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公鍘侄”只是傳說而已,老包根本沒機會審自己的侄子

何桂山 鍘包勉

很多朋友都在戲曲裡看過這麼一折,包勉是個地方縣官,因貪汙腐敗問題被人檢舉揭發,包勉的親叔叔包拯奉旨調查侄子的罪行,待查明真相後,包青天命人將包勉推上那口令惡人聞風喪膽的虎頭鍘上。這段故事不算精彩,但卻將包青天大義凜然、大公無私的形象塑造得淋漓盡致。

學過法律的朋友都知道,這事兒在現代根本沒有發生的可能。叔侄二人有親緣關係,由嫌疑人的親人來提審嫌疑人,這合理嗎?且放下將侄子鍘成兩截這事兒在人情的殘忍不談,單從司法程式上來說,誰能在審訊前保證包大人能做到“大義滅親”,不受絲毫親情影響呢?從這點來看,故事中的包公形象雖表現了絕對的正義,但卻缺乏訟裁的公正性。

“包公鍘侄”只是傳說而已,老包根本沒機會審自己的侄子

但若因此抨擊宋朝法度的不健全,那就大錯特錯了,之所以會出現親叔叔審侄子的情況,完全是小說作者亂編的。仔細考證宋朝司法制度我們就會發現,雖然當時的司法程式不如現在健全,卻也是有條理且縝密的,根本不會發生前文我們說的那種情況。

在宋朝,如果官府受理了一起訴訟,最先要遵守的就是“迴避制”,明文規定所有司法流程中的公職人員都不許與原被告之間有“關係”,具體是什麼“關係”呢?首先是親緣關係,其次是師生關係,上下級也是不允許的(包括舉薦),宋朝制定司法程式時就考慮到了這一點,怕的就是司法者會因為這些“關係”法外開恩。除此之外,司法者與原被告若有仇隙,同樣得迴避。可想而知,如果被告和法官有不共戴天之仇,那麼判決結果勢必會受到影響。

“包公鍘侄”只是傳說而已,老包根本沒機會審自己的侄子

其實宋朝的“迴避制”遠比我們想象的周密,除了司法者與原被告之間不能有“關係”外,司法者與司法者之間同樣如此。拿當時的訴訟環節舉例,衙門裡通常會有審訊、錄問、檢法三個司法人員,這三個人同樣不能有“關係”,否則也得迴避。就算他們是同一年入仕的同僚,也必須執行迴避。這就很容易理解了,如果審訊的縣官和檢法的公吏是哥倆,那他們在執法過程中勢必會“穿一條褲子”,有礙於執法公正。

“包公鍘侄”只是傳說而已,老包根本沒機會審自己的侄子

說到這不妨再聊些題外話,在當時如果有犯人要被殺頭,根本無需一人一馬高呼“刀下留人”,犯人只需在臨刑前喊冤,執法者就必須暫停行刑,由監斬的提刑官重新上報法官再審。值得注意的一點是,參與重審的法官一樣要遵守迴避制,同時還必須是未審理過這起案件的法官,如果讓之前的法官來審,勢必“先入為主”,判決結果根本不可能更改。

而且,若某個地方官想要斬犯人,得經過重重上報,經審批後才能執刑,還得在指定地點行刑,故事裡包大人能當庭問斬的三口大鍘刀純屬子虛烏有。

故事終究是故事,我們若據此去抨擊宋代的法度,未免有些緣木求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