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獲利250萬!巢湖一溫泉會所老闆組織30餘名婦女賣淫終審獲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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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審理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周某康犯組織賣淫罪一案,於2019年7月4日作出一審刑事判決。宣判後,原審被告人周某康不服,提出上訴。

近日,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經過閱卷、訊問上訴人,並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認為本案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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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周某康,男,漢族,1963年6月28日出生,初中文化,個體經營戶,安徽省含山縣人,戶籍所在地安徽省巢湖市,住巢湖市。因涉嫌犯組織賣淫罪於2017年4月22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該局取保候審,2018年5月24日被該局決定監視居住,同年11月23日被巢湖市人民檢察院決定監視居住,2019年1月10日經一審法院決定逮捕,同年1月14日由巢湖市公安局執行逮捕,因患病巢湖市看守所不予收押,同年1月18日被一審法院監視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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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判認定:被告人周某康實際控制並獨立經營巢湖市東塘路“尚金壹號溫泉會所”(以下簡稱尚金壹號)。自2016年1月份開始,周某康邀集夏某寶(另案處理)為該會所先後累計招募30餘名賣淫女,並制定賣淫套餐、內容及價格,安排賣淫女在該會所四樓、五樓提供賣淫服務,從中非法獲利2514060元。

其間,夏某寶先後僱傭夏某(已判決)負責安排賣淫女住宿及工號的分配,在會所一樓大廳招攬嫖客等日常管理工作,並從賣淫女的賣淫收入中抽取提成,王某某、任某某(均另案處理)輪流負責每天在四樓或五樓為嫖客安排房間及賣淫女。周某康支付基本工資給王某某、任某某、夏某,並指派該會所會計毛某(另案處理)將賣淫收入按照周某康得47%、夏某寶得53%的比例來分配。

2017年4月21日,被告人周某康被黃山市公安局老街派出所民警抓獲。

證人竇某的證言,證實:尚金壹號共有五層,一樓是浴場,二樓是休閒大廳,三樓是按摩房和足療房,四樓是客房,五樓是員工**技師宿舍和辦公室。其不清楚三樓足療房和按摩房裡做什麼專案,這是由技師主管負責的。店裡的技師主管經常換,三樓和四樓的技師主管分別負責相應樓層的技師。三樓做的是300元以下的按摩,有足療99元、松骨169元、至尊199元;四樓做的是A、B、C三個套餐,價格分別是388元、488元、68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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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洪某的證言,證實:其在巢湖市尚金壹號會所裡從事賣淫活動。其工號是55號,在會所裡上了五天班。套餐內容都是色情服務,有388元、488元和688元。夏某跟她們結算工資是按照A套餐提成170元、B套餐提成220元、C套餐提成3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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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案人夏某寶的供述與辯解,證實:2016年1月份,周某康打給其電話,讓其找一批技師到他在巢湖市的尚金壹號溫泉會所上班。他說技師做188元的推油,幫客人打飛機什麼的。其有技師群,就答應他了。然後其找了一批技師過來。做了大概一個月左右,周某康跟其講,技師只做推油不行,要做大的,意思就是跟客人發生性關係。其講可以,然後他跟其講技師做哪些服務,分為A、B、C套餐。收費分別定成388元、488元和688元。技師主要在4樓、5樓為客人提供性服務。賣淫技師服務費其拿55%,店裡拿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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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周某康的供述與辯解,證實:其在巢湖經營尚金壹號溫泉賓館是從2014年7月份從蔣某某手裡承包該場所的,簽了5年的合同,每年租金80萬元左右,賓館的法人是蔣某某的老婆王某某,其在會所是獨資。因為效益不好,2015年9月份,其將會所的四樓和五樓轉租給夏某寶承包經營足浴按摩,其只和夏某寶聯絡。其和夏某寶開始是半個月結算一次,後來是十天,最後是每週一結算。

原判認為:被告人周某康夥同他人以招募、容留等手段累計組織30餘名婦女賣淫,其行為已構成組織賣淫罪。被告人周某康系初犯,當庭自願認罪,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周某康的違法所得予以追繳。

2019年7月4日,巢湖市人民法院一審判決:

一、被告人周可康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10萬元。

二、違法所得予以追繳。

一審判決後,原審被告人周某康上訴提出原判認定其行為構成組織賣淫罪屬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辯護人亦提出了相同的辯護意見。

近日,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院經審理查明: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認定的相同。本院對一審認定的事實和證據予以確認。

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本裁定為終審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