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當天發現兩人是“兄妹”屬於婚姻無效嗎?

編者按:

胎兒有繼承、接受贈與權利;高空拋物,物業也是責任主體……《民法典》已於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這部被稱為“社會生活百科全書”的《民法典》將如何影響我們的生活?掌上春城聯合昆明市普法辦、昆明市司法局、昆明市律師協會特別策劃推出“美好生活 民法典相伴”系列報道,帶領大家學習更多民法典小知識。

掌上春城訊

最近一則新聞刷爆網路,江蘇一女子在參加領養的兒子的婚禮時,從兒媳手上的胎記發現,兒媳竟是從小走失的親生女兒。網友們紛紛表示:雙喜臨門!那麼養子和走失女兒結婚,是否屬於無效婚姻呢?就“婚姻無效糾紛”的相關法律問題,記者聯絡到重慶坤源衡泰律師事務所律師左靖東一起進行討論。

縱觀網路上關於“養子妻子是走失女兒”的報道,幾乎都在感慨事件發生的巧合性,並未有報道深入核實、披露母親、養子、兒媳之間的真實法律關係,如母親與養子之間是否建立了合法的收養關係、兒媳與其養父母是否建立了合法的收養關係、養子與兒媳之間是否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等,均無法確定。

為便於更好地從專業性角度展開討論,體現問題意識,我們先預設幾個前提:即母親與養子、兒媳與其養父母之間辦理了收養登記,建立了合法的收養關係,養子與兒媳也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養子與兒媳均不存在重婚或未達到法定婚齡等問題。在此基礎上,我們開始正式討論養子和走失女兒的婚姻效力問題。

記者:在《民法典》規定中哪些情形下婚姻是無效的?

左靖東:

《民法典》1051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三)未到法定婚齡。養子和走失女兒均不存在重婚或未達到法定婚齡等問題。因此,只需要考慮養子和走失女兒是否存在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按照《民法典》第1048條之規定,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婚姻關係無效。養子和走失女兒的婚姻效力問題,可以進一步分解為養子與走失女兒之間是否存在血親關係、養子與走失女兒之間的血親關係是否導致婚姻無效。

記者:養子與走失女兒之間是否存在血親關係?

左靖東:

《民法典》延續《婚姻法》的做法,調整的親子關係包括三類,親生父母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父母子女、繼父母子女。第一類是自然血親,後兩類都是擬製血親。本案中,母親與養子之間因收養關係形成擬製血親關係。

雖然走失女兒在走失後被其養父母收養,與其養父母建立了收養關係,按照《民法典》第1111條之規定,走失女兒與母親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因收養關係的成立而消除。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繼承編理解與適用》明確,此處消除的是養子女與其親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養子女與親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之間因出生而形成的直系血親關係並不會因此發生變化。因此,走失女兒與母親仍然存在直系血親關係,並繼而與養子建立了擬製旁系血親關係。

記者:養子與走失女兒之間的血親關係是否導致婚姻無效?

左靖東:

養子與走失女兒之間建立了擬製旁系血親關係,對於此種血親關係是否屬於禁婚範圍,立法並未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繼承編理解與適用》認為,禁止血親結婚主要基於兩個方面的考慮,一是基於優生優育上的考慮,二是基於傳統倫理道德的和親屬秩序的維護。僅就擬製旁系血親而言,從優生學上來看,擬製旁系血親沒有血緣關係,不會增加疾病或者生理缺陷的遺傳機率。

從社會倫理道德上來看,擬製旁系血親關係建立在收養關係成立的基礎上,在收養關係成立前並無任何關係;收養關係成立後,雖然成為擬製旁系血親,但如與養父母帶來的無血緣關係的兄弟姐妹結婚並不違背傳統的家庭倫理關係,為普通大眾所接受,亦可保障公民的婚姻自由。因此,養子與走失女兒之間的擬製旁系血親關係不會導致婚姻無效。

記者:司法實踐中亦有少數案例認為“無論是自然血親或是擬製血親,均屬於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因收養或父、母再婚形成的擬製血親同樣屬於禁止結婚的範圍”,您怎麼看?

左靖東: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10條之規定,如果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時,無效事由已經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判決婚姻無效。僅從婚姻效力不存在任何瑕疵角度考慮,母親與養子可以考慮解除收養關係。收養關係解除,則養子與養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即行消除,養子與母親及走失女兒,便不再存在擬製血親關係。即便按照少數案例觀點,也不會導致婚姻無效。

掌上春城記者:楊夢奇

責編:蘇昊

編審:吳晨萍

終審:錢紅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