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債權人能否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

普通債權人能否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

一、第三人撤銷之訴的適格主體

第三人撤銷之訴規定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3款,是針對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內容錯誤損害非因自身可歸責事由而未參加到前訴審理程式的第三人之合法權益的情形,賦予該案外第三人以提起訴訟請求撤銷或者變更生效裁判的方式保護自己權益的訴訟程式。《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3款將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適格原告限定為“前兩款規定的第三人”,即依據實體法的規定,對爭議標的物可以主張部分或全部的權利的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及對爭議標的物雖然沒有獨立請求權,但與他人案件的處理結果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的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

二、普通債權人適格與否的兩種司法認定

司法實踐中對於普通債權人能否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主要存在兩種觀點,一是持否定態度;二是有條件的肯定普通債權人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主體資格。

(一)否定說

持否定態度的法院認為,普通債權人就前訴中的標的物不能獨立的主張實體權利,不是該案的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債權具有相對性和獨立性,普通債權人與前訴訴訟結果僅具有經濟上的利害關係而非法律上的利害關係,不是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56條規定的主體要件。[]此外,第三人撤銷之訴中侵害的“民事權益”通常指《侵權法》第2條規定的權益及法律明確規定的享有優先權的債權或享有撤銷權的債權,不包括普通債權人的金錢債權。

(二)有條件的肯定說

持肯定態度的法院認為,第三人撤銷之訴的立法目的在於為受虛假訴訟侵害合法權益的第三人提供救濟,應對《民事訴訟法》第56條進行擴大解釋,將普通債權人納入第三人範疇。但是考慮到第三人撤銷之訴為特殊救濟程式,為防止其濫用訴權,且考慮到裁判文書的權威性,故應對普通債權人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設定嚴格的條件。最高人民法院持此觀點,理由如下:

1。賦予普通債權人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資格具有現實必要性。引入第三人撤銷之訴目的在於遏制、打擊虛假訴訟,維護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司法實踐中虛假訴訟多為侵害物權和債權,其中當事人以虛假訴訟轉移財產、逃避債務侵害普通債權人的債權尤為典型。由於普通債權具有相對性和平等性,普通債權人無法參與到前訴之中,缺乏事前救濟程式。常規的救濟程式無法提供有效的保護,如果不能為虛假訴訟中的普通債權人提供保護,將大大減弱第三人撤銷之訴的就遏制虛假訴訟功能,違背該制度設立的初衷。

2。普通債權人亦能作為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或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目前作為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主要存在於兩種情形,一是對前訴標的物享有債權請求權,如“一房二賣”、“一屋數租”的債權人;二是基於保全行為對前訴標的物享受權利的債權人。保全行為會對被執行人所有權佔有、使用、收益及處分權能形成剝奪或限制,同時申請人對於保全財產處分後所有價款的分配享有優先權。普通債權人作為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的情形,系基於受虛假訴訟生效裁判效力擴張影響,導致其權利義務增加或減少,進而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

3。將第三人撤銷之訴的適格當事人擴張至普通債權人,完全是出於常規救濟無法提供充分保護之考慮,為平衡雙方利益,應對普通債權人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限於存在虛假訴訟且無法經由常規救濟程式進行救濟的情形下。普通債權人應對存在虛假訴訟提出初步證據。

北京市高階人民法院認為以侵害金錢債權為由提起撤銷之訴的,一般應當駁回起訴,但前訴當事人利用訴訟轉移財產、逃避執行的除外。[]廣東省高階人民法院也認為,普通債權人原則上不適用第三人撤銷之訴進行保護,但第三人以金錢債權受到侵害為由起訴,有證據證明前訴為虛假訴訟的除外。

三、小結

無論是否定說還是有條件的肯定說,對於普通債權人在一般情況下不能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並無爭議。在某些“特殊情況”下能否作為適格主體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尚有待商榷。

筆者認為,普通債權人不能作為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能否作為第三人撤銷之訴的適格原告取決普通債權人對前訴訴訟結果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最高人民法院稱“一房二賣”、“一屋數租”的債權人和對前訴標的物進行保全的債權人為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筆者認為“一房二賣”、“一屋數租”的債權系基於物的所有權及使用權而產生,不屬於本文討論的普通債權人範疇。保全行為對標的物產生的限制效力系基於司法強制措施產生的,並不直接產生私法上的權利變動效果,進行保全的權利人不能因此而對標的物享有部分或全部請求權,不能作為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對“法律上的利害關係”的理解考慮兩個因素,一是具有權利義務性法律關係,二是具有法律上的牽連關係。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與前訴一方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係與前訴法律關係具有密切聯絡,對於前訴法律關係的裁判結果會直接影響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的權利義務,如該方當事人敗訴,則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可能負擔某種法律上的責任。普通債權人遭遇虛假訴訟產生其債權不能受償的風險,而不會招致普通債權人承擔某種法律責任,故不是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

在我國民事訴訟中,當事人透過惡意訴訟等手段侵害第三人合法權益時有發生,尤其是在強調調解結案後,當事人利用調解進行訴訟欺詐,侵害第三人合法權益日漸增多。在比較再審程式、執行異議、另行起訴等方式對第三人救濟的優劣後,增設了第三人撤銷之訴。賦予受虛假訴訟侵害的普通債權人提起本訴的主體資格更符合立法目的,也有利於實現實體正義。但以“擴大解釋”突破現行法律規定,理由並不充分。普通債權人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仍存在法律障礙。

參考資料

1、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終634號民事裁定書,案例源於北大法寶,【法寶引證碼】CLI。C。82941007。

2、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終782號民事判決書,案例源於北大法寶,【法寶引證碼】CLI。C。71917050。

3、《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二庭法官會議紀要——追尋裁判背後的法理》,人民法院出版社2018年12月第1版,第106—112頁。

4、2016年4月15日北京高院民一庭《關於審理第三人撤銷之訴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研討紀要》

5、廣東省高階人民法院印發《廣東省高階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第三人撤銷之訴案件疑難問題的解答》的通知(粵高法[2017]152號 2017年7月19日)。

綺惠律師事務所 高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