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藥還是販毒?母親版“藥神”案中的法與情

【話題匯入】

買藥還是販毒?母親版“藥神”案中的法與情

近日,河南省中牟縣人民檢察院的依法不起訴決定書在網路上引起了熱議。當事人李女士的兒子出生25天被確診為癲癇,有醫生建議李女士尋找一種名叫“氯巴佔”的藥物治療其兒子的病症。氯巴佔在我國屬於第二類精神藥品,受到嚴格管控,只能依靠海外代購。李女士最終經介紹從某海外代購處買到了國外的氯巴佔。今年,李女士因為幫助該代購收取了一個國外寄來的氯巴佔包裹,被公安機關以“涉嫌走私、運輸、販賣毒品罪”,採取強制措施。最終,中牟縣人民檢察院認定李女士的行為雖然構成犯罪,但基於其行為的情節、社會危害性等考慮,最終對李女士作出的不予起訴決定。

買藥還是販毒?母親版“藥神”案中的法與情

中牟縣人民檢察院的不起訴決定書顯示,李女士系因為幫助代購收取包裹而被司法機關處理,而非某些報道標題所稱的因給兒子購買藥物而被處理。實際上,就算是不考慮本案的實際情況,冷冰冰地用法律去評價,購買管制藥品與協助運輸管制藥品,二者系截然不同的法律關係。

【案件分析】

首先,如果李女士僅僅是為了給兒子治病而購買了氯巴佔,那即使將氯巴佔認定為毒品,李女士購買“毒品”的行為很有可能並不構成刑事犯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條規定,非法持有鴉片、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以外的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才構成犯罪。而如果李女士購買的氯巴佔數量達不到較大的程度,其行為僅構成違法治安管理,《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二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一)非法持有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而本案司法機關對李女士進行追究所針對的實際上系其幫助代購接收、轉寄氯巴佔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本案中,李女士的行為實際上系在幫助代購運輸氯巴佔,其行為某種程度上滿足了上述規定。

需要注意的是,運輸毒品罪系故意犯罪,要求行為人知悉自己運輸的物品屬於毒品。而在本案中,李女士作為癲癇病患者的母親,在醫生的介紹下給兒子服用了氯巴佔後親身見證了氯巴佔對癲癇病的療效。在此基礎上,應當承認要求李女士認定氯巴佔屬於毒品具有難度。某種程度上,要求處於此情景的李女士認定氯巴佔屬於毒品,有些強人所難。因此,在主觀上,李女士的行為是否符合運輸毒品罪的構成要件,仍有待商榷。我們相信,中牟縣人民檢察院對李女士作出不予起訴決定,也或多或少地考慮了這一情況。

【寫在最後】

法不外乎人情,中牟縣人民檢察院對於李女士案件的處理深刻地踐行了這一理念。對於李女士而言,即使她幫助代購收取、轉寄氯巴佔的行為已經違法了國家法律的規定,於法不容。但無論是行為性質、動機還是造成的社會危害,都難言惡劣與嚴重。中牟縣人民檢察院對李女士不予起訴,而不是冷冰冰的適用法律對李女士進行追究,體現了對國法與人情的兼顧,值得稱讚。

(作者 董世勳 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