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詞精華」徵地勘測定界圖是不是國家秘密?

出定界圖需要什麼

「辯詞精華」徵地勘測定界圖是不是國家秘密?

上訴狀導讀

上訴人:宋X

被上訴人: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資源部 四川省自然資源廳

上訴人因不服四川天府新區成都片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0192行初128號《行政判決書》,現依法提起上訴。上訴人認為,

其申請公開的資訊是與

2008年第5批次和2009年第4批次鄉鎮

建設用地批覆及徵收專案相配套的“勘測定界圖”,而非被上訴人所稱的“基本比例尺地形圖”

。一審法院

混淆“基本比例尺地形圖”與“勘測定界圖”之間的本質區別,將不屬於勘測定界圖繪製要求及主要內容的“比例尺1:5000

、經緯度座標、程高(應為高程,一審法院表述錯誤)等資訊”,

作為認定案涉勘測定界圖屬國家秘密的依據,作出不予公開

,駁回訴訟請求的行政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違反證據規則、適用法律錯誤

上訴請求

1、判決撤銷四川天府新區成都片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0192行初128號《行政判決書》;

2、判決撤銷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資源部作出的自然資複議(2019)839號(決)《行政複議決定書》;

3、判決撤銷四川省自然資源廳作出的川自然資公開告知(2019)131號《四川省自然資源廳政府資訊公開申請答覆書》;

4、判決被上訴人限期公開川府土(2018)1251號徵地批覆及川府土(2010)307號徵地批文所對應的勘測定界圖資訊;

5、判決被上訴人承擔一、二審訴訟費用。

理由一、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

1、一審法院混淆“基本比例尺地形圖”及“勘測定界圖”之間區別,誤將“基本比例尺地形圖”等同於“勘測定界圖”

(1)二者概念、用途均不相同。依據《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圖更新規範》規定,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圖,簡稱基本地形圖。是根據國家統一規定的、按若干有代表性的製圖比例尺製作的地形圖系列。圖幅要求覆蓋國家全部地域或重點區域。我國規定有1:500、1:1000、1:2000、1∶5000、1∶10000等10種不同比例尺的地形圖作為基本地形圖。

基本地形圖是國家經濟建設和國防建設使用的重要地圖,也是編制其他地圖的基礎和參考資料

。依據《土地勘測定界規程》規定,

勘測定界圖

是根據

土地徵收、徵用

劃撥、出讓、農用地轉用、土地利用規劃及土地利用開發、整理、復墾等工作的需要,

實地界定土地使用範圍、

測定界址位置、調繪土地利用現狀、計算土地使用面積

,為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用地審批和地籍管理等提供科學、準確的基礎資料而使用。

基本地形圖是作為國家建設經濟建設和國防建設使用的圖紙,而勘測定界圖是為土地徵收、農用地出讓、土地利用開發等工作需要,測定界址位置,計算土地使用面積而進行技術服務製作的圖紙。因此,二者之間無論是從概念、用途均不相同。根據規定,勘測定界圖顯示的是用地界址、面積等主要內容,而這類資訊不屬國家秘密範圍。

一審法院對“基本比例尺地形圖”、“勘測定界圖”未加區分,概念混淆,認定事實嚴重不符。

(2)基本地形圖不能直接作為建設用地審批、徵地批覆申報材料中的勘測定界圖使用,不能使用1:5000的基本地形圖繪製勘測定界圖。

無論是原國土資源部發布的

《建設用地審查報批管理辦法》

或是四川省自然資源廳釋出的關於

《農地轉用、土地徵收、固有未利用地佔用稽核》第三項“申報材料(七)勘測定界技術報告和勘測定界圖(原件)

”的規定,由於

勘測定界圖是作為所有建設用地審查批、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等必備的申報材料

之一

,因基本比例尺地形圖不能作為專案的勘測定界圖使用,故自然資源部發布的

《勘測定界規程》對繪製

勘測定界等行為作了明確且詳細的規定,其中根據

第5條第5項規定“工作底圖應是地籍圖、地形圖、標準分幅土地利用現狀圖”,地形圖雖可作為工作底圖,但根據《規程》第5條第5。1項規定“工作底圖的比例不小於1:2000”內容可知,繪製勘測定界圖的工作底圖只能使用不小於1:2000的地形圖,也就是說,原則上只能使用1:500、1:1000、1:2000三種比例尺地形圖作為工作底圖來繪製勘測定界圖。由此可知,被上訴人為建設專案審批而製作的勘測定界圖根本就不會使用1:5000的基本地形圖製作勘測定界圖。而且,

勘測定界圖只屬於基本地形圖的衍生圖紙,而非基本比例尺地形圖本身。就如同,利用基本地形圖製作的普通地圖,基本地形圖涉密並不代表以其作為底圖而製作衍生產品的普通地圖也屬於國家秘密,倘若如此,所有的地圖均會被濫用職權認定為國家秘密。

被上訴人明知故犯,即不適用地籍圖、土地利用現狀圖作為工作底圖,又不按規定比例的地形圖作為工作底圖繪製建設專案的勘測定界圖,如果被上訴人以基本1:5000比例尺圖製作建設專案的勘測定界圖,不但故意

違反《勘測定界規程》規定、還涉嫌故意洩露國家秘密

。訴爭的勘測定界圖是否存在、被上訴人是否按要求繪製、申報並提交,是否可以將基本地形圖作為建設專案申報材料的勘測定界圖使用,是否具有故意洩露國家秘密之嫌,對涉及本案如此重大之事實,一審法院並未審查。上訴人認為,如果被上訴人行為違法,透過審查,可責令其採取按《規程》重新制作勘測定界圖並提交的補救措施,而此勘測定界圖是完全可以公開的,既保守了國家秘密,又充分保障公民知情權。既監督了公權力,又保障了私權利。然而,一審法院由於未能正確區分“基本地形圖”與“勘測定界圖”差異,將二者概念混為一談,僅憑被上訴人提供的圖紙,認同被上訴人將屬國家秘密的基本地形圖作為建設用地的必備的申報材料使用,對洩露國家秘密、損害國家安全利益的違法行為未能發揮監督作用,認定事實不清。

(3)一審法院認定“經緯度座標、程高(應為高程,一審法院表述錯誤)”等資訊不是勘測定界圖應有之內容,不能作為認定屬國家秘密的依據或標準。依據《勘測定界規程》第10條第10。2項“勘測定界圖的主要內容包括:用地界址點和線、用地總面積、用地範圍各權屬單位名稱、土地利用型別代號……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內農用地轉為建設用的範圍線等”規定,作為確定徵收、徵用土地、建設用地等範圍的勘測定界圖,應包括土地面積、權屬、界址、範圍等內容而非與此無關的“經緯度、高程”等內容,由於一審法院混淆了二者之間的區別及用途,以非勘測定界圖的內容及標準作出認定勘測定界圖涉秘的認定,認定事實不清,與訴爭事項張冠李戴,南轅北轍。

第二、依據《保守國家秘密法》第十一條“國家秘密及其密級的具體範圍,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分別會同外交、公安、國家安全和其他中央有關機關規定”規定,國家秘密及範圍應由國家保密行政部門會同相關部門確定。

一審法院在無證據佐證的前提下,不具備認定案涉勘測定界圖屬國家秘密的主體資格及職能。

第三、依據《保守國家秘密法》第十七條“機關、單位對

承載國家秘密的紙介質、光介質、電磁介質等載體

,以及屬於國家秘密的裝置、產品,

應當做出國家秘密標誌”、“不屬於國家秘密的,不應當做出國家秘密標誌”

規定,

案涉勘測定界圖作為承載國家秘密的紙介質,可透過明顯可辨識的國家秘密標誌直接認定屬於國家秘密。一審法院在未能查詢到案涉勘測定界圖注有國家秘密標誌,應依法作出不屬國家秘密的判決。

恰恰相反,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違反法律規定,僅憑“比例尺大於1:5000,且含有經緯度座標、程高等資訊”為由,認定案涉勘定界圖屬國家秘密,不但毫無依據,且認定嚴重違反客觀事實。

第四、依據《保守國家秘密法》第十條“國家秘密的密級分為絕密、機密、秘密三級”、第十五條第一款“國家秘密的保密期限,應當根據事項的性質和特點,按照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限定在必要的期限內;不能確定期限的,應當確定解密的條件”、第二款“國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規定外,絕密級不超過三十年,機密級不超過二十年,秘密級不超過十年”、第三款“機關、單位

應當根據工作需要,確定具體的保密期限、解密時間或者解密條件”,一審法院未對案涉勘測定界圖的密級、期限、解密時間、解密條件等進行審查

,僅憑“比例尺大於1:5000,且含有經緯度座標、程高等資訊”為由,認定案涉勘定定界圖屬國家秘密,同樣屬於認定事實不清。

第五、依據《資訊公開條例》第二十二條“申請公開的

政府資訊中含有不應當公開的內容,但是能夠作區分處理的

,行政機關應當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資訊內容”規定,一審法院對案涉勘測定界圖是否可區分處理後予以公開的情況未進行認定,徑行作出不予公開的判決,認定事實不清。

理由二、一審法院審理違反證據規則,程式違法,適用法律錯誤

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檔案”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

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的,視為被訴行政行為沒有相應的證據

”。一審中,被上訴人

僅提供了做出

案涉勘測定界圖屬國家秘密認定行為的

規範性檔案,並未提供證明該行政行為合法的證據

。根據上述規定,由於被上訴人未能提供該國家秘密的密級、期限、保管、解密、知悉人員等證據的情形,

應視為其作出案涉勘測定界圖屬國家秘密的認定沒有相應證據。

一審法院做出的“比例尺大於1:5000,且含有經緯度座標、程高等資訊”表述,非但不符合《行政訴訟法》關於證據的規定,且在無證據佐證的情形下,僅僅適用《測繪管理工作國家秘密範圍的規定》中的部分標準作出案涉勘測定界圖屬國家秘密,不予公開的判決,違反證據規則,程式嚴重違法,理解法律狹隘,適用法律錯誤。

第二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對於涉及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事實認定的,人民法院法院有權向有關行政機關以及其他組織、公民

調取證據

”規定,一

審法院應當調取案涉勘測定界圖屬國家秘密的證據,而非涉案的勘測定界圖本身,且該勘測定界圖載體本身未無國家秘密標誌

。依據證據規則,涉案標的物不能作為本案的證據適用。一審法院依《證據若干規定》行使證據調取權利,在並未調取或根本未調取到證據時,卻依該規定作出案涉勘測定界圖屬國家秘密,不予公開的判決,適用法律錯誤。

上訴人認為,資訊公開體現了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知情權的滿足,也是透過私權利監督公權力的重要途徑,亦是預防政府及行政機關“以國家秘密為名,行不公開政府資訊之實”的重要舉施。一審法院在被上訴人未提供證據證明其所持觀點的情況下,僅適用規範性檔案中的部分標準對案涉勘測定界圖作出屬國家秘密,不予公開的行政判決,認定事實嚴重不清、適用法律嚴重錯誤。這種

任由被上訴人既做運動員又做裁判員的情形下所作之錯誤的行政判決,將導致政府、行政機關以國家秘密為藉口,濫用自由裁量權,任意踐踏人民群眾知情權,這與中央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初衷格格不入、背道而馳。

綜上,為維護合法權益,訴至貴院,請求支援上訴人訴求。

此致

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

王金龍律師團隊

「辯詞精華」徵地勘測定界圖是不是國家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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