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庭宣判和定期宣判有什麼區別

開庭宣判是什麼意思

宣判即宣示判決,是指人民法院對刑事案件經過審理後依法作出判決並予以宣告的制度。我國宣判制度包括當庭宣判和定期宣判。當庭宣判,顧名思義就是法院當庭作出判決或裁定。因此,雙方當事人無需再耗時等待判決結果,當場就能知道案件裁判的情況;定期宣判,是指合議庭評議完畢或獨任審判員的審理結束後,人民法院在另訂的期日宣佈判決。

一般來說,應當鼓勵當庭宣判。因為當庭宣判一來可以節約司法資源,避免當事人為了宣判又要跑一趟;二來防止權力尋租,當庭宣判就減少了法官權力尋租的空間,也減少了當事人利用宣判前的時間去與法官進行見面和溝通,亦或是透過一些不恰當的方式來達到自己的訴訟目的。

但是刑事訴訟中,法官似乎更喜歡選擇定期宣判,因為相較於當庭宣判,定期宣判的好處更顯而易見:

1、 刑事案件人命關天,涉及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宣判結果關乎被告人、被害人及其家屬多方的切身利益,實行當庭宣判不易引發不良後果,而定期宣判等於給予各方一定的緩衝時間,在心理上更容易接受。

2、對於輕刑事案件,法官傾向達成刑事和解,當庭宣判就等於堵住了和解這條路。

3、重大疑難複雜案件,難以作出決定,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需要提交審判委員會處理,因此不宜當庭宣判,也無法當庭宣判。

4、當庭宣判的案件,刑事訴訟判決書必須在宣判後的5日送達。而刑事案件一般都比較複雜,尤其是有些案件,主審法官撰寫後還要經過庭長稽核、分管副院長籤批,5天的時間根本不夠,所以只能擇期宣判。

由於目前法院基本是案多人少,每個法官手頭都有一大堆的案子,除了該案件承辦人外,一般來說合議庭中其他成員是不會提前接觸案件,卷宗更是看都沒看過。也就是說,除了承辦人外,合議庭其他成員完全是依靠庭審的那兩三個小時來完成前述工作的。整個合議庭要在這麼短的時間內完成構造案件事實,做出判斷並形成合議意見至判決,容易出錯。因此,除了某些簡單案件,大多數情況下,能夠當庭判決的,往往是合議庭已經有了預設立場的案件,除此之外,擇期宣判才是常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