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認為,原判認定上訴人魯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證據不足,原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
根據《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高檢發研字【1999】10號規定,5000元即可立案,另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汙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受賄罪立案標準是:受賄數額在三萬元以上...
因為被明星涉足過,人氣暴漲,所以順勢謀取暴力,開始坑人宰客戶,300多塊錢的門票,就只能看一些太假象的人造景觀,本來大家想找回穿越的感覺,結果發現景區裡的店鋪竟然放的是英文歌,一股濃濃的現代氣息,絲毫沒有古代風...
拆開成德任肩上的明字,找到了金藤之詞的位置,救世子的辦法也就找到...
如果取消公攤面積,開發商就謀取不到利益,他們可能會將房價維持在合理區間後,對公攤面積的重視程度降低,那麼小區環境、房屋整體質量都會受到相應的影響...
另一種觀點認為,陳某向趙某說明辦事需要錢,實際上是索取賄賂,根據我國刑法關於行賄罪的規定,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
縱橫家尤其擅長趨利避害...
“不得不說,楊先生的遭遇確實有點慘,首先結婚收禮金這事,在國內應該算是十分常見的一件事了,結果他卻因為此事,被舉報謀取不正當利益丟了工作...
第二,如果行為人平日裡的“感情投資”是為了在適當時機向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國家工作人員(含離職人員本人)的“身邊人”提出為其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請求,那麼應當認定該行為構成行賄犯罪...
例:妨害健康...
法院認為,被告人餘某、張某、章某夥同他人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
為什麼對受賄罪的謀取利益的門檻限定的這麼低呢,這主要是由這個罪名的性質決定的,大家都知道,對於受賄罪,其本質是國家工作人員違反了工作紀律,我國法律明確規定,國家工作人員應該廉潔,不廉潔就損害了國家的信譽,玷汙了公務員的職責,影響了社會的形象...
再看看在第14條上面的第13條規定不能有的行為是這樣說的“透過違反保密協議、偽造變造材料等不正當手段謀取利益,或者利用職業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
既然有媒體把這事兒拿出來獎,那肯定是有人利用這些東西來謀取利益,但是作為媒體人在釋出此類新聞時,是不是應該更嚴謹一點,核對一下,圖片中的女生是否是真的有利用病情來謀取利益呢...
建設工程標的額巨大、利益誘惑也頗多,在專案開發過程中,施工企業及其從業人員為了謀取不正當利益而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額達到一定標準或者有符合犯罪構成的其他情形,涉嫌構成“行賄罪”,且行賄罪包含“單位犯”,企業及主管人員可按照“單位行賄罪”定...
被告人龐新秀在擔任原麗江縣城市公用事業管理局技術員,古城區束河辦事處副主任,古城區交通局總支書記、副局長,古城區金安鎮黨委副書記、鎮長、鎮黨委書記,麗江市交通局副局長、華麗高速公路建設指揮部副指揮長,麗江市政府副秘書長,華坪縣委副書記、縣長...
四、收受禮物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級關係的下屬或管理物件的財物價值三萬元以上,可能影響職權行使的,視為承諾為他人謀取利益,構成受賄罪,所以,還是要兩袖清風,清字為上...
依筆者簡單的看法,《刑法》385條、388條關於謀取利益的邏輯排序是:不需要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他人財物的,即索賄)——需要為他人謀取利益的(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即普通受賄)——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透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即斡旋...
“情不立事”說的則是靠感情難成大事,中國人關係圈複雜又廣泛,很多人都有裙帶關係,你如果太過以親情作為處事原則,不僅有失公正公平,還會使得親戚越來越囂張跋扈,不提倡任人唯親也正在於此,鬥米恩升米仇的道理便在這裡,親兄弟也得明算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