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部回覆:RTO排放濃度不一定需要基準含氧量折算

關於RTO是否執行3%基準氧問題的回覆

2019-12-05

來信:

為響應國家環保減排號召,在造粒複合車間增設了擠出廢氣收集治理裝置。處理工藝為RTO(蓄熱氧化),根據RTO安全設計規範,VOCs進氣濃度需控制在爆炸下限25%。所以需要對高濃度廢氣進行稀釋,導致進口氧濃度和出口氧濃度都很高。如果按照《GB31572-2015合成樹脂工業汙染物排放標準》,3%基準氧進行折算,出口濃度的折算倍數非常高,約20倍,無法實現達標排放。我們認為3%的基準氧要求在RTO這種工藝不適用,請問是否可以依據《GB37822-2019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中10。3。3條款,RTO裝置出口按照實測濃度進行達標判定。

回覆:

對有機廢氣進行燃燒(焚燒、氧化)處理,排放濃度是否進行基準含氧量折算,需區分情況進行判斷。為保證燃燒充分需補充空氣(氧氣)的,應以實測濃度折算為基準含氧量3%的大氣汙染物基準排放濃度,按此作為達標判定依據;若廢氣含氧量可滿足自身燃燒、氧化反應需要,不需額外補充空氣(氧氣),且裝置出口煙氣含氧量不高於進口廢氣含氧量,則以實測質量濃度作為達標判定依據。特此函覆。感謝您對環保工作的關心和支援。

環境部回覆:RTO排放濃度不一定需要基準含氧量折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