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傭法律關係的認定問題

趙國青,男,河南省鎮平縣石佛寺鎮仝堂村五組四號,身份證號碼:412925196603071572,電話:13523658904。別人給我說楊志全有粘外牆瓷磚是每平方25元,我給我堂弟說楊志全有粘外牆瓷磚活是每平方25元,就這樣我和我妻子,我堂弟三人自帶工具開始施工,施工到第三天下午四點多時候,楊志全說趁其他工程隊的架子把他們施工後剩餘的空間瓷磚給粘了,當時我先上了其工程隊架子由我妻傳遞原料後開始貼上,這時我堂弟也上了其工程隊架子,也是由我妻子給他傳遞原料,就在貼上時架子從我堂弟處倒塌,造成了我妻子死亡,我堂弟重傷。河南省鎮平縣人民法院認為:我與楊志全是承攬關係,我組織我堂弟等人施工,施工完畢後由我從楊志全處結算後給我堂弟支配工錢存在控制,支配從屬的關係,形成了僱傭法律關係。我承擔80%責任即賠償我堂弟四十六萬多元,楊志全承擔20%責任即賠償我堂弟十七萬多元錢。

這樣的僱傭關係認為合法嗎?為什麼不從施工前之這每平方25元的工程價格說起?這25價格能成為認定僱傭關係的形式要件嗎?為什麼不從施工中的責任義務說起,在施工中滿足誰的要求?為什麼非要從施工完畢後說起,施工完畢後由我從楊志全處結算給我堂弟支付工錢,有證據證明之人是必須的?這樣的僱傭法律關係認定合法,合理嗎?我堂弟為什麼是零責任?請各介人士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