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沃代理“星南華”商標異議答辯維權成功

字頭商標是什麼意思

星南華軸承(上海)有限公司對星南華軸承(廣州)有限公司申請註冊在第12類的32839071號“星南華”商標提出異議,星南華軸承(廣州)有限公司特委託我司代理該商標的異議答辯事宜,並最終取得維權成功。

案情回顧

答辯人“星南華軸承(廣州)有限公司”於2013年成立,被異議商標“星南華”為答辯人的商號,答辯人將自己的商號註冊成為商標具有非常善意的正當性。

被異議商標:

高沃代理“星南華”商標異議答辯維權成功

商標類別:12

答辯人針對異議人的核心觀點進行如下答辯:

首先,本案中異議人主張的核心法律條款為《商標法》第十五條以及三十二條,這兩個條款在構成要件上都有一個共同點就是“係爭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與權利人主張權利指定使用的商品為類似商品”。而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為12類別“陸地車輛用電動機”等商品,異議人在案材料中以及其所從事的行業與07類別“軸承”相關。故而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與異議人實際從事的行業毫無關聯。

其次,異議人提供的異議材料副本並非完整版,裡面涉及的證據材料異議人並未提供;並且透過異議人展示的證據目錄有70%以上的證據材料如此描述“此部分證據屬於異議人公司內部資料,不作為外傳和證據交換”,而透過異議人的證據目錄如“專利證書、產品介紹”等相關證據如若存在本來就具有公示性,而異議人不予提供,可見其對權力的濫用以及有可能虛設案情。如此答辯人根本沒有辦法進行全面質證意見的答辯,異議人的此種行為表現了對“異議案件”的極為不尊重。根據《商標評審規則》第四十條的規定:“……有對方當事人的,未經交換質證的證據不應當予以採信”。

再次,異議人的核心主張之《商標法》第三十二條後半段:異議人認為答辯人在12類別上申請註冊第32839071號“星南華”商標侵犯了異議人對“SNH”系列英文商標的在先使用權,對此答辯人不予贊同。第一,答辯人認為異議人適用法條錯誤,對於“SNH”英文商標異議人在07類別上有註冊商標,並且在本案中答辯人也並未看到異議人有任何關於對“SNH”商標在12類別商品上的使用證據;第二,異議人的“SNH”商標屬於英文商標與被異議商標“星南華”中文商標在構成要素、呼叫以及整體上並非近似商標,退一步講被異議商標“星南華”用字頭來代表的話也應該是“XNH”而並未“SNH”。故而,異議人在此部分的主張不成立。

另外,異議人的核心主張之《商標法》第三十二條前半段:異議人認為答辯人在12類別上申請註冊第32839071號“星南華”商標侵犯了異議人的在先商號權,對此答辯人不予贊同。第一,異議人屬於07類別“軸承”行業,該行業與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並非類似商品;第二,在本案中異議人並未提供出其在12類別的“陸地車輛用電動機”市場上的使用情況。故而,異議人在此部分的主張不成立。

最後,異議人的核心主張之《商標法》第十五條:異議人在其理由書的第7頁當中一再強調答辯人與之曾有過商業往來,但並沒有提供任何相關證據,並且答辯人強調從未有過往來;在異議人理由書第7頁當中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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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星南華軸承(廣州)有限公司”確實有過企業名稱變更,但卻從未有過“佛山市寶碟軸承有限公司”的名字。故而,答辯人認為異議人在此部分的主張不成立。

答辯人申請註冊被異議商標完全是基於答辯人企業獨特發展戰略以及保護智慧財產權的善意目的,完全不存在惡意抄襲異議人商標的行為。被異議商標並未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更加不會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被異議商標的核準註冊並未違反《商標法》第七條第一款、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相關規定,應當予以核准註冊。

由於我公司律師的分析有理有據,國家智慧財產權局最終裁定32839071號“星南華”商標繼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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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 | 北京高沃智慧財產權(ID: gaowoip-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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