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臺律師事務所案例解析:幫助犯罪分子“套現”,男子獲刑!

作者:北京瀛臺律師事務所

【案件回放】

2019年6月,江某(另案處理)在網路上實施詐騙,假借中獎的名義向被害人莫某騙取人民幣共計五十萬元。後江某聯絡自己的好友趙某,向趙某索要趙某的身份證明和銀行卡賬號,江某向趙某告知自己的用途,並告知事後會給付給其五萬元“好處費”。後趙某將自己的證件借給了江某,江某則將趙某的銀行卡號告知被害人莫某,讓被害人莫某將將款項打至趙某的銀行卡內。後趙某將卡內所騙取的款項取出給江某。後經法院審理認為,趙某明知江某從事犯罪行為獲取犯罪所得,仍為江某取款提供幫助,故趙某的行為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決其有期徒刑八個月,並處罰金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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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瀛臺律師論法】

根據《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規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本案中,江某詐騙被害人莫某,為了逃避追查,江某使用好友趙某的身份資訊和銀行卡號實施詐騙。趙某在明知江某所得是詐騙犯罪所得的情況下,仍積極幫助江某提現,並從中獲取不法利益。故趙某的行為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單但趙某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並自願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法院遂作出如上判決。

【瀛臺律師提醒】

若明知他人所得是犯罪所得的而透過其他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構成犯罪,將會受到刑法的制裁,切勿“明知”故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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