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收入準則下用履約進度代替完工程度,那採用什麼方法確定呢?

投入法確認履約進度怎麼算

下,對於在某一時段內履行的履約義務,企業應當在該段時間內按照履約進度確認收入。新準則已經取消完工百分比法,新準則用履約進度的表達取代了完工進度。

履約進度可以採用產出法或投入法確定。產出法是根據已轉移給客戶的商品對於客戶的價值確定履約進度;投入法是根據企業為履行履約義務的投入確定履約進度。產出法列舉:實際測量的完工進度、評估已實現的結果、已達到的里程碑、流逝的時間、已生產或已交付的單位。投入法列舉:消耗的資源、花費的工時數、發生的成本、流逝的時間、使用的機器運轉時數。投入法形象記憶法:投資5塊錢買的蘋果(發生成本)花了1分鐘時間削好皮然後放在榨汁機榨了1分鐘(機器運轉時數)一口喝完汁水(消耗的資源)總共花了2分鐘(流逝的時間)。

產出法最能如實地反映主體的履約情況,因為其直接計量轉讓予客戶的商品或服務的價值。然而,如果投入法的成本較低且能夠就計量進度提供合理的近似值,則使用投入法是適當的。

特別注意:在選擇投入法時必須排除掉不能體現履行履約義務的投入。

投入法應用舉例:

甲 於2020年1月施工,2020年12月30日,共發生成本300萬元(包括購入的水泥),預計會繼續發生700萬元 成本。在履約過程中,甲公司施工工期與原預計正常工期增加3個月,人工成本增加19萬元,報廢的材料也增加了1萬元;甲公司所購70萬元的水泥只用了50%。

分析:①舊準則下,採用已發生成本百分比法或已完成工作量百分比法。

甲公司計算出完工進度=300/(300+700)=30%。

②新收入準則下,時段法確認收入有投入法和產出法,企業計量履約進度時必須與體現履約義務相結合。

投入法是透過企業迄今為止為履行義務所做出的投入(消耗的資源、耗用的工時、已發生的成本和已花費的時間等)佔履行履約義務預計總投入的比值計量履約進度,當企業的投入與企業向客戶轉移商品(或服務)的控制權之間沒有直接關係時並不能直接使用投入法,如產生的成本對履行履約義務沒有幫助(廢料、返工、計劃外的人工等,除非這些成本已反映在了合同價格裡),或者發生的成本與履約義務進度不成比例,出現這種情況時需要調整進度的計量。在案例中,因施工隊業務不熟練而造成的 和廢料成本的增加,這些成本的增加對履行履約義務沒有幫助,在使用投入法時應予以扣除,同時所採購的水泥未使用的還有50%,也應予以扣除,計入到未使用成本中,因此能反映甲公司為履行義務所做出的投入=(300-19-1-70×50%)=245萬元,企業預計總投入=(300+700-19-1)=980萬元,合同履約進度=245/98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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