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貨來襲!法考中的刑法總結:從輕、減輕篇

第十條【對外國刑事判決的消極承認】

第十條 【對外國刑事判決的消極承認】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罪,依照本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雖然經過外國審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國已經受過刑罰處罰的,可以免除或者

減輕

處罰。

刑事責任年齡

第十七條 【刑事責任年齡】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週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對依照前三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應當

從輕

或者

減輕

處罰。

因不滿十六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第十七條 之一 【刑事責任年齡】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

從輕

或者

減輕

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

從輕

或者

減輕

處罰。

第十八條、第十九條

第十八條 【特殊人員的刑事責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式鑑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

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

從輕

或者

減輕

處罰。

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又聾又啞的人或盲人犯罪的刑事責任】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

從輕

減輕

或者免除處罰。

正當防衛、緊急避險

第二十條 【正當防衛】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

減輕

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緊急避險】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採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

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

減輕

或者免除處罰。

第一款中關於避免本人危險的規定,不適用於職務上、業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

犯罪預備、犯罪未遂、犯罪中止

第二十二條 【犯罪預備】為了犯罪,準備工具、製造條件的,是犯罪預備。

對於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

從輕

減輕

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二十三條 【犯罪未遂】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

從輕

或者

減輕

處罰。

第二十四條 【犯罪中止】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

對於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

減輕

處罰。

從犯、脅從犯、教唆犯

第二十七條 【從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對於從犯,應當

從輕

減輕

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二十八條 【脅從犯】對於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

減輕

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二十九條 【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教唆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

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於教唆犯,可以

從輕

或者

減輕

處罰。

自首、立功

第六十七條 【自首】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

從輕

或者

減輕

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

從輕

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

減輕

處罰。

第六十八條 【立功】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

從輕

或者

減輕

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

減輕

或者免除處罰。

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一百七十六條

第一百六十四條 【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對外國公職人員、國際公共組織官員行賄罪】為謀取不正當商業利益,給予外國公職人員或者國際公共組織官員以財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

減輕

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一百七十六條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在提起公訴前積極退贓退賠,減少損害結果發生的,可以

從輕

或者

減輕

處罰。

第二百四十一條

第二百四十一條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強姦罪】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強行與其發生性關係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非法拘禁罪【故意傷害罪】【侮辱罪】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非法剝奪、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傷害、侮辱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並有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拐賣婦女、兒童罪】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又出賣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

從輕

處罰;按照被買婦女的意願,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

從輕

或者

減輕

處罰。

第二百七十二條

第二百七十二條 【挪用資金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罪】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有第一款行為,在提起公訴前將挪用的資金退還的,可以

從輕

或者

減輕

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

減輕

或者免除處罰。

第二百七十六條

第二百七十六條 之一 【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尚未造成嚴重後果,在提起公訴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並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

減輕

或者免除處罰。

第三百八十三條

第三百八十三條 【貪汙罪的處罰規定】對犯貪汙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貪汙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二)貪汙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貪汙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對多次貪汙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汙數額處罰。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有第一項規定情形的,可以

從輕

減輕

或者免除處罰;有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情形的,可以

從輕

處罰。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項規定情形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第三百九十條、三百九十二條

第三百九十條 【行賄罪的處罰規定】對犯行賄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

從輕

或者

減輕

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對偵破重大案件起關鍵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

減輕

或者免除處罰。

第三百九十二條 【介紹賄賂罪】向國家工作人員介紹賄賂,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介紹賄賂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介紹賄賂行為的,可以

減輕

處罰或者免除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