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罪數問題,車潤海為你總結好了
法數是什麼意思
罪數問題總結
關於判斷罪數的標準,主要有以下幾種學說:
行為說
該說認為行為是犯罪的核心要素,主張按照自然觀察的行為個數判斷犯罪的個數,即行為人實施一行為的, 只能構成一罪;實施數行為的,才能構成數罪。當一行為造成數結果、觸犯數罪名的,也認為是一罪。
法益說
又稱結果說,該說認為犯罪的本質是對法益的侵害,主張以犯罪行為侵害的法益個數作為判斷罪數的標準。法益說把法益分為專屬法益(如生命、自由等)與非專屬法益(如財產等)。前者根據法益的主體來確定法益的個數;後者根據法益的歸屬確定法益的個數。
意思說
該說認為犯罪是行為人主觀犯罪意思的外部表現,行為只是行為人犯罪意思或主觀惡性的表徵,應當以行為人犯罪意思的個數作為判斷犯罪個數的標準。只要出於單一的意思,不管造成什麼樣的結果,都是一罪。
構成要件說
該說認為以構成要件為標準,主張符合一個構成要件的事實就是一罪,符合數個構成要件的事實就是數罪。
犯罪構成說
該說以犯罪構成為標準,主張符合一個犯罪構成的事實就是一罪,符合數個犯罪構成的事實就是數罪。
提示
採取不同的標準判斷罪數,往往得出不同的結論,我國主流理論確定罪數的標準是犯罪構成說。
一、實質的一罪
實質的一罪,是指貌似數罪,實際是一罪的情況。實質的一罪包括
繼續犯、想象競合犯和結果加重犯。
1.繼續犯★★
繼續犯,又稱持續犯,是指作用於同一物件的一個犯罪行為從著手實行到實行終了,犯罪行為與不法狀態在一定時間內同時處於繼續狀態的犯罪。最典型的是非法拘禁罪。
特徵
①一個犯罪故意。
②侵犯同一客體(法益或社會關係)。
③犯罪行為能夠對客體形成持續、不間斷的侵害。
④犯罪完成、造成不法狀態後,行為仍能繼續影響不法狀態,使客體遭受持續侵害。
型別
①持有型犯罪。
②部分不作為犯罪。
③侵犯人身自由的犯罪。
後果
①追訴時效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②正當防衛時機。在犯罪既遂以後,如果犯罪行為繼續存在,屬於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允許進行正當防衛。
③犯罪繼續期間,其他人加入的可以成立共犯。
④對於繼續犯應當依據刑法分則的規定論處,不實行數罪併罰。
[提示]
即成犯和狀態犯。①即成犯,是指犯罪行為造成法益侵害結果的同時,犯罪行為即告終了,犯罪行為終了,隨之法益被消滅。其特點是行為、結果、法益、不法狀態均隨著犯罪完成而終結。
②狀態犯,是指造成法益侵害事實的同時,犯罪行為雖然結束,但法侵害益的狀態依然存在。其特點是行為、結果、法益均隨犯罪既遂而終結,但造成的不法狀態可獨立存在。
[真題]
下列關於繼續犯的理解中,正確的是( ) (2020 -6-非/單)。
A。繼續犯屬於法定的一罪
B。非法拘禁罪是典型的繼續犯
C。繼續犯的追訴時效從犯罪之日起計算
D。繼續犯的不法狀態發生於不法行為結束之後
2.想象競合犯(2020 年法學論述)★
想象競合犯,是指行為人實施一一個犯罪行為同時觸犯數個罪名的情況。
特徵
①行為人只實施了一個犯罪行為。
②行為人同時觸犯了數個罪名。
後果
想象競合犯是實際上的一罪,對其採取“從一重罪處罰”的原則。也就是在犯罪人同時觸犯的數個罪名中,選擇最重的一罪處罰。
3.法條競合★★
法條競合,是指刑法中有一些條文之間在內容上存在重複或交叉的情況。對法條競合的處理原則是:
特徵
①特別法優於普通法,適用特別法條排斥普通法條。
②在《刑法》和司法解釋有特別規定的情形下,從其規定。
後果
法條競合不屬於實質的-罪,不僅刑法分則條文之間存在法條競合關係,而且刑法總則與分則也存在法條競合關係。
4.結果加重犯★★
結果加重犯,是指實施基本犯罪構成的行為,同時又造成一個基本犯罪構成以外的結果,刑法對其規定較重法定刑的情況。
特徵
①實施基本犯罪構成的行為還造成了額外的結果。
②行為人對加重的結果具有罪過,具有故意或過失。
③分則條文對造成該種結果專門規定了較重法定刑。
後果
結果加重犯屬於實質的一罪,故對其以一罪定罪處罰,不實行數罪併罰。
常考情形
①搶劫致人重傷、死亡;
②強姦致人重傷、死亡;
③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死亡;
④非法拘禁致人重傷、死亡;
⑤拐賣婦女、兒童,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
⑥虐待致人重傷、死亡(包含自殺、自殘)。
二、法定的一罪★
法定的一罪,是指數個獨立的犯罪行為依據刑法的規定作為一罪定罪處罰的情況。包括結合犯和集合犯。
1.結合犯(2016年非法學簡答)★★
結合犯,是指兩個以上各自獨立成罪的犯罪行為,根據刑法的明文規定,結合成另一獨立的新罪的犯罪形態。
特徵
①結合犯的犯罪行為,是由數個可以分別構成其他犯罪的行為結合而來。
②數個獨立的犯罪結合成為一個新罪。
③數個獨立的犯罪結合成為一個新罪是根據《刑法》的明文規定。
後果
以一罪處罰,不實行數罪併罰。
2.集合犯
集合犯,是指行為人以實施不定次數的同種犯罪行為為目的,實施了數個同種犯罪行為,刑法規定為一罪論處的犯罪形態。
特徵
①主觀上行為人以實施不定次數的同種犯罪行為為目的。
②客觀上行為人實施了數個同種的犯罪行為,即要求行為人具有多次實施同種犯罪行為的意圖,並且一般也實施了數個同種犯罪行為。
③刑法將數個同種犯罪行為規定為一罪,集合犯是法律規定的一罪。
後果
對於集合犯,應當以一罪定罪處罰,不實行數罪併罰。
三、處斷的一罪★
處斷的一罪,指數行為犯數罪,按一罪定罪處罰的情況。主要有:
連續犯、牽連犯、吸收犯。
1.連續犯(2018 年法學、非法學簡答)★
連續犯,指行為人基於同一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連續多次實施犯罪行為,觸犯相同罪名的犯罪。
特徵
①數個犯罪行為出於同一或概括的故意。
②實施數個犯罪行為。
③數個犯罪行為具有連續性。
④數個犯罪行為觸犯相同罪名。
後果
①追訴時效起算。犯罪行為有連續狀態的,追訴時效從行為終了之日計算。
②在刑法的溯及力方面,根據司法解釋,犯罪行為由刑法生效前連續到刑法生效後,如果新舊刑法都認為是犯罪的,應適用現行刑法,但是在量刑時可以適當從寬處罰。
③對於“次數加重犯”多次的認定,具有一定意義。
④連續犯實際上是以數行為犯同種數罪,一般按一罪處罰。
2.牽連犯(2017 年法學簡答)★★★
牽連犯,是指實施某個犯罪,作為該犯罪的手段行為或結果行為又觸犯其他罪的情況。
特徵
①有一個最終的犯罪目的。
②有兩個以上的犯罪行為。
③觸犯了兩個以上不同的罪名。
④所觸犯的兩個以上罪名之間有牽連關係,即一罪或數罪是他罪的手段行為或結果行為。
後果
牽連犯的處理原則是“擇一重罪處斷” 。但《刑法》和司法解釋對於牽連犯的定罪處罰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真題]
甲以自己為受益人給妻子購買了人身意外傷害險,後設計殺害了妻子,並以妻子意外死亡為由,申請並獲得保險金80萬元。甲騙取保險金和殺害妻子的犯罪行為屬於(2017-19非)
A。想象競合犯
B。連續犯
C。吸收犯
D。牽連犯
[常考情形]
常考情形:
①先偽造再進行詐騙類的犯罪;
②偽造身份證後代替他人考試;
③先虛開增票再實施逃稅犯罪;
④先打傷看守再實施脫逃犯罪;
⑤先殺害妻子再進行保險詐騙;
⑥先製造事故再實施保險詐騙;
⑦先盜竊財物後發現槍又持有;
⑧先行賄後又走私普通貨物的;
⑨先受賄又犯徇私枉法等罪的;
⑩先受賄又犯其他瀆職犯罪的。
3.吸收犯★★
吸收犯,是指一個犯罪行為因為是另一個犯罪行為的必經階段、組成部分、當然結果,而被另一個犯罪行為吸收的情況。
特徵
①有數個危害行為。
②犯數罪(具備數個構成)。
③犯不同種數罪。
④其中的一行為吸收其他行為。
⑤屬於實際的數罪、處斷的一罪 。
形式
①吸收必經階段的行為。
②吸收組成部分的行為。
③吸收當然結果的行為。
後果
對吸收犯僅按吸收之罪處斷,不實行數罪併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