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貨盤虧與毀損的會計與稅務處理

會計處理

存貨應當定期盤點,每年至少盤點一次。盤點結果如果與賬面記錄不符,應查明原因,發生盤虧和毀損的存貨,未經內部管理層批准前,應轉入“待處理財產損益”,經內部管理層批准後,按造成損失的原因進行賬務處理。

盤盈的存貨,應衝減當期的管理費用;

屬於自然損耗的,計入當期管理費用;

盤虧的存貨,收到過失人或者保險公司等賠款,計入其他應收款;

因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存貨短缺或毀損,計入當期管理費用。

非正常損失,計入營業外支出。

只有管理不善所致的盤虧,進項稅才不予抵扣,作進項稅轉出。

存貨盤虧時,分錄如下:

借:待處理財產損益

貸:原材料/庫存商品

查明原因後,自然損耗部分的進項稅允許抵扣,對因管理不善造成的其進項稅應作進項稅轉出。

借:待處理財產損溢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經內部的管理層批准後:

借:管理費用

其他應收款

營業外支出

貸:待處理財產損溢

稅務處理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9〕57號

(1)對企業盤虧的存貨,以該存貨的成本減除責任人賠償後的餘額,作為存貨盤虧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2)對企業毀損、報廢的存貨,以該存貨的成本減除殘值、保險賠款和責任人賠償後的餘額,作為存貨毀損、報廢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3)對企業被盜存貨,以該存貨的成本減除保險賠款和責任人賠償後的餘額,作為存貨被盜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4)企業因存貨盤虧、毀損、報廢、被盜等原因不得從增值稅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可以與存貨損失一起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5)企業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已經扣除的資產損失,在以後納稅年度全部或者部分收回時,其收回部分應當作為收入計入收回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釋出《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25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資產損失資料留存備查有關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5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取消20項稅務證明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5號

根據上述檔案的規定,存貨損失應將下列證據資料留存備查:

1。存貨盤虧損失,為其盤虧金額扣除責任人賠償後的餘額,應依據以下證據材料確認:

(1)存貨計稅成本確定依據;

(2)企業內部有關責任認定、責任人賠償說明和內部核批檔案;

(3)存貨盤點表;

(4)存貨保管人對於盤虧的情況說明。

2。存貨報廢、毀損或變質損失,為其計稅成本扣除殘值及責任人賠償後的餘額,應依據以下證據材料確認:

(1)存貨計稅成本的確定依據;

(2)企業內部關於存貨報廢、毀損、變質、殘值情況說明及核銷資料;

(3)涉及責任人賠償的,應當有賠償情況說明;

(4)該項損失數額較大的(指佔企業該類資產計稅成本10%以上,或減少當年應納稅所得、增加虧損10%以上,下同),應有納稅人留存備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財務負責人簽章證實有關損失的書面申明。

3。存貨被盜損失,為其計稅成本扣除保險理賠以及責任人賠償後的餘額,應依據以下證據材料確認:

(1)存貨計稅成本的確定依據;

(2)向公安機關的報案記錄;

(3)涉及責任人和保險公司賠償的,應有賠償情況說明等。

作者:張老師(中華會計網校財稅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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