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露馨律師:行為人只參與分贓,構成共同犯罪嗎?

在現實社會中很多時候人們為了一時的利益不惜做出違法犯罪的事情,這樣的話是會受到國家法律的制裁的。有的還是屬於團伙作案,面對這樣的情況下,那麼對於只參與分贓是否構成共同犯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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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參與犯罪,而只是分贓的行為如何定性?

張露馨律師:行為人只參與分贓,構成共同犯罪嗎?

四川得力律師事務所張露馨律師解答:參與分贓的人肯定是不可能無罪的,是不是屬於共同犯罪,還要視情況而定,對於只分贓而沒有參加犯罪的人,要根據具體情況來分析如何定性:

1、如果該參與分贓的人,參與了犯罪預謀、為犯罪準備了工具等的活動,雖然沒有親自實施具體的犯罪行為的,仍屬於共同犯罪,要根據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大小來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2、如果不屬於上述情形,但該人實際參與了分贓的,一般情況下不屬於犯罪,只需將所得贓物退還被害人即可;但如果明知是贓物而以轉移、窩藏贓物為目的參與分贓的,則屬於違法,嚴重的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要承擔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五條 【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張露馨律師解析:一、以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時間為標準,可將共同犯罪分為事前通謀的共同犯罪和事前無通謀的共同犯罪。

1、事前通謀的共同犯罪,是指各共同犯罪人在著手實行犯罪之前,進行了商議和謀劃,並在此基礎上形成共同犯罪故意的共同犯罪。

2、事前無通謀的共同犯罪,是指各共同犯罪人在開始著手實行犯罪時或在實行犯罪過程中形成共同犯罪故意的共同犯罪。

二、任意的共同犯罪和必要的共同犯罪

以共同犯罪所構成之罪是否可由一人單獨實施為標準,可將共同犯罪分為任意的共同犯罪和必要的共同犯罪。

1、任意的共同犯罪,是指按刑法分則規定本可由一人單獨實施的犯罪,因由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實施而成立的共同犯罪。

2、必要的共同犯罪,是指按刑法分則規定一人不可能實施而必須由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實施的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