慶餘年沈婉兒扮演者解約達達影視,曾遭已婚老闆長期騷擾

中新經緯客戶端6月9日訊息,9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佈霍爾果斯達達影視文化傳媒有限公司(下稱“達達影視”)與代文雯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案號(2020)京03民終5697號,法院為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下稱“北京市三中院”),最終結果為:代文雯解除合同的行為於法有據,不構成違約。

根據判決書,上訴人(原審原告)為達達影視,法定代表人為達達影視CEO、法定代表人聶某。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代文雯為達達影視旗下女演員,曾在《慶餘年》一劇中飾演沈婉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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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達達影視因與代文雯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2018)京0105民初60246號民事判決,向北京市三中院提起上訴。北京市三中院於2020年4月21日立案後,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判決書顯示,達達影視的訴訟請求,一是主張違約金200萬元及預期利益約1070。73萬元,二是主張退還墊付費用、居間費用22。81萬元。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在於代文雯在《解約通知函》中列明的解約理由是否成立以及其向達達影視傳送《解約通知函》的效力。

其中,關於達達影視法定代表人聶某長期騷擾代某問題,一審法院認為,代某與達達公司簽訂《演員經紀合同》,達達公司應當為代某提供相應的工作條件和保護。從聶某和代某之間的微信聊天記錄看,聶某持續給代某發微信、打電話,向代某表達好感,追求代某,代某拒絕後,聶某仍未停止,並表示如果代某談了男朋友,他會不遺餘力想辦法毀了代某的男朋友等。聶某的行為構成對代某的騷擾,從雙方的微信聊天記錄看,騷擾期間自2017年8月至12月,後根據龍口市心理康復醫院出具的《診斷書》,代某被診斷為×××。代某患×××與聶某的騷擾行為有因果關係,騷擾行為的實施者聶某系達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控股股東,其行為必然對《演員經紀合同》的履行造成影響。合同履行過程中,代某因聶某的騷擾行為患×××,證明達達公司未對代某盡到保護責任,達達公司在相關條款的履行上構成違約。

一審法院強調,聶某繫有家庭之人,應具有基本的家庭責任意識,其對婚外異性展開持續的追求並最終演變成騷擾的行為突破了道德的底線,其行為不利於影視行業的健康發展,一審法院對其相關行為予以譴責。

一審法院認定,代文雯向達達影視發出《解約通知函》的行為存在合法事由,不構成違約。

駁回達達影視的全部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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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終審中,北京市三中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一、代文雯向達達影視傳送《解約通知函》是否具備解除《演員經紀合同》的效力;二、代文雯應否支付違約金、退還居間費、墊付費用。

經審理,北京市三中院認為,達達公司違約行為已嚴重影響代文雯獲取演藝機會、提高知名度及身心健康,致使《演員經紀合同》的合同目的無法實現,故代文雯有權依法解除合同,一審法院對其傳送《解約通知函》行為的認定正確,不持異議。

關於違約金,北京市三中院認為,代文雯解除合同的行為於法有據,不構成違約。達達影視關於代文雯支付違約金的主張,於法無據,不予支援。關於居間費、墊付費用,根據達達影視提交上訴狀載明的內容,代文雯實際獲得報酬的數額已扣居間費用及代墊費用,現達達影視另行要求代某返還居間費用及墊付費用,缺乏依據,不予支援。

綜上所述,此案終審判決維持原判。

慶餘年沈婉兒扮演者解約達達影視,曾遭已婚老闆長期騷擾

天眼查資料顯示,達達影視成立於2016年8月31日,註冊資本300萬元,經營範圍為:廣播電視節目的製作、經營、發行、複製、包裝、藝人經紀;企業形象包裝、宣傳推廣、廣告拍攝、會務展覽。法定代表人、控股股東為聶巍,持股比例達70%。

另據公開資料,代文雯出生於1996年,畢業於中央戲劇學院,參演的電視劇包括《九州·天空城II》《慶餘年》《蜀漢酒樓》《娘道》及新版《射鵰英雄傳》等。

(原題為《沈婉兒扮演者解約達達影視 曾遭已婚老闆長期騷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