記•奔喪》中所謂的“哭父之黨於廟”。由此再進而特指一種稀鬆平淡的血緣關係:“謂族類無服者。”即血緣關係已出五服,雖有宗親之名分,但親情已很淡了,甚至彼此不再有親緣上的義務要求了,近乎路人。而“鄉”字,據楊寬(1914—2005)研究,“象兩人相向對坐,共食一簋的情況,其本義應為鄉人共食”。有學者據此推測,初時“鄉”字無劃地而居之意,而是指同宗族的成員。後引申為同居之族人,再後來就特指為一定的地域空間了,即“五族為黨”“五州為鄉”。

不論是“五鄙為縣”,還是“五鄉為縣”,家、比、閭、族、黨、州、鄉之後,都有一個較大的地域治理的行政機構——縣,因而《史記•秦本紀》有“並諸小鄉聚,集為大縣”之說。縣的最初意思是“遠”,後成為比家、鄰、黨等更大的地域概念,如《左傳》昭公五年所述:“箕襄、邢帶、叔禽、叔椒、子羽,皆大家也。韓賦七邑,皆成縣也。羊舌四族,皆強家也。”

或因為縣有較大地域的含義,常作為疆土的代稱。如《史記·楚世家》記載,楚莊王十六年(前598),“伐陳,殺夏徵舒。徵舒弒其君,故誅之也。已破陳,即縣之。群臣皆賀,申叔時使齊來,不賀。王問,對曰:‘鄙語曰,牽牛徑人田,田主取其牛。徑者則不直矣,取之牛不亦甚乎?且王以陳之亂而率諸侯伐之,以義伐之而貪其縣,亦何以復令於天下!’莊王乃復國陳後。”文中的“貪其縣”,即意指貪圖別國的土地。

其實,春秋時期,諸侯兼併中無不是“貪其縣”的。不過值得注意的是,在兼併他國領土後,往往不再是分封親屬,而是作為王國領土的一部分,任賢使能來治理,即所謂“縣之”。例如,《史記·楚世家》記載,楚惠王八年(前481),楚公室發生“白公之亂”,“白公自立為王。月餘,會葉公來救楚,楚惠王之徒與共攻白公,殺之。惠王乃復位。是歲也,滅陳而縣之”。所謂“滅陳而縣之”,即將陳國疆域納入楚國,且成為王國下的一個縣域。又如,《左傳》昭公二十八年(前514)記載晉國魏獻子(?—前509)分舊族之田為縣、擇賢治理的故事,更為鮮明地反映了“縣之”的特殊時代意義:

秋,晉韓宣子卒,魏獻子為政,分祁氏之田以為七縣,分羊舌氏之田以為三縣。司馬彌牟為鄔大夫,賈辛為祁大夫,司馬烏為平陵大夫,魏戊為梗陽大夫,知徐吾為塗水大夫,韓固為馬首大夫,孟丙為盂大夫,樂霄為銅鞮大夫,趙朝為平陽大夫,僚安為楊氏大夫。謂賈辛、司馬烏為有力於王室,故舉之;謂知徐吾、趙朝、韓固、魏戊,餘子之不失職、能守業者也。……仲尼聞魏子之舉也,以為義,曰:“近不失親,遠不失舉,可謂義矣。”

魏獻子選任大夫來治理新立之“縣”,說明春秋時已開啟了地域治理的新時代。即便一國之內,卿或大夫原有食邑被收回後,已不再行分封,土地不再實行血緣分封式的分配,而是統屬國家,國君委任賢者來治理。《左傳》宣公十二年(前597)載,春秋時楚國新設的縣比較多,有所謂“九縣”,想必也是一種新的地域化的行政區域。

“縣之”所導致的地域化,必然引發社會關係的地緣化,即前此的以血緣為而核心的聚族而居,漸演變為以鄰、裡、鄉、黨為核心的地緣關係;當然,鄉黨中也許還是聚族而居的,但過去氏族聚居所形成的姓、宗、族生活格局,慢慢被鄰里鄉黨的地理分佈所取代,鄰里鄉黨中固然有宗族同姓之人,但已難以排除異族共居。《禮記·檀弓》所謂“有殯,聞遠兄弟之喪,雖緦必往;非兄弟,雖鄰不往”,表明其時相鄰而居的可能“非兄弟”,即是他族之人。《莊子•則陽》中的敘述,更流露出地域時代多族姓的混居:“丘裡者,合十姓百名,而以為風俗也。”所謂“十姓百名”,正揭示一個“丘裡”中生活著很多族姓。可見,在地域時代,純粹的聚族而居被打破,鄰里鄉黨之制融入了異族,淡化了血緣關係,凸顯了國家的地域化治理,以及在此治理下,地緣關係得以彰顯。這也是“道路之人”湧現,“禮新親舊”觀念產生的基本原因。

此文發表於《南國學術》2018年第2期第252—26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