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釋出:《關於審理實現擔保物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

第一法商觀察

12。21 2020

導讀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六條、 第一百九十七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關於實現擔保物權特別程式的規定,現就審判實踐中的一些問題作出解答,供辦案時參考。

浙江省高階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實現擔保物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六條、 第一百九十七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關於實現擔保物權特別程式的規定,

現就審判實踐中的一些問題作出解答,供辦案時參考。

1.被申請人能否提起管轄異議?

答:實現擔保物權案件

屬非訟案件,不適用管轄異議制度

。立案庭在立案審查階段發現案件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向申請人釋明,告知申請人向有管轄權的基層法院提出申請;

立案後發現不屬於本院管轄的,裁定駁回申請

,告知申請人向有管轄權的基層法院提出申請。

2.主債務人和擔保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形下,主債務人是否應列為被申請人?

答:實現擔保物權案件的

被申請人包括

擔保人,申請人為抵押人、出質人、財產被留置的債務人情形下的擔保物權人,以及擔保財產的實際佔有人。在主債務人未以自有財產提供擔保的情況下,

主債務人

不是擔保物權法律關係中的直接義務人或直接權利人,故

不列為實現擔保物權案件的被申請人。

但在審查過程中,法院對主債務合同的效力、期限、履行情況等事實存有疑問,或認為可能存在爭議的,

可就有關事實詢問主債務人。

3.人民法院向被申請人送達申請書副本等法律文書時是否要指定答辯、舉證期限?

答:實現擔保物權程式系非訟程式,

無需按訴訟案件的標準給予被申請人以答辯、舉證期限。

4.送達申請書副本等法律文書時,發現被申請人下落不明的應如何處理,能否採取公告送達?民事裁定作出後,是否必須送達當事人才生效?

答:法院受理實現擔保物權案件後發現被申請人下落不明的,

對事實清楚、債權債務關係明確、登記手續和權利憑證齊備的案件

, 經審查符合法律規定的,

可以直接作出准予實現擔保物權的裁定

;但

對事實和法律關係還有待於進一步查清,法官對擔保物權的效力、範圍等無法形成內心確信的案件,

則應裁定駁回申請

並告知當事人可另行提起訴訟。

以上兩種情況,均

不存在適用公告送達

的情形。准予實現擔保物權的裁定作出後,法院可依法採取直接送達、 郵寄送達、留置送達,或者在法院公告欄或擔保物所在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物業小區等場所張貼公告等送達方式,申請人可以依據該裁定向法院申請執行。

5.審查過程中是否必須進行聽證?

答:

聽證程式並非審理實現擔保物權案件的必經程式。

法院為進一步查清事實,認為有必要的,可以依職權啟動聽證程式,通知申請人、被申請人及相關利害關係人到庭接受詢問。

6.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七十二條第(三)項規定的“當事人對實現擔保物權有實質性爭議”?對被申請人提出的異議,如何確定審查的標準?

答:“當事人對實現擔保物權有實質性爭議”,是指法院在綜合審查的基礎上,對主合同和擔保合同的訂立、生效、履行、債權額確定等

影響擔保物權實現的事實認定還存有疑問,無法在該特別程式中形成內心確信。

實踐中,

要注意防止被申請人濫用異議權利

。除非案件明視訊記憶體在民事權益爭議,被申請人對所提出的異議,

一般應提供初步證據

, 作為法院綜合審查判斷的依據。被申請人沒有明確依據、僅籠統表示異議的情形,顯然不足以構成“實質性爭議”,不宜簡單地據此駁回申請。

7.當事人在實現擔保物權特別程式中提起鑑定的,應如何處理?

答:實現擔保物權程式作為非訟程式,具有非爭議性的特點, 如果被申請人對擔保合同中的蓋章或簽字的真實性等問題

提出合理異議並要求鑑定,應作為爭議性糾紛在訴訟程式中解決

,法院可駁回實現擔保物權申請,並告知可以另行起訴;另一方面,為防止當事人濫用權利,

對明顯無合理理由提起的鑑定申請,法院不予准許,

特別程式可繼續適用。

8.申請人能否在案件審查過程中撤回申請?

答:從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的角度出發,

應允許申請人提出撤回申請

。法院裁定準許撤回申請的,應

終結實現擔保物權特別程式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的裁定適用範圍中,有“

(十一) 其他需要裁定解決的事項”的兜底條款,可作為裁定允許當事人撤回申請的法律依據。

9.當事人能否在案件審查過程中調解?

答:《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規定,法院對適用特別程式的民事案件不予調解,因此,

實現擔保物權案件不適用調解。

如果雙方當事人在案件審查過程中自願和解,可由申請人提出撤回申請,法院應予准許;

如果雙方經協商確定以在一定期限內完成給付作為解除擔保的條件,經法院釋明後申請人仍不願撤回申請的,法院仍應裁定準予實現擔保物權,雙方可在執行程式中進行和解。

10.對人保和物保並存的案件,能否適用實現擔保物權特別程式?

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 訟法〉的解釋》第三百六十五條的規定,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當事人對實現擔保物權的順序有約定,實現擔保物權的申請違反該約定的,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法院應當受理。

債權人對物保部分向法院提出實現擔保物權申請的,可同時對承擔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提起民事訴訟。兩個程式的裁判及執行應依法做好銜接。

主債務人自己提供物保的情形下,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由於保證人應承擔的保證責任範圍僅是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額,故對保證人提起的民事訴訟,應待實現擔保物權特別程式終結後,繼續審理並依法作出裁判。

11.債權人能否就擔保財產拍賣、變賣後不足以清償債務部分再起訴債務人及保證人(既有人保又有物保的情況下)?提起實現擔保物權申請是否構成對主債務訴訟時效的中斷?

答:擔保財產價值不足以清償債務的,債權人對債務人和保證人仍有求償權,故可再起訴。第三人提供物保的,申請實現擔保物權是債權人向擔保人主張權利的意思表達,應視為同時向主債務人主張權利,故應具有中斷主債務訴訟時效的效力。

12.同一財產上設有多個擔保物權,登記在先的擔保物權尚未實現的情形下,後順位的擔保物權人先行申請實現擔保物權的,裁定主文應當如何表述?執行裁定時應當如何處理?

答:在裁定主文的表述上,由於先順位擔保物權所擔保的主債務是否已清償、是否已到期等問題無法在本案中一併查明,故

主文可表述為:“對被申請人×××的×××擔保財產准予採取拍賣、變賣等方式依法變價,申請人×××對變價後所得款項超出順位在先的 ×××擔保債權的部分,在×××元的範圍內優先受償”。

此種情況下,

執行法院可將拍賣、變賣價款按順位在先的擔保物權人可優先受償的金額予以留存

,剩餘款項則可清償給後順位擔保物權人。

13、擔保財產已被其他法院先行查封的,作出裁定拍賣、變賣該擔保財產的法院能否取得該擔保財產的處置權?

答:對被執行人已設定抵押的財產被執行普通債權的法院在先查封,

如抵押財產的價值低於或相當於抵押債權額的,在先查封法院應將抵押財產的處分權移交給執行抵押債權的法院。

在先查封法院不同意移交的,執行抵押債權的法院可以報請其與在先查封法院的共同上級法院協調處理。

擔保財產已被其他法院先行查封的,商事審判庭在依法作出 准予實現擔保物權的裁定後,由執行部門根據法律、司法解釋及有關政策的規定,協調擔保財產的處置權問題。

經協調(包括報請共同的上級法院協調處理)仍不能取得擔保財產處置權的,申請人可根據准予實現擔保物權的裁定,透過擔保財產處置法院, 主張優先受償權。

附件:

1。浙江省××人民法院立案通知書

2。浙江省××人民法院案件受理通知書

3。浙江省××人民法院異議權利告知書

附件 1

浙 江 省 xx 人 民 法 院

立 案 通 知 書

(××××)×××民特××號

________:

你方與被申請人________申請實現擔保物權一案的申請書已 收到。經審查,符合法定受理條件,本院決定立案審理。現將有關 事項通知如下:

1。申請實現擔保物權案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百九十七條的規定,按特別程式進行審理, 實行一審終審。一般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 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2。案件審理過程中,當事人有權行使《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 訟法》所規定的相關權利,同時也必須遵守審理秩序,履行相關義 務。

3。如需委託代理人的,應向本院遞交由委託人簽名或蓋章的授 權委託書,授權委託書須記明委託事項和許可權。如你方系法人或其 他組織,還應遞交法定代表人或訴訟代表人身份證明書。

4。應在接到本通知書後三日內,向本院預交案件申請費____元。開戶銀行:________ ;賬號:________;收款人: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 2

浙 江 省 xx 人 民 法 院 案 件

受 理 通 知 書

(××××)×××民特××號

________ :

本院現已受理申請人________與你方申請實現擔保物權一案。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1。申請實現擔保物權案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百九十七條的規定,按特別程式進行審理, 實行一審終審。一般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 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2。案件審理過程中,當事人有權行使《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 訟法》規定的相關權利,同時也必須遵守審理秩序,履行相關義務。

3。如需委託代理人的,應向本院遞交由委託人簽名或蓋章的授 權委託書,授權委託書須記明委託事項和許可權。如你方系法人或其 他組織,還應遞交法定代表人或訴訟代表人身份證明書。

4。 你方有權對實現擔保物權的申請提出異議。未提出異議的, 不影響本案的審理。有關異議事項,詳見所附的異議權利告知書。

附:異議權利告知書

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 3

浙 江 省 ××××人 民 法 院

異 議 權 利 告 知 書

(××××)×××民特××號

________:

本院已立案受理申請人________與被申請人________申請實 現擔保物權一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六十八條規定,你方依法享有提出異 議的權利。現將異議權利及有關事項告知如下:

一、被申請人有異議的,應當在收到申請書副本、異議權利告 知書之日起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書面提出,同時說明理由並提供相應 的證據材料。逾期未提出異議的,不影響案件審理。

二、被申請人可以就以下事項提出異議:

1.主合同及擔保合同的效力;

2.依法應登記的擔保物權是否已登記;

3.實現擔保物權的條件是否已成就,如主債務是否已屆清償 期等;

4.擔保債務的範圍與金額,如利息和違約金等費用的計算是 否合理,主債務是否已獲部分清償等;

5.被申請人認為不符合實現擔保物權條件的其他情形。

三、人民法院將對申請人提出的實現擔保物權申請、被申請人 提出的異議以及雙方提供的證據進行綜合審查,並視情況決定是否進行詢問。詢問將通知申請人、被申請人及相關利害關係人到庭, 當事人應按要求如期參加或委託訴訟代理人參加詢問。

詢問過程中,當事人依法享有申請主持人、記錄人迴避等權利, 亦有義務遵守詢問秩序,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詢問或中途退出者, 視為對自己權利的放棄。確因特殊原因無法出庭的,經人民法院準 許,可以書面答覆人民法院的詢問。

____年____月____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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