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鴻生:宋代廣州蕃長辛押陁羅事蹟

巴豆和紫藤是一種植物嗎

蔡鴻生:宋代廣州蕃長辛押陁羅事蹟

宋代是市舶貿易的黃金時代。作為中國頭號舶市的廣州,在阿拉伯海商中享有“廣府”(Khanfu)的盛名。香藥集散於此,蕃商也寄寓於此。唐代在廣州設定的蕃長,到宋代獲得充分發展的機遇,並出現典型人物辛押陁羅。這名來自波斯灣的阿曼富商,亦貢亦賈,政教合一,商學並舉,體現了蕃漢跨文化貿易的顯著特徵。本文對其入華之後的事蹟略加考述,雖有集腋之勞,未必有成裘之功。區區之意,只在透過為“廣州蕃長”造像,把“海上絲路”的泛論,還原為具體的人物研究。

一、南海航程與蕃商“住唐”

自漢武帝以來,南海道長期被看作“遣使貢獻”的貢道。貢使、僧徒和海商,接踵而來,互通有無。經過長達千年的拓展,到唐代中期以“廣州通海夷道”之名出現,才具有豐富的地理內涵。宋代的海外交通,是沿著這條中世紀的著名國際航路展開的。其東西走向,是從廣州啟碇,到溽洲放洋,經屯門山、七州列島、馬六甲海峽,越印度洋,入波斯灣,直抵東非海岸。沿途所經的山、洲、城、國,共有百餘處之多。航程如自西徂東,必經下列三大貿易港:

1。 沒巽,又譯“勿巡”,是辛押陁羅的故鄉。位於波斯灣西側,今阿曼的蘇哈爾港。“在中世紀時期,阿曼不僅在海灣地區具有航海、文明的優勢,而且在整個東方的海域都留下了它那快捷的帆影。阿曼人也不僅僅侷限於到東非沿岸的有秩序的航行,他們還涉足遠東,在印度和中國沿海地區留下了幾個阿拉伯人聚居點(引者按,指廣州和泉州的‘蕃坊’),阿曼人在那裡傳播了伊斯蘭教。”

2。 故臨,又譯“俱藍”,即印度半島西南的奎隆。“其國有大食國蕃客,寄居甚多”,“中國舶商欲經大食,必自故臨易小舟而往,雖以一月南風至之,然往返經二年矣”。

3。 三佛齊,位於蘇門答臘東南部。“大食諸蕃所產,萃於本國。蕃商興販用金、銀、瓷器、錦綾、纈絹、糖、鐵、酒、米、幹良姜、大黃、樟腦等物博易。其國在海中,扼諸蕃舟車往來之咽喉,古用鐵索為限,以備他盜,操縱有機,若商舶至則縱之。”三佛齊是著名的轉運中心,“大食國之來也,以小舟運而南行,至故臨國易大舟而東行,至三佛齊國乃復如三佛齊之入中國。其他占城、真臘之屬,皆近在交阯洋之南,遠不及三佛齊國、闍婆之半,而三佛齊、闍婆又不及大食國之半也。諸蕃國之入中國,一歲可以往返,唯大食必二年而後可”。

南海航程處於印度洋的季候風區,因此,宋代往來中國的商舶,必須靠季候風航行。其規律是夏來冬去:“船舶去以十一月、十二月,就北風。來以五月、六月,就南風。”候風期約半年,“諸國人至廣州,是歲不歸者,謂之住唐”。市舶貿易的季節性,“住唐”候風的必要性,逐步形成蕃商聚居的社群,於是所謂“蕃坊”在廣州應運而生。“蕃坊”之名,首見於唐人房千里《投荒雜錄》,此書撰於文宗太和年間(827~835),可知9世紀初期,蕃客寄寓已經成為廣州一種新的風尚。此風到11世紀中期大盛,按其歷史地位而言,似乎可以稱為廣州蕃坊的辛押陁羅時代。

蔡鴻生:宋代廣州蕃長辛押陁羅事蹟

二、“蕃長”的起源和職權

唐代“廣州通海夷道”的開拓,加強了印度洋區域與南中國海的經濟聯絡,使廣州的市舶貿易日益繁榮。8世紀中期,詩人杜甫已用“海胡舶千艘”之句概括了廣府舶商雲集的盛況。同時代的僧人行紀,也留下了可供印證的直觀實錄。天寶九年(750),鑑真和尚路過廣州,目睹“江中有婆羅門、波斯、崑崙等舶,不知其數;並載香藥、珍寶,積載如山。其舶深六、七丈。師子國、大石國、骨唐國、白蠻、赤蠻等往來居住,種類極多”。“大石”即“大食”,指阿拔斯王朝統轄下的阿拉伯國家,主要分佈於兩河流域和波斯灣。

種類龐雜的蕃商,在廣州並不是群龍無首的。正如陸路入華的“興生胡”有商主(音譯“薩寶”)一樣,海路來廣的“海胡”也有號稱“蕃長”的頭領。開元二十九年(741)的“番禺界蕃客大首領伊習賓”,就屬於這類頭面人物。“蕃客大首領”的規範化名稱為“蕃長”,首見於《唐國史補》卷下:

南海舶,外國船也。每歲至安南、廣州、師子國舶最大,梯而上下數丈,皆積寶貨。至則本道奏報,郡邑為之喧闐。有蕃長為主領,市舶使籍其名物,納舶腳,禁珍異,蕃商有以欺詐入牢者。

從上引的簡略記述中,可知在唐代市舶使監管下,蕃首之責涉及督促蕃舶完納下碇稅、遵守舶來珍異物品“禁榷”(官專賣)的規定,以及追究蕃商的貿易欺詐行為,等等。至於歷史文獻對蕃長職權的詳確介紹,則到北宋時代才出現。“廣州蕃長”的全稱,首見於宋淳化四年(993)大食舶主蒲希密的報告:“昨在本國,曾得廣州蕃長寄書詔諭,令入京貢奉,盛稱皇帝聖德,布寬大之澤,詔下廣南,寵綏蕃商,阜通遠物。”可知招商引貢,責在蕃長。宋徽宗崇寧年間(1102~1106),朱彧隨父宦遊廣州,寫下了一段親身的見聞:

廣州蕃坊,海外諸國人聚居,置蕃長一人,管勾蕃坊公事,專切招邀蕃商入貢,用蕃官為之,巾袍履笏如華人。蕃人有罪,詣廣州鞫實,送蕃坊行遣。縛之木梯上,以藤杖撻之,自踵至頂,每藤杖三下折大杖一下。蓋蕃人不衣褲袴,喜地坐,以杖臀為苦,反不畏杖脊。徒以上罪則廣州決斷。

佚名的阿拉伯人著作《中國印度見聞錄》(撰於回曆237年,即公元851年),也為廣州蕃長的行政職能和宗教職能提供了佐證:

商人蘇萊曼(Solaiman)提到,在商人云集之地廣州,中國官長委任一個穆斯林,授權他解決這個地區各穆斯林之間的糾紛;這是照中國君主的特殊旨意辦的。每逢節日,總是他帶領全體穆斯林作禱告,宣講教義,併為穆斯林的蘇丹祈禱。此人行使職權,做出的一切判決,並未引起伊拉克商人的任何異議。因為他的判決是合乎正義的,是合乎尊嚴無上的真主的經典的,是符合伊斯蘭法度的。

這兩段中阿歷史資料,雖不同時,卻具有歷時性的價值,可供互補互證。開元二年(714),市舶使出現於廣州,標誌著市舶制度的興起,屬於盛唐氣象之一。應運而生的蕃長,被賦予“管勾蕃坊公事”和“招邀蕃商入貢”兩大任務。他並非由蕃商推舉,而是“中國官長委任”的社群官吏。嚴格來說,蕃長既非蕃官,也非漢官,而是“照中國君主的特殊旨意”而設的“漢置蕃官”。因此,服飾上,“巾袍履笏如華人”;許可權上,沒有“鞫實”審判之權,只有“行遣”懲罰之責。其獨特性十分明顯,不僅與近代洋人在通商口岸的“治外法權”大異其趣,與荷屬東印度名為“甲必丹”的華人港主也不可相提並論。唐宋時代廣州的蕃長,既是行政官員,又是宗教領袖(伊斯蘭教),具有政教合一的法權特徵。他們既然是來自大食帝國的蕃商首領,就難免被打上“哈里發”行政體制的烙印了。本文考述的辛押陁羅事蹟,按其名稱、身份和功業,堪稱“跨文化貿易”時代的人物典型。以下諸節,對歷史的碎片略加整合,是把“蕃長”從概念變成實體的初步嘗試。

蔡鴻生:宋代廣州蕃長辛押陁羅事蹟

三、辛押陁羅入貢及授官

在宋代市舶史上,辛押陁羅猶如天方來客,起初是以阿拉伯貢使身份出現的。從入貢到授官,是他舶商生涯的一大關鍵。

宋神宗熙寧五年(1072)四月五日,“大食勿巡國遣使辛毗(押)陁羅,奉表貢真珠、通犀、龍腦、乳香、珊瑚筆格、琉璃水精器、龍涎香、薔薇水、五味子、千年棗、猛火油、白鸚鵡、越諾布、花蕊布、兜羅綿毯、錦襈、蕃花簟”。

同年六月二十一日,朝廷下詔嘉許:“大食勿巡國進奉使辛押陁羅辭歸蕃,特賜白馬一匹、鞍轡一副。所乞統察蕃長司公事,令廣州相度。其進助修廣州城錢銀,不許。”

上引史文,除“助修廣州城”一事另立專節討論外,其餘有關國名、人名、官名和貢品,逐一釋證如後。

(一)國名

“勿巡”又作沒巽,波斯灣蘇哈爾港,波斯語稱為Mezoen,今屬阿曼,即宋代“甕蠻”。其風土物產,宋人已略知悉:“地主纏頭,繳縵不衣,跣足;奴僕則露首跣足,繳縵蔽體。食燒麵餅、羊肉、並乳魚菜。土產千年棗甚多,沿海出真珠,山畜牧馬,極蕃庶。他國貿販,惟買馬與真珠及千年棗,用丁香、豆蔻、腦子等為貨。”

(二)人名

辛押陁羅作為大食屬國的進奉使,其名稱當應源於阿拉伯語,可能就是Shaykh ‘Abdullāh(謝赫·阿卜杜拉)的音譯。其對應的音節,似可比擬如下:辛(謝赫)、押(阿卜)、陁(杜)、羅(拉)。“謝赫”即“長老”,是穆斯林對教內長者的尊稱。所謂“辛押陁羅”,其實就是“阿卜杜拉長老”。由長老出任貢使,說明入宋的勿巡使者具有政教合一的特徵。

(三)官名

宋朝對辛押陁羅授官,不止一次,既有實職,還有散官。前引神宗詔令,有“所乞統察蕃長司公事,令廣州相度”之句,《宋史·大食傳》作“詔廣州裁度”,即由廣府安排他出任“蕃長”的實職。此外,為了對這位進奉使表示嘉勉,辛押陁羅還被授予“將軍”頭銜,任命書《辛押陁羅歸德將軍勅》是由大學士蘇東坡草擬的,全文如下:“勅具官辛押陁羅,天日之光,下被草木,雖在幽遠,靡不照臨。以爾嘗詣闕庭,躬陳琛幣,開導種落,歲致梯航,願自比於內臣,得均被於霈澤,只服新寵,益思盡忠,可。”按,“歸德”一名,使用甚早。北魏洛陽城南,為安置歸化之民而設定的四夷裡,已有“歸德里”之稱。唐貞元十一年(795)正月十九日正式設定“歸德將軍”,以授蕃官。北宋前期沿襲唐制,“歸德將軍”附於武散官二十九階之第五階,授蕃官,從三品。可知,廣州蕃長辛押陁羅,是兼有散官和實職兩重身份的。

(四)貢品

據前引的貢品名單,可知種類繁多,來源不一。其中真珠、龍腦、乳香和千年棗,均為辛押陁羅故國方物,可以無疑。除此之外,則多為沿途採購的馬來群島物產。屬於家居用品的席子,原不足以入貢,但“蕃花簟”卻是爪哇島國丹戎武囉的特產:“山產草,其狀似藤,長丈餘,紋縷端膩,無節目,名曰椰心草。番之婦女採而絲破,織以為簟,或用色染紅黑相間者曰花簟,冬溫而夏涼,便於出入。”貢品中唯一的活物白鸚鵡,也是南海珍禽,早在唐代已經成為後宮寵物。“開元中,嶺南獻白鸚鵡,養之宮中,歲久,頗聰慧,洞曉言詞。上(玄宗)及貴妃皆呼為雪衣女。性既馴擾,常縱其飲啄飛鳴,然亦不離屏幃間。上令以近代詞臣詩篇授之,數遍便可諷誦。”後來這隻“雪衣女”被鷹搏而斃,“上與貴妃嘆息久之,遂命瘞於苑中,為立塚,呼為鸚鵡塚”。像這樣的慧鳥,當然也是宋代宮廷樂於接受的。白鸚鵡能言,但所言何語,如果不是漢語而是蕃語,那就要勞太監或宮女重新調教了。不然的話,即使是貢品,也會像朱彧一樣掃興的:“餘在廣州,購得白鸚鵡,譯者盛稱其能言,試聽之,能蕃語耳,嘲晰正似鳥聲,可惜枉費教習,一笑而還之。”

趙宋一代,致力於招徠遠人,旨在增加歲入。貢使受到禮遇,原是情理中事。但宋廷對其授官願望,並非有求必應,而是區別對待的。下列一事,足以為證。熙寧六年(1073)十月五日,“大食陁婆離慈進奉都蕃首、保順郎將蒲陁婆離慈,表男麻勿將貢物,乞賜將軍之名,仍請以麻勿自代。詔蒲麻勿與郎將,餘不行”。較之“歸德將軍”辛押陁羅,蒲陁婆離慈父子,確實大不如人。“郎將”是無定員的低階散官,談不上多大體面。他們與辛押陁羅相比,雖然也是“大食”的臣屬,並進奉國貢物,但卻欲求“將軍”頭銜而不可得,顯然是業績欠佳。那麼,辛押陁羅又有何德何能呢?前引蘇東坡所擬的神宗勅文,已列舉出“嘗詣闕庭,躬陳琛幣,開導種落,歲致梯航”四項,顯然就是這名蕃官致身通顯的原因。下面將進一步探討辛押陁羅在廣州蕃長任期內的事功,特別是他對設定蕃學所做的貢獻。

四、辛押陁羅與“西城”和“蕃學”的修建

11世紀中期的廣州,並不處於河清海晏的年代,儘管市舶貿易興旺,但也經歷過嚴酷的戰火。皇祐四年(1052)四月,廣源州蠻首儂智高起事,率眾七千多人,圍困廣州近兩個月,不克而去。至次年五月,狄青在歸仁鋪擊潰了儂智高的隊伍,廣州才轉危為安。

儂智高圍攻的廣州,是一座臨江而築的子城,無左右輔翼,勢孤防弱。城郊民戶,也毫無屏障,唯有逃散而已。經此一役之後,當地官府力求亡羊補牢,除加固子城城垣外,又向兩側擴建,遂成“廣州三城”。其中東城修建於熙寧二年(1069),面積只有四里,地基為古越城廢墟。西城修建於熙寧四年(1071),周十三里,蕃漢雜居,共開七個城門。面向珠江的東南四門依次命名為“航海”“朝宗”“善利”“阜財”,反映出追求市舶之利的社會心理。辛押陁羅“助修廣州城”之“城”,指的就是西城。據現代學者研究,西城四至如下:“西界即和今天西濠相當。南界即和玉帶濠相當。東界與西湖相當。北界與天濠街相當。”與子城和東城相比,西城風情,別具一格。這裡是“蕃坊”(又稱“蕃巷”)的所在地,“蕃塔”(光塔)高矗,猶如城標。還有粵樓一座,立於大市,高五丈餘,下瞰南濠,氣象雄偉,是廣州知府程師孟標榜與民“共樂”的政績工程,觀其所作《題共樂亭》一詩,即知寓意所在:“千門日照珍珠市,萬瓦煙生碧玉城。山海是為中國藏,梯航猶見外夷情。”“碧玉城”雖屬誇飾之詞,但“外夷情”中確實有辛押陁羅一份心意,則是於史有徵的。至於宋神宗沒有批准他的贊助,大概是因為修城屬官方市政建設,不宜“外夷”插手。

為外族立學,是宋代文教設施的創舉,對後世產生深遠影響。廣州辦蕃學,也是程師孟任期內的事。辛押陁羅助修西城受阻,但置蕃學的願望卻實現了。蕃長與蕃學結緣,是值得後人回顧的。

熙寧七年(1074)程矩撰《學田記》雲:

郡人試將作監主簿劉富,居一日,趨拜(程師孟)墀下曰:“富有負郭不腆之土,而廩庾居舍卒,嘗改治之,總其直與廢,為錢百五十萬,乞資於學官。”懷化(歸德)將軍卒(辛)押陁羅,亦捐貲以完齋宇,復售田以增多之,其數亦埒富之入;且願置別舍,以來蕃俗子弟,群處講學,庶太平德澤,無遠邇之限也。夫厚藏之人,錐刀之末,何嘗憚而不爭之;至有以死生罪福,誇說脅誘,則胠篋探囊,未嘗為之憾恨,豈有意於儒者之聚歟?然於是也,非狃陶教誨而輒悟道哉?夫聖賢之道,雖充足於己,而油然樂於胸中,必恃食以生。始公以圭田之收,繼生員之給,今有不待戒告而願贍其用,是可語於善也。

廣州官學從草創到完善,得力於蕃漢富戶共襄盛舉。劉富其人,出身南海縣鄉貢進士,並有出使海外的經歷。據《續資治通鑑長編》卷二九〇載,劉富曾“齎詔賜真臘國王,及管押本國貢物上京。中書初未曾擬賞,而令客省發歸本路。上(神宗)批:昨朝廷以交蠻犯順,令廣州選募富往真臘國宣諭。聞往來海上,亦頗勤勞,可量與酬賞”。可知劉富之“富”,也與海外貿易有關。辛押陁羅為教育“蕃俗子弟”,甚至不惜變賣田產,置別舍於官學齋宇之側。如此苦心孤詣,究竟成效如何呢?到了大觀二年(1108),廣州蕃學確實已經上了正軌。請聽一位“廣州蕃學教授”的評價:

前攝賀州州學教授曾鼎旦言,切見廣州蕃學漸已就緒。欲乞朝廷據南州之純秀練習土俗者,付以訓道之職,磨以歲月之久,將見諸蕃之遣子弟仰承樂育者相望於五服之南矣。詔曾鼎旦充廣州蕃學教授。其應合行事件,並依也。

蕃學就緒,教授到位,贊助人辛押陁羅可以無憾矣。

五、辛押陁羅和香方分析

宋代廣州的市舶貿易,儘管“舶來品”的結構相當複雜,但以香藥為大宗,故有“廣通舶,出香藥”之說。原生態的香藥,進口後還要加工,包括鑑定、保藏和配製,這樣便促使廣州出現了“和香人”的新行業。著名的“吳宅心字香”,就是番禺人吳興在淳熙年間(1174~1189)配製成功的。

制香的技術規範來自“和香方”。內中開列香種、分量、火候、劑型等項,像藥方一樣。傳世的辛押陁羅和香方,是宋代香譜中的外來文化,頗具分析的價值。抄錄如後:

辛押陁羅亞悉香

沉香(五兩) 兜婁香(五兩) 檀香(三兩)

甲香(三兩,制) 丁香(半兩) 大石芎(半兩)

降真香(半兩) 安息香(三錢) 米腦(二錢白者)

麝香(二錢) 鑑臨(二錢另研,詳或異名)

右為細末,以薔薇水、蘇合油和劑,作丸或餅,爇之。

此方以植物香為主,動物香微量。主劑用香十一種,和劑用香兩種。劑型為丸或餅。按其基本成分而言,應屬海藥本草之列。現分主劑、和劑兩類,略釋諸香的性狀和用途。

(一)主劑

1。 沉香——樹脂凝結而成,氣味馨鬱,是著名薰香料,又名沉水香。“沉香入水即沉,其品凡四:曰熟結,乃膏脈凝結自朽出者;曰生結,乃刀斧伐僕膏脈結聚者;曰脫落,乃因木朽而結者:曰蟲漏,乃因蠹隙而結者。生結為上,熟脫次之。堅黑為上,黃色次之。角沈黑潤,黃沈黃潤,蠟沈柔韌,革沉紋橫,皆上品也。”經海路入廣的沉香稱“舶香”,與海南黎峒的“土沉香”不同:“舶香往往腥烈,不甚腥者,意味又短,帶木性,尾煙必焦。”

2。 兜婁香——“兜婁香出海邊國,如都梁香。亦合香用,莖葉似水蘇。”

3。 檀香——檀香在宋代,是闍婆和三佛齊的特產。“其樹如中國之荔支,其葉亦然,土人斫而陰乾,氣清勁而易洩,爇之能奪眾香。色黃者謂之黃檀,紫者謂之紫檀,輕而脆者謂之沙檀,氣味大率相類。樹之老者,其皮薄,其香滿,此上品也。次則有七八分香者。其下者謂之點星香,為雨滴漏者謂之破漏香。其根謂之香頭。”檀香在宗教上是著名的供香,也是理氣之藥。留香持久,在諸香和合時,能起定香作用。

4。 甲香——甲香即螺掩,為螺殼口之圓片狀物,由螺足部表皮分泌物而成。《南州異物志》曰:“甲香大者如甌面,前一邊直才長數寸,圍殼岨峿有刺。其掩雜眾香燒之使益芳,獨燒則臭。一名流螺。諸螺之中,流最厚味是也。其蠡大如小拳,青黃色,長四、五寸。人亦啖其肉,今醫方稀用,但合香家所須。”方中對三兩甲香附加“制”字,指經酒蜜煮制後才可和合。

5。 丁香——其狀似“丁”字,因此為名,或稱雞舌香。“三月、二月開花,紫白色。至七月方始成實,大者如巴豆,為之母丁香;小者實,為之丁香。”一說其花蕾之乾製成品名為丁香,而其果實之乾製成品名為丁香母。味芬芳,能正氣,治口臭,止心腹痛。

6。 大芎——《本草衍義》稱:“芎,今出川中,大塊,其裡色白,不油色。嚼之微辛,根者佳。他種不入藥,止可為末,煎湯沐浴。此藥今人所用最多,頭面風不可缺也,然須以他藥佐之。”

7。 降真香——一名紫藤香,形似雞骨,又名雞骨香。俗傳舶上來者為“番降”。“生南海山中及大秦國,其香似蘇方木,燒之初不甚香,得諸香和之,則特美。入藥以番降紫而潤者為良。”方中所用降真香,當為“番降”。

8。 安息香——樹脂,狀若桃膠。“出波斯國,波斯呼為辟邪。樹長三丈,皮色黃黑,葉有四角,經寒不凋。二月開花,黃色,花心微碧,不結實。刻其樹皮,其膠如飴,名安息香。六七月堅凝,乃取之。燒之通神明,闢眾惡。”此香是著名薰香,暢達心脾,行氣活血。

9。 米腦——又名腦子,龍腦香之一。固體凝脂,氣芳烈,揮發力極強,有通竅散血之功。“土人入山採腦,須數十為群,以木皮為衣,齎沙糊為糧,分路而去。遇腦樹則以斧斫記,至十餘株,然後裁段均分,各以所得,解作板段,隨其板旁橫裂而成縫。腦出於縫中,劈而取之。其成片者謂之梅花腦,以狀似梅花也。次謂之金腳腦。其碎者謂之米腦。碎與木屑相雜者,謂之蒼腦。”

10。 麝香——又名麝臍香,是從雄性麝鹿肚臍和生殖器之間的腺囊內提取的粒狀晶體。《藥性解》雲:“麝香為諸香之最,其氣投入骨髓,故於經絡不所不入。然辛香之劑,必須損耗真元,用之不當,反引邪入髓,莫可救藥,誠宜謹之。”合香中不宜多用,故方中特標出微量“二錢”。

11。 鑑臨——此物須“另研”,附註“詳或異名”,待考。

(二)和劑

1。 薔薇水——又稱古剌水,是波斯語Gulab的音譯。大食薔薇水在宋代享有盛名:“舊說薔薇水,乃外國採薔薇花上露水,殆不然。實用白金為甑,採薔薇花蒸氣成水,則屢採屢蒸,積而為香,此所以不敗。但異域薔薇花氣,馨烈非常。故大食國薔薇水雖貯琉璃缶中,蠟密封其外,然香猶透徹,聞數十步,灑著人衣袂,經數十日不歇也。至五羊效外國造香,則不能得薔薇,第取素馨、茉莉花為之,亦足襲人鼻觀,但視大食國真薔薇水,猶奴爾。”方中的和劑,當為“大食國真薔薇水”,不會是五羊仿製品。

2。 蘇合油——蘇合油與蘇合香是二物,不可混為一談。“廣州雖有蘇合香,但類蘇木,無香氣。藥中只用有膏油者,極芳烈。大秦國人採得蘇合香,先煎其汁,以為香膏,乃賣其滓與諸國賈人,是以展轉來達中國者,不大香也。然則廣南貨者,其經煎煮之餘乎。今用如膏油者,乃合治成香耳。”蘇合油曾訛傳為“獅子屎”,實則是植物性香油。

以上各種成分,經和合而成“辛押陁羅亞瑟香”,無論是香丸還是香餅,均非口服藥物,而是專供燻熱的養生怡神之香。

六、辛押陁羅的遺產糾紛

蕃商的遺產繼承問題,也是市舶貿易中人際關係的大事。唐宋時代,屢有此類案件發生。從以下兩個例子即可看出問題的複雜性。

《新唐書》卷163《孔戣傳》載:“舊制,海商死者,官籍其貲。滿三月,無妻子詣府,則沒入。戣以海道歲一往復,苟有驗者,不為限,悉推與。”寬限處理,就算德政了。

《癸辛雜識》續集卷下又有具體案例:“泉南有巨賈南蕃回回佛蓮者,蒲氏之婿也。其家富甚,凡發海舶八十艘。癸巳歲殂,女少無子,官沒其家貲,見在珍珠一百三十石,他物稱是。省中有榜,許人告首隱寄債負等。”女少無子,即為“絕戶”,家貲就被充公了。

較之以上案例,辛押陁羅“住唐”更久,家產更大,散官級別也更高,其遺產如何繼承,自然引起公私雙方的共同關注。由於涉案多人,而又不是在廣州而是直上汴京(開封)起訴的,因此,辦案經過頗有周折。蘇轍在《辨人告戶絕事》文中備記其事如下:

廣州商有投於戶部者,曰:“蕃商辛押陁羅者,居廣州數十年矣,家貲數百萬緡,本獲一童奴,過海遂養為子。陁羅近歲還蕃,為其國主所誅,所養子遂主其家。今有二人在京師,各持數千緡,皆養子所遣也。此於法為戶絕,謹以告。”李公擇既而為留狀,而適在告,郎官謂予曰:“陁羅家貲如此,不可失也。”予呼而訊之曰:“陁羅死蕃國,為有報來廣州耶?”曰:“否,傳聞耳。”“陁羅養子所生父母、所養父母有在者耶?”曰:“無有也。”“法告戶絕,必於本州縣,汝何故告於戶部?”曰:“戶部於財賦無所不治。”曰:“此三項皆違法,汝姑伏此三不當,吾貸汝。”其人未服。告之曰:“汝不服,可出詣御史臺、尚書省訴之。”其人乃服。並召養子所遣二人,謂之曰:“此本不預汝事,所以召汝者,恐人妄搖撼汝耳。”亦責狀遣之。然郎中終以為疑,予曉之曰:“彼所告者,皆法所不許。其所以不訴於廣州,而訴於戶部者,自知難行,欲假戶部之重,以動州縣耳。”郎中乃已。

蘇轍於宋哲宗元祐二年(1087)十一月為戶部侍郎,四年(1089)調離戶部,辨告之事,當在這兩年內。從投狀中,可獲知有關辛押陁羅的若干資訊,分述如次:

第一,“居廣州數十年”,按一世三十年計,則辛押陁羅“住唐”始於宋仁宗嘉祐年間(1056~1063)。大概他是先為海商,致富後才兼貢使的。亦貢亦賈,遂被勅授“歸德將軍”。

第二,“家貲數百萬緡”,這是一個龐大數字。試與北宋國庫歲入相比,即可知其家當非比尋常。《建炎以來朝野雜記》卷十四雲:“國朝混一之初,天下歲入緡錢千六百餘萬,太宗皇帝以為極盛,兩倍唐室矣。天禧之末,所入又增至二千六百五十餘萬緡。嘉祐間,又增至三千六百八十餘萬緡。其後月增歲廣,至熙、豐間,合苗役稅易等錢所入,乃至六千餘萬。元祐之初,除其苛急,歲入尚四千八百餘萬。”兩相比較,這位廣州蕃長,堪稱富可敵國了。

第三,辛押陁羅在廣州的家屬,只有養子人一,原為“童奴”(或即“崑崙奴”)。至於他“近歲還蕃為其國主所誅”,雖未得其詳,但“近歲”當距投訴之時不遠,似可斷在元豐末至元祐初。因此,本文推測辛押陁羅寄寓廣州的年代,可能在1056~1086年這個時段。偏差難免,聊備一說而已。

在辛押陁羅的遺產糾紛中,蘇轍所起的作用是“辨”,而不是“判”。他認定那位向戶部投訴的“廣州商”行為違法,紊亂官司,應予斥責。所謂“三項皆違法”,指的是:其一,死無確證,僅據“傳聞”;其二,“養子”並非血親;其三,越過廣府,直訴戶部,是越級上訴。因此,不予受理,並揭露其投訴動機不純:“欲假戶部之重,以動州縣耳。”

辛押陁羅的遺產糾紛,最後如何結案,史無明載。倘若全數“沒入”官府,這位“蕃長”漂洋過海的半生辛勞,也就煙消雲散,只留下歷史的遺憾了。

結語

宋代廣州的市舶貿易,是一種以香藥珠犀為特色的跨文化貿易。紛然雜陳,豐富多彩,屢見吟詠。北宋詩人郭祥正的《廣州越王臺呈蔣帥待制》一詩,說得有聲有色:

番禺城北越王臺,登臨下瞰何壯哉。

三城連環鐵為甕,睥睨百世無傾摧。

蕃坊翠塔卓椽筆,欲蘸河漢濡煙煤。

滄溟忽見颶風作,雪山崩倒隨驚雷。

有時一碧渟萬里,洗濯日月光明開。

屯門鉦鐃雜大鼓,舶船接尾天南迴。

斛量珠璣若市米,擔束犀象如肩柴。

郭氏生於11世紀中期,是辛押陁羅的同時代人。詩中對市區結構(三城連環)、人文景觀(蕃坊翠塔)及舶貨類別(珠璣犀象)等的描述,再現了廣州蕃長活動的歷史場景,亦詩亦史,確實耐人尋味。

宋代廣州的歷任蕃長,見於文獻的寥寥無幾。就算名著一時的辛押陁羅,也只留下零散的片段記載。經過本文的整合和考述,可知其人其事涉及市舶史、職官史、教育史、香藥史和法律史,體現了異質文化的接觸和交融,堪稱華化蕃官的歷史標本。

辛押陁羅的事蹟表明,廣州蕃長的法權地位有明顯的時代性,與後世的領事裁判權不可同日而語。在朝貢體制下,他具有海商兼貢使的複合身份;在蕃坊社群裡,他是政教合一的頭面人物;而按宋代官制,他又是帶有“將軍”頭銜的朝廷命官(散官)。因此,蕃長的設定,僅僅植根於市舶時代(和平貿易)的獨特環境,沒有也不可能向洋舶時代(商業戰爭)延伸。

“唐宋八大家”中的蘇軾、蘇轍兄弟,儘管與辛押陁羅同時而不相識,但並不等於絕緣。“二蘇”中一人為他的授官草勅,一人為他的遺產辨明是非。這種出人意料的巧合,為中國阿曼關係史增添了意味深長的佳話。

原文出處:《澳門理工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