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上海一美女應聘高階保姆,月薪4000,合同:自願發生關係

荀子認為:“人之性惡,其善者偽也。今人之性,生而有好利焉,順是,故爭奪生而辭讓亡焉;生而有疾惡焉,順是,故殘賊生而忠信亡焉;生而有耳目之欲,有好聲色焉,順是,故淫亂生而禮義文理亡焉。”

情慾是人的正常需求,但有人卻是透過泯滅禮法的方式去滿足自己的一己私慾,更妄圖將其合理化使自己逃離法律的制裁,在2013年,上海就有一男子招聘美女做高階保姆,月薪4000,還在合同上提出要求:自願發生關係。

2012年,上海一美女應聘高階保姆,月薪4000,合同:自願發生關係

“你好,我姓張,住在崇明縣長興島江南大道808號,家裡有個6歲的女兒,想找保姆做保潔、燒飯,工資3,000元/月,有合適的人選嗎?”“您好,本公司現有兩個保姆可以上門,一位是50多歲,一位是30歲左右,都是女性。”“我只要30歲到35歲

2013年6月11日,靈幫家政公司收到了一名客戶的來電,在確認對方的需求後,接話員將情況告知了符合條件的馮某,並安排其前往。當日下午15時30分,馮某趕至長興公交樞紐站,與該男子聯絡後,又趕至長興鎮潘園公路大興路口與男子會合。

該男子騎腳踏車說要帶馮某熟悉周邊道路,可突然,男子讓馮某做腳踏車前面,還提出月薪4000的價格讓馮某當其情人;馮某被嚇了一跳立馬錶示拒絕。可該男子仍不死心,又出價1000元說想與其發生一夜情,馮某自然還是搖頭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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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馮某不為所動,該男子只好帶馮某回車站,可當兩人騎車至長興鎮怡清苑旁南側的小路時,該男子提出已經錯過了末班車,沒有其餘的車回市區了,又表示自己可以開個房間給馮某住,想到該男子之前的表現,馮某十分警惕,並不同意對方的建議。

可該男子竟然還抱怨起來,稱找小姐過夜也只有幾百元,沒想到馮某竟然接二連三的拒絕了他,一邊說著,他又強行將馮推到路旁的一條小溝裡,脫去馮的褲子,捲起馮的上衣,拿走馮的褲子,將腳踏車推到小溝裡放好。

馮某從未經歷過這樣的事情,害怕對方會威脅自己的生命,瑟瑟地不敢逃走。男子脫去自己的褲子,將馮壓在身下,用右手掐住馮的脖子威脅馮不要報警,強行和馮某發生了性關係,隨後騎腳踏車逃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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馮某在原地哭了一會兒後,鼓起勇氣走到怡清苑門口報了警。她向警方描述道該男子35歲左右,身高約170釐米,自稱在船廠上班,騎一輛黑色男式腳踏車,穿一套白色工作服,最後6月13日,在警方提供的照片中,馮某認出了侵犯她的男子。

原來該男子並不如他在電話裡所說姓張,其本名叫曹廣恩,根據兩人當時通話的號碼,警方對其通訊記錄進行了篩選排查,透過與曹廣恩通話較頻繁的一位機主提供的資訊,在江南造船廠三號線內將其抓捕歸案。

透過警方的調查,眾人發現曹廣恩還和另外兩件案子有著莫大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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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4月12日,崇明縣公安局接到陳某報案,稱一男子在長興鎮長明村某屋內向其借錢,在遭拒絕後持刀威脅她,自己還在反抗中被刺傷了右手掌。

時間回溯到案發當日,中午12時,陳某與與4歲孩子正在屋內看電視,一名穿白色工作服的陌生男子推開虛掩的房門,向陳某詢問租房價格以及是否有空房出租;陳走到門口指給男子看斜對面的空置房屋,可男子去而又返,接著詢問房東是否在家。

陳某到屋外看到房東家大門關著,告知該男子房東外出未歸,男子又問房東手機號碼,陳某稱不知道,男子即離開。過了一會兒,男子再次返回,戴著口罩,脫了口罩說口渴,陳某某倒了一碗水在門口給男子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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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喝完水,問能否借點錢,遭陳某拒絕。男子遂進屋,並隨手關門,從身後拿出一把匕首靠近陳某;陳立即用右手抓住刀刃,用左手抓住男子另一隻手,叫孩子去開啟門。門被開啟時,男子跑到屋外,推著腳踏車逃跑了。

陳某指認該男子約30歲、身高約1。70米、穿白色的工作服、外地口音,騎一輛藍色男式腳踏車,腳踏車停在弄堂口。警方截取了相關監控影片,並提取了當時嫌疑人喝水的碗上的唾液斑,後在偵查馮某被強QJ案時,透過相關DNA鑑定出曹廣恩為搶劫案的嫌疑人,曹廣恩這才承認。

另一件案件發生在2012年8月23日晚上,曹廣恩下班後欲尋找女性發生性關係,在長興鎮新興支路、金岸路附近鎖定目標高嫚利,然遭到反抗;後曹廣恩持隨身攜帶的尖刀捅刺其大腿部等部位數刀後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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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群眾發現受傷的高嫚利並將其送往醫院時,其已錯過最佳治療時間最終死亡。經法醫鑑定,高嫚利系生前被他人用銳器刺戳兩側大腿造成右側股動脈破裂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然曹廣恩當庭否認殺害高嫚利,稱其有罪供述是受到了刑訊逼供,後因證據不足,此項指控並不成立。

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QJ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法院認為,曹廣恩以暴力脅迫手段QJ婦女,另持刀入戶劫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QJ罪、搶劫罪,依法應兩罪並罰。因曹廣恩否認在兩次犯罪時使用暴力,與查明的事實不符,且無自首情節,此方面不予從輕處理;但曹廣恩系搶劫未遂,此節犯罪依法可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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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終,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判曹廣恩犯QJ罪,處有期徒刑七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犯搶劫罪,處有期徒刑九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然則從人之性,順人之情,必出於犯分亂理,而歸於暴。故必將有師法之化,禮義之道,然後出於辭讓,合於文理,而歸於治。用此觀之,人之性惡明矣,其善者偽也”,人性本善或人性本惡我們無從得知,但可以明確是的我們需要在師法、禮義的幫助下向道德靠攏,學習如何剋制個人的慾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