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房屋所有權人如何認定?父母建的房子,子女是否是共有人?

大家都知道,建房佔用的宅基地歸農民集體所有,而對於農村房屋所有權人如何認定?大部分人還不是很清楚。

農村房屋所有權人如何認定?父母建的房子,子女是否是共有人?

一、農村房屋所有權人如何認定?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農村房屋所有權人必須滿足兩個條件:一是宅基地的使用權人;二是房屋的建造者。

1、關於宅基地的使用權人

根據我國法律法規及政策的規定,有資格取得宅基地使用權的主體應當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無權取得宅基地使用權;而且,我國實行”一戶一宅“制度,宅基地申請應以戶為單位,宅基地以戶為單位進行配置。

所以,宅基地申請審批時,該家庭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戶籍的成員對所申請的宅基地享有同等權利,都是宅基地的使用權人。

2、關於房屋的建造者

房屋建造分為兩種,一種是出力建造,即由家庭成員利用自身技術和體力親自建造房屋;另一種是出資建造,即家庭成員出資購買材料、僱傭他人建造。也就是說,不管是出力建造還是出資建造,都可算作是房屋的建造者,而且在現實生活中,這兩種建造方式可能會有交叉,即既出又出資。

特別提醒:我國不動產實行登記制度,只有擁有了不動產權證,才能證明房子是你的。而在農村,有很多房子是沒有產權證的,建議儘快到當地不動產登記中心去辦理。

農村房屋所有權人如何認定?父母建的房子,子女是否是共有人?

二、父母出資建的農村房屋,子女是否是共有人?

由上文可知,農村房屋所有權人的認定需要滿足兩個條件。

如果第一個條件已滿足,那要判斷子女是否是共有人,就要看第二個條件是否滿足了。如果在申請建造房屋時,子女已以自己的勞動取得收入並用於家庭生活的,或者以自己的勞動作為建房的勞動投入的,則可認定為房屋的共同所有權人; 否則,房屋所有權是歸父母的,子女是沒份的 。

也就是說,一般情況下,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及地上房屋所有權是屬於家庭成員共同共有的財產,但未成年人除外(因未成年人沒有出資或出力的能力)。

農村房屋所有權人如何認定?父母建的房子,子女是否是共有人?

【案例分享】

張某(男)與宋某(女)登記結婚,婚後生育一子張小某。1993年9月,張某以自己名義向當地政府申請翻建房屋,獲得批准,其中翻建批示上載明,申請人為張某,同住人口為宋某、張小某。次年,翻建的房屋建成後,一家三口一直在翻建的房屋裡居住。

2010年,張小某與王某結婚,張小某婚後與父母同住。但因日常瑣事雙方經常發生摩擦,導致張小某夫婦與張某夫婦關係日益緊張。

2017年,張小某向張某提出分家,並要求分配房產。張某以房屋系自己所建,與張小某無關為由,拒絕張小某分得房產的要求,並限期張小某半年之內搬離其所建房屋。後張小某將此事訴至法院,並主張涉案房屋為其與父母的家庭共有財產,要求判決部分房屋產權歸其所有。

庭審中,張某夫婦辯稱,建設涉案房屋時,張小某尚未成年,既未出工也沒有出力,故主張涉案房屋上的財產權利應歸自己所有,與張小某無關。

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房屋是張某夫婦所建,建房時張小某尚未成年,據此認定張小某不享有涉案房屋的財產權利份額,並駁回了張小某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