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要全面取消?國家“動真格”,業主終於迎來一個好訊息

1.物業與業主的矛盾

這些年,關於業主和物業之間的矛盾還真不少,比如,前幾天在網上看到的一則訊息,江蘇某小區因為物業長期不作為、管理不善、小區環境髒亂差等一系列問題,導致業主和物業之間的矛盾上升到肢體衝突。

再比如,前段時間網上也爆料了這樣一個新聞,某小區業主因為不願繳納幾塊錢停車費,導致與堵在路口的保安大打出手。

而業主之所以不願意繳費,只因為他的車停在了自家的停車位上。但是因為車位沒有繳納管理費,所以被物業認定為臨時停車,必須繳納停車費。

矛盾一觸即發,二人以傳統的方式進行了一番較量,但是保安成了最終受害者,而這一場糾紛,最終以業主賠償保安1500元結束…

物業要全面取消?國家“動真格”,業主終於迎來一個好訊息

其實這些年,物業與業主之間類似這樣的矛盾還真不少,而多數大矛盾基本上都是由一些小問題引起的,其實很多原因,有的時候並不是在問題的本身,更多的是因為業主與物業之間的角色地位。

就如同不少網友在網上所說的那樣,物業本來就是業主花錢請來做服務的,可是這些年,不少物業開始跳出服務行業,做起了管理者,以至於業主在自己的小區沒有了話語權,甚至有的物業還制定了各種標準,業主的話語權在漸漸減少。

對於這種現象,有朋友說主要的原因還是在於沒有一個機構來制約物業,如果小區成立業委會,業委會掌握了物業的生死大權,那麼物業就不敢那麼放肆。

物業要全面取消?國家“動真格”,業主終於迎來一個好訊息

2.全面取消物業

其實,根據相關規定,業委會確實有權決定物業的任免,但是,想要實現業委們的處世之道完全達到業主們預期的結果,卻不那麼容易。

正常情況下,新小區交房以後一段時間內,一般是開發商和物業公司籤合同,待小區成立業委以後,再與業委進行交接。

但是想要成立業委的前提是,得取得小區80%以上的業主的同意。實際上,別說業委們更換物業,就光這第一步——成立業委會,就難倒了99%的小區業主。

且不說要實現這個的工作量有多大,即便能一次解決,在成立業委會的過程中,物業也會給予諸多阻撓。

比方說,給一部分業主“送禮”,要麼現金、要麼免費停車、免物業費等等。實在不行,就拉上街道辦一起,橫豎總有辦法阻擋你。

當然了,即便是成立了業委會,也難保業委不和他們同流合汙。就拿上面講到的江蘇的例子,業主與物業“鬧”完以後,業主們高興著終於自己的小區自己當家做主了,可沒想到的是,成立業委後不久,業委們竟然與原物業又重新簽訂了五年的合約。

物業要全面取消?國家“動真格”,業主終於迎來一個好訊息

3.國家“動真格”

因為物業與業主之間的矛盾越來越多,且更換物業的路上又總能遇上這樣、或那樣的不順,這兩年,業主們要求取消物業的呼聲也越來越強烈了!

其實,對於物業能否取消這件事,國家之前也有過回覆:在沒有更好的機構來頂替物業服務業主之前,是不能取消物業的,畢竟眼下還有不少物業得到了業主們的一致好評。

也就是說,目前還不能直接取締物業!

但是,物業不能取消,並不意味著以後它就可以為所欲為、毫無約束。

比如去年,住建部官網就有過通知,將物業行業的亂象,納入重點整治:

大致的規範內容包括以下幾個:

1.未按照服務合同約定和提供標準的服務。

2.未按規定公示物業收費標準、業主共有部分的收益情況、維修資金使用情況相關資訊。

3.超出合同約定,公示收費專案標準收取費用。

4.擅自利用業主共有部分開展經營活動,侵佔、挪用業主共有部分經營獲利。

5.物業服務合同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後,無正當理由拒不退出的。

其中,最受業主們關注的,就是:2、4、5這幾條。

即第二條:物業要公示所有收支,業主有權知道每筆錢的收入與花銷。

第四條:物業經營公攤面積的利潤要歸還業主,比方說電梯間的廣告收入等

第五條:業主如果確實不滿意物業費服務,可以以投票方式解聘物業。投票人數達到2/3即可。

物業要全面取消?國家“動真格”,業主終於迎來一個好訊息

其實很顯然,新規的出臺除了為保障業主權益,也是為了警示物業做好本職工作,莫要為了短期利益而忽略了長期的行業發展。

要知道,隨著購房者對居住要求的不斷提高,將來對物業的高品質要求也會越來越高,彼時,服務不好的物業必然會慢慢的被行業所淘汰。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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