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問題——事實認識錯誤能否以故意犯罪論處?
什麼叫事實認識錯誤?
事實認識錯誤是刑法的一個難點,又稱事實的構成要件錯誤。
是指當行為人的主觀想法跟實際造成的客觀上的危害結果不一致的時候,行為人是否構成故意犯罪的問題。
換句話說,事實認識錯誤解決是的行為人是否構成故意的問題,也就是當主觀與客觀不一致的時候,是否阻卻故意的問題。
事實認識錯誤的型別
事實認識錯誤從整體上可以分為兩種型別。第一種是同一犯罪構成間的事實認識錯誤,第二種是不同犯罪構成間的事實認識錯誤。
同一犯罪構成間的事實認識錯誤是指儘管行為人主觀跟客觀的認識不一致,但是行為人所犯的是一個罪。那麼不同犯罪構成間的錯誤就是說行為人主觀上跟客觀上不是一個罪。
用案例來解釋這兩個概念
案例一甲想用槍射殺乙,但是由於距離太遠,沒有看清,誤把丙當做乙射殺,致使丙死亡。問,甲對丙構成是否構成故意殺人罪?
案例二甲想射殺乙,由於距離太遠,沒有看清,誤把丙製作的乙的雕塑當做乙射殺,致使丙的雕塑毀壞。問,甲對丙是否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
解析
在案例一中所描述的
甲不論射殺乙還是射殺丙,都構成這麼一個事實,甲殺人。那麼這就屬於同一構成要件的事實認識錯誤,因為不論甲殺的是誰,甲都是殺人罪。
在案例二中描述的
就與案例一大不一樣了。因為甲射殺乙構成殺人罪,甲射殺雕塑卻構成毀壞財物罪。那麼這就屬於不同構成要件的事實認識錯誤,因為甲殺乙,或者甲射擊一個雕塑完全不是一個犯罪就能評價的。
從案例的角度看刑法的事實認識錯誤所要解決的問題
剛才已經說過了事實認識錯誤要解決的是行為人是否構成故意犯罪的問題,也就是說在行為人主觀想的與客觀發生的情況不一致的時候,能否把行為人主觀上的故意跟客觀上的結果聯絡起來的問題。
比如在案例一中,甲故意殺乙,事實上卻殺了丙,那麼能否認定甲對丙構成故意殺人罪?
在案例二中,甲故意殺乙,事實上卻擊碎了丙的雕塑,那麼能否認定甲對丙夠成故意毀壞財物罪?
理論上的解決
理論上對這個問題的解決有三種學說
法定符合說,抽象符合說,和具體符合說
根據不同的學說會產生不同的結論
由於抽象符合說主逐漸被淘汰,所以我們只討論具體符合說和法定符合說
在明天的文章中,我會分別以案例的形式對這兩種學說進行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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