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旅費津貼、誤餐補助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深圳稅務:為了加強經費控制,提高差旅工作效率,一般單位對員工差旅中發生的除城市間交通費及住宿費外的部分費用實行限額內包乾管理。即,員工先自行負擔這部分支出,單位再給予固定標準的差旅費津貼、誤餐補助。因此,《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徵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89號)規定,差旅費津貼、誤餐補助不屬於工資、薪金性質的補貼、津貼或者不屬於納稅人本人工資、薪金所得專案的收入,不徵稅。如單位除實報實銷所有差旅費用外,還另外給予員工差旅費津貼名義的福利,則該部分福利收入屬於應稅收入,應予徵稅。

企業給員工的加班餐補費是否可以作為職工福利費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以什麼票據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深圳稅務: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號)規定,列入企業員工工資薪金制度,固定與工資薪金一起發放的福利性補貼,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一條規定的,可以作為工資薪金支出,按規定在稅前扣除。不能同時符合上述條件的福利性補貼,應作為國稅函〔2009〕3號檔案第三條規定的職工福利費,按規定計算限額稅前扣除。

如果是企業按照內部福利規定直接發放給員工的誤餐補貼,可以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內部憑證是指企業自制用於成本、費用、損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會計原始憑證。如果是採取員工提供發票報銷餐費,應以報銷單據以及餐費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另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誤餐補助範圍確定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5〕82號)規定:“國稅發〔1994〕89號檔案規定不徵稅的誤餐補助,是指按財政部門規定,個人因公在城區、郊區工作,不能在工作單位或返回就餐,確實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據實際誤餐頓數,按規定的標準領取的誤餐費。一些單位以誤餐補助名義發給職工的補貼、津貼,應當併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徵個人所得稅。”

實務總結

如果是企業按照內部福利規定直接發放給員工的誤餐補貼,可以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內部憑證是指企業自制用於成本、費用、損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會計原始憑證,符合財稅字〔1995〕82號)規定的誤餐補助“個人因公在城區、郊區工作,不能在工作單位或返回就餐,確實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據實際誤餐頓數,按規定的標準領取的誤餐費”的範圍,不需要不屬於納稅人本人工資、薪金所得專案的收入,不徵個人所得稅,否則要納入工資、薪金所得專案繳納個人所得稅;

如果是採取員工提供發票報銷餐費(實報實銷),應以報銷單據以及餐費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不屬於個人所得,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