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量履約進度的產出法應用這樣才對~學到就是賺到

投入法的履約進度怎麼確定

透過對新收入準則的學習,筆者發現計量履約進度的產出法應用是一個難點。為此,筆者以示例的形式予以分析。

例:某上市公司A披露的收入確認具體判斷標準如下。

增值服務合同:指在公司銷售軟體的基礎上,完成客戶特定需求的定製開發合同。增值服務合同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節點和里程碑,取得經客戶確認的相關交付、初驗、試執行、終驗或者專案進度報告等檔案時,結合客戶付款方式分段確認收入。

網路最佳化測試及維保和技術服務,合同約定了服務期限、合同總價,以及以“人日”、“人月”等作為計價結算方式的,按照合同約定的方式按期結算並確認收入;不以“人日”、“人月”等作為計價結算方式的,根據服務期限按直線法確認收入。如果合同約定按里程碑驗收並結算的,則根據客戶確認的里程碑分階段確認收入。

軟體開發服務,若合同約定工程進度的按合同約定執行;若合同未約定工程進度則按軟體專案的實施環節確認完工進度,即公司取得專案實施相關環節的文件並得到客戶確認後,確定工程進度。專案各個研發環節對應的完工進度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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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滿足在某一時段內履行履約義務的條件,A上市公司確定履約進度的“里程碑法”是否符合新收入準則的要求?

比較產出法和投入法的優缺點

新收入準則第十二條要求,對於在某一時段內履行的履約義務,企業應當在該段時間內按照履約進度確認收入。根據商品或服務的性質,履約進度可以採用產出法或投入法確定。其中,產出法是根據已轉移給客戶的商品對於客戶的價值確定履約進度;投入法是根據企業為履行履約義務的投入確定履約進度。

產出法以已轉讓的商品或服務的價值相對於剩餘商品或服務對於客戶的價值的直接計量結果為基礎,比如測量迄今為止已完成的履約情況、評估已實現的結果、已達到的里程碑、流逝的時間、已生產或已交付的單位等。優點是最能如實地反映企業的履約情況,不足是產出可能無法直接觀察,資訊的取得成本可能過大。

投入法以企業履行履約義務所作的工作或投入相對於履行履約義務的預計總投入為基礎,比如消耗的資源、花費的工時數、發生的成本、流逝的時間、使用的機器運轉時數等。優點是易於操作,不足是投入與控制轉移之間可能不存在直接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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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在於控制權可否在離散時點轉移

問題的核心是履約義務所對應的商品或服務的控制權可否在離散的時點轉移。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應用指南》(2018),如果所選擇的產出指標無法計量某些控制權已轉移給客戶的商品或服務時,不應採用產出法。例如,當處於生產過程中的在產品在其完工或交付前已屬於客戶時,如果該在產品對本合同或財務報表具有重要性,則在確定履約進度時不應使用已完工或已交付的產品作為產出指標,這是因為處於生產過程中的在產品的控制權也已經轉移給客戶,而這些在產品並沒有包括在產出指標的計量中,因此該指標並未如實反映已向客戶轉移商品或服務的進度。

在2016年4月的會議上,收入確認聯合過渡資源小組(TRG)普遍認為,當主體滿足在某一時段內確認收入的三項條件中的任一項時,控制不是在離散的時點轉移,並且對進度的恰當計量不應導致因主體的履約而確認在產品或類似資產。《<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應用指南》(2018)也指出,如果企業在合同約定的各個里程碑之間向客戶轉移了重大的商品的控制權,則很可能表明基於已達到的里程碑確定履約進度的方法是不恰當的。但這並不意味著僅因為履約上存在或可能存在間隔就禁止主體在一段時間內確認收入,例如,由於主體在特定的報告期間未執行任何活動以履行履約義務。

從概念上而言,產出計量值最能如實地反映主體的履約情況,因為其直接計量轉讓予客戶的商品或服務的價值。然而如果投入法的成本較低且能夠就計量進度提供合理的近似值,則主體使用投入法將是適當的。

準則允許使用“里程碑法”,但對進度的恰當計量不應導致因主體的履約而確認在產品或產成品等類似資產,或者受客戶控制的在產品或產成品未包括在產出的計量中。

如果會導致由客戶控制的重要的在產品或產成品未包括在進度計量中,則使用“已達到的里程碑”計量履約進度是不恰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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