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易全解》之小過卦(一)

《周易全解》之小過卦(一)

小過 艮下震上

《序卦傳》說:“有其信者必行之,故受之以小過。”中孚是講信的。人有所信,必表現於行動,有行動必有所過,因此小過次諸中孚之後。小過是小者過,小事過和過之小。小過卦之所以名之曰小過,因為小過為卦山上有雷,雷在山上震響,其聲高過常,故為小過。又,陰謂小,小過之為卦四陰在外,二陽在內,是陰多於陽,小者過也,故為小過。

小過,亨,利貞。可小事,不可大事。飛鳥遺之音,不宜上宜下,大吉。

過是過其常,矯枉過正,過以就於正的意思。小過則是小事過,不是大事過。大事謂關係天下國家之事,小事謂曰用常行之事。君子雖行貴得中,但是在有的時候,要想求中,卻非過一點不可,過一點也為了求中。當過而過,然後可以亨通。小過亨,是小事過而亨。

利貞,利於正。此卦之言“利貞”與它卦不同。它卦言“利貞”之貞,所指具有抽象的性質,凡是正的,不是不正的,都可以列入它的範圍,而小過之“利貞”之貞所指則是極為具體的。下文之“可小事不可大事”,“不宜上宜下”,即是小過“利貞”之貞。在小過的時代,可過者小事而已,大事是不可過的,可過於小而不可過於大,可以小過而不可以甚過。能如此即為正,反之則為不正。

“飛鳥遺之音,不宜上宜下”,也是小過“利貞”之貞的內容。飛鳥遺之音,謂過之不遠;不宜上宜下,謂過的方向宜向下不宜向上。同樣是小過,向上過兇,向下過則吉。比如禮,向上過奢過慢則兇,向下過恭過儉則吉。

《彖》曰:小過,小者過而亨也。過以利貞,與時行也。柔得中,是以小事吉也。剛失位而不中,是以不可大事也。有飛鳥之象焉,飛鳥遺之音,不宜上宜下,大吉,上逆而下順也。

“小過,小者過而亨也”。《易》陽為大,陰為小,卦中四陰二陽,是為小者過。天底下往往有些事物失之於偏頗,為了矯正而使之反於中,必須比之於常理小有所過。小有所過,偏方可反於中。矯枉過正,過反於中,其用無窮而亨,故曰小者過而亨。

“過以利貞,與時行也”。《易》貴得中,過本來是不好的。過則不中,不中則不可謂正。然而卦辭卻說小過利貞,小過而利於正,根本的原因是“與時行”。在小過之時,隨時之宜,當過而過,則過不是過,過是為了中。這種過其實就是中。如果時當過而不過,那倒是不正了。

“柔得中,是以小事吉也。剛失位而不中,是以不可大事也”。此以卦之才解釋卦之“可小事不可大事”。柔得中謂陰爻居二與五之中。陰柔得中,能致小事吉,不能濟大事。柔順之人能行小事;柔而得中,故曰小事吉。做大事必須剛陽之才,非剛陽之才絕難濟大事。在小過卦中,恰好剛陽居於三與四,失位而不中;

失位則剛陽之才不得發揮作用,不中則才過乎剛

,是以在小過之時不可做大事。猶如剛健之人本能行大事,無奈今失位不中,故曰不可大事。

《周易全解》之小過卦(一)

“有飛鳥之象焉。飛鳥遺之音,不宜上宜下,大吉,上逆而下順也”。“飛鳥遺之音”,比喻過之不遠。“不宜上宜下”是指小過的方向,即向上小過還是向下小過的問題。卦辭指出小過宜向下不宜向上,《彖傳》則說明小過之所以宜下不宜上,是因為“上逆而下順也”。飛鳥遺音,向上則逆,向下則順。逆則必兇,順則能獲大吉。總而言之,小過可過於順不可過於逆,可過於下不可過於上,可過於柔不可過於剛。

《象》曰:山上有雷,小過。君子以行過乎恭,喪過乎哀,用過乎儉。

雷在山上,止而不動,威而不猛,乃小過之象。人處在小過之時不能不過,也不可太過,只應小過。君子法小過之象,應用到實踐上,可以“行過乎恭,喪過乎哀,用過乎儉”。世上事物都有一定的質的標準。不及或過那個標準便不是那個事物。

但是有些事物可過,過之而不為過。如行之過恭,不失其為行;喪之過哀,不失其為喪;用之過儉,不失其為用,就是可以過的事物。過是向下過,不是向上過,亦即卦辭說的“不宜上宜下”。如果向上過,行不是過恭而是過慢,喪不是過哀而是過易,用不是過儉而是過奢,便是“宜上”。小過“不宜上宜下”,若硬是反其道而行之,必致兇。

初六,飛鳥以兇。

小過這一卦由三、四兩陽爻和初、二、五、上四陰爻組成。兩陽爻在中,四陰在外,初與上兩陰爻則更在外,都是陰過而不得中,所以兇。自卦象看,如果全卦是個鳥的話,那麼初與上便是鳥翅之末,它不當飛。又,初六在艮體之下,恰是應當棲宿的時候,而它竟不能自禁而飛,故以飛而致兇。

《象》曰:飛鳥以兇,不可如何也。

飛鳥之過,一往而不及反,非但從旁不能救止,就是初六自己亦有不能自主之勢。初六致兇是肯定的,誰也無可如何。

六二,過其祖,遇其妣,不及其君,遇其臣,無咎。

六二柔順處下,有中正之德,在小過六爻之中是最好的一爻。它或過或不及,都能適時當分而不愆於中,亦即當過而過,當不及而不及,權之以取中,是以雖過而無過,雖不及而無不及。

“過其祖,遇其妣”,謂六二遇六五。遇是當的意思。祖,祖父,指九四。妣,祖姑,指六五。六二過九四而遇六五,似乎過分,然而不為過分。六二與六五都是陰爻,可為妣婦關係。在古代,孫婦就是要祔於祖姑,與祖姑同列。這是合於禮的,是當過而不為過。

“不及其君,遇其臣”,謂六五遇六二。六二不敢及其君六五,六五反過來卻可與其臣六二遇。這表現六二守柔居下,不失臣節,是當不及而不為不及。六二有中正之德,能過祖遇妣而不為過,遇其臣不及於君而不為不及,表面看是過和不及,實際上都是適時當分亦即適中的,故無咎。

《象》曰:不及其君,臣不可過也。

在小過的時候,凡小者什麼都有過的可能,唯獨臣是不可過其君的。這說明作《易》者的君臣名分觀念是不含糊的。

未完待續……

本文選自金景芳、呂紹綱合編的《周易全解》,市面上非常靠譜的講解易學知識之書,想入門或深學的朋友都可讀一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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