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上發了一句話,他被網警拘留了5天!
剛剛過去的春節,
本是大家闔家歡樂的日子,
然而有人卻進了拘留所,
只因在網上胡亂說話。
春節前的1月31日,
青海西寧男子張某,
在一個近500人的微信群中發了這樣一句話
“網警同志,我要嫖娼,
我要吸毒,
趕緊把我抓掉,
年過完了再把我放出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二十六條規定,
西寧網警於2月2日
對當事人張某做出行政拘留5日處罰。
網警提醒:
網路不是法外之地
法律底線不容踐踏
規範網路言行
共同維護絡清朗
微信、朋友圈都不能亂講話
因為這些地方都不是法外之地
這種教訓已有很多了!
微信群發“土X在查酒駕”,女子被拘留
2018年8月7日,
李某(女,35歲,江蘇南通通州人)透過微信群發表攻擊交警的言論,其行為擾亂了公共秩序,妨害了社會管理,已構成尋釁滋事。
目前,通州警方依法對李某執行行政拘留。
2018年8月13日,通州公安依法對違法行為人李某進行了公安行政處罰告知。李某利用網路平臺發表攻擊交警言論,其行為擾亂了公共秩序,妨害了社會管理。
朋友圈裡罵交警,姑娘被拘留
2017年9月23日,浙江麗水縉雲縣一女子因違法停車被交警處罰。為發洩心中不滿,她竟在朋友圈釋出了一條辱罵交警的言論。
縉雲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壺鎮中隊民警在微信朋友圈看到一條辱罵交通民警的言論,該言論嚴重侮辱了人民警察,影響惡劣。民警立即向壺鎮公安分局報案。
經查證:2017年9月22日19時許,蔣某因不滿壺鎮交警中隊民警對其違法停在壺鎮安居西路的車輛進行違停告知,將違法停車告知單拍照後上傳至自己的微信朋友圈,並配上辱罵民警的言論,造成惡劣影響。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第(四)項:
有其他尋釁滋事行為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9月23日,縉雲縣公安局對蔣某作出行政拘留的處罰,蔣某也為自己的不理智行為付出了沉重的代價。
不僅是個人,
群主們也要注意了!
微信群裡的言論,
群主也有責任進行約束,
否則也是要負責的!
《網際網路群組資訊服務管理規定》中要求,網際網路群組建立者、管理者應當履行群組管理責任,
即“誰建群誰負責”“誰管理誰負責”,依據法律法規
、使用者協議和平臺公約,規範群組網路行為和資訊釋出,構建文明有序的網路群體空間。
案例:
微信群男子揚言要爆炸,群主被依法傳喚
2018年6月5日,湖北鄖西縣公安局網安部門在例行工作巡查中發現,網名為“海天之戀”的網友在該縣羊尾鎮某微信群中編輯釋出了一條內容激烈且揚言要搞爆炸危害公共安全的資訊。
鄖西縣公安局網安部門和羊尾派出所迅速立案展開調查,在詢問中,肖某對自己的違法行為供認不諱。
因肖某的行為構成揚言實施爆炸,6月11日,鄖西縣公安局對其依法處以3日行政拘留處罰。
因該微信群群主嚴某未履行管理責任,網安大隊依據《網際網路群組資訊服務管理規定》,依法傳喚嚴某到案,對嚴某予以訓誡。
編輯:山西晚報全媒體編輯 蘭葉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