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企業彙算清繳:按開票金額確認收入是否有風險?

投入法的履約進度怎麼確定

建築企業按當期開具增值稅發票金額確認收入,會計處理、稅務處理均存在問題。一般情況下,當期開票金額不等於當期會計收入,也不等於當期企業所得稅應確認收入,甚至也不等於當期增值稅的銷售額。一些建築企業納稅人將開票金額=當期會計收入=當期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當期增值稅銷售額,是不正確、且存在較大稅務風險。彙算清繳時,未按企業所得稅規定,少確認的收入應納稅調整增加。

根據新收入準則的規定,工程施工合同屬於在某一時段內應履行的履約義務,企業應當在該段時間內按照履約進度確認收入。所以,建築企業一是不能按開票金額確認收入(除非正好與形象進度一致);二是要根據已經發生的成本計算出履約進度,然後根據預計總收入和預計總成本及已經確認的收入及成本,計算出當期應確認的收入和成本。

企業所得稅:應按完工百分比法確認收入。

依據:

《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財會〔2017〕22號)

第十二條 對於在某一時段內履行的履約義務,企業應當在該段時間內按照履約進度確認收入,但是,履約進度不能合理確定的除外。企業應當考慮商品的性質,採用產出法或投入法確定恰當的履約進度。其中,產出法是根據已轉移給客戶的商品對於客戶的價值確定履約進度;投入法是根據企業為履行履約義務的投入確定履約進度。對於類似情況下的類似履約義務,企業應當採用相同的方法確定履約進度。

當履約進度不能合理確定時,企業已經發生的成本預計能夠得到補償的,應當按照已經發生的成本金額確認收入,直到履約進度能夠合理確定為止。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

二、企業在各個納稅期末,提供勞務交易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的,應採用完工進度(完工百分比)法確認提供勞務收入。

建築企業彙算清繳:按開票金額確認收入是否有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