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定時工作制不是企業壓榨勞動者的法寶, 加班費該給一分錢不能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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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很多初入職場的新人羨慕不定時工作制的人,認為工作時間自由,無需考勤打卡,早做完就早走。但是沒有免費的午餐,企業往往會根據一個人的崗位、工作內容。給一個人安排足夠多,甚至超額的工作任務。這時不定時工作制就成了企業壓榨部分人的手段。而且還會以不定時工作制為由而拒絕支付加班費。理由就是不定時工作,你完成了即可。我又沒有規定你幾點走。但是繁重的工作讓人只能看似自願的加班加點。

這時你要意識到,企業違法了,你有權索取加班費。

案例簡述

孟某與蘇寧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已獲勞動行政部門審批)。合同履行期間,孟某每天工作7。5小時。每週工作六天。公司未安排孟某補休,也未支付加班工資。後孟某提出休年假。公司在孟某年假休完後,通知其到崗工作未歸後。公司發出曠工通知書,而後解除勞動合同。孟某申請勞動仲裁被駁回後起訴。以其尚有170天補假未休,公司未安排補休也未支付加班費,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且未支付勞動補償金。蘇寧公司辯稱孟某曠工,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是過錯性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且雙方簽訂不定時工作制勞動合同已經過審批,不應支付休息日加班費。

判決結果

一審法院判決:被告蘇寧公司向原告支付加班工資及經濟補償金。

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要旨

用人單位在取得審批的情況下與特定崗位的勞動者約定實行不定時工作制,

不定時工作制下的勞動者雖然工作時間不固定,但同樣享有法定休息休假的權利。對於超出法定總工作時間或在休息休假時間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加班工資。

用人單位不得將不定時工作制作為超時工作、變相減薪的手段。

相關法條解讀

《關於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第六條規定:對於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在保障職工身體健康並充分聽取職工意見的基礎上,採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輪休調休、彈性工作等適當方式,確保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和生產、工作任務的完成。

雖然勞動者在不定時工作制下由於沒有固定工作時間的限制,無法按時上下班,計算出勤。

但是對於超出法定固定工作時間工作制的工作時間以及法定節假日期間的工作時間,均應認定用人單位未能保障勞動者休息休假的權利,應視為加班。需要安排勞動者補休,或者支付加班費。

不定時工作制不是企業壓榨勞動者的法寶, 加班費該給一分錢不能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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