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節收禮,構成犯罪嗎?

(喜歡的朋友請點下關注,老王每天帶您從法律角度看身邊的熱點)

時光荏苒,如白駒過隙,不知不覺,下個月就要到中秋佳節了。中秋佳節本是闔家團圓、共賞明月的好日子。但是,對一些人來說,所謂的中秋節與相應的文化傳統越來越遠,在他們看來中秋的意義不再是團聚,而是如何送禮、如何收禮。今天我們就聊一聊,公職人員過節收受禮品是否構成受賄罪。先來看一個案例:

過節收禮,構成犯罪嗎?

某機關單位辦公室主任王某,在2017年至2020年,收受多名管理物件以“節理”名義送來的購物卡,高檔白酒、高檔香菸等禮品。共計價值約20餘萬元。同時,王某利用自身職權,為這些管理物件從工程承攬、款項撥付等方面提供幫助。2021年,王某被判犯受賄罪,處3年有期徒刑。

一、受賄罪

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併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

二、受賄罪的構成要素

1。身份要素:國家工作人員,還包括國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這些單位委派到非國有的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

村民委員會等村基層組織人員協助人民政府從事救災款物管理等行政管理工作,屬於刑法規定的“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

。案例:麗水某村主任,在該村墾造耕地與建設用地復墾專案中,幫助他人取得承建權,提供支援,並收受他人乾股與現金,被判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

單位臨時人員在從事公共事務管理工作時,具有公務性質,也可以構成受賄罪。

案例:四川某單位臨時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收受某公司提成”和“好處費”。被判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6個月,並處罰金。

2。客觀要素:一是利用職權便利,二是索取或者收受,三是財物,四是謀取利益(非必要)。

職權便利包括

直接的管理

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

直接的管理就不再贅述,重點講講利用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這是指透過自己的職權或地位,透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俗稱:斡旋受賄或間接受賄)。通常是:在職務上沒有隸屬、制約關係,但行為人利用了本人職權或者地位產生的影響和一定的工作聯絡,如單位內不同部門的國家工作人員之間、上下級單位沒有隸屬或制約關係的國家工作人員之間、有工作聯絡的不同單位的國家工作人員之間的關係等。

這種情況下還要符合一個要件,即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利用職權便利,不需為不正當利益。

索取或收受:索取的情況下(可以是公開也可以是暗示),無需符合謀利的要件,也構成該罪。收受的情況下,需謀利才構成。

財物,可以是已給予也可以是承諾時候給予,但要可以用金錢來衡量。如接受性賄賂不構成受賄罪,但是接受請客嫖娼就構成。

3。主觀要素:故意。如《巡迴監察官》中的熊檢,沒有受賄的故意,不構成該罪。

三、立案標準

1萬~3萬有以下情況:多次索賄,因

貪汙

、受賄、挪用公款受過處分,為他人謀取職務提拔、調整的等等一些特殊情況。通常情況下是3萬以上。

四、收受禮物

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級關係的下屬或管理物件的財物價值三萬元以上,可能影響職權行使的,視為承諾為他人謀取利益,構成受賄罪,所以,還是要兩袖清風,清字為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