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職員工,下班途中因非主責交通事故死亡能否認定工傷?

案 情

張某在A單位上班,單位為其繳納了社會保險。為了給家人提供更好的生活條件,休息日張某在B公司從事包裹分揀工作,B公司未與其簽訂勞動合同,也未給張某繳納工傷保險。在從B公司下班途中,張某遭遇了交通事故,經搶救無效於當日死亡,這起交通事故不僅帶走了張某,與他同行的配偶也在此次事故中喪生。家中留下了兩個年幼的子女和張某年邁的父親。交警大隊認定張某負該事故同等責任。張某家人想找B公司去申請工傷認定,那這種情形算工傷嗎?

分 析

張某家人想為張某申報工傷並主張工傷保險待遇,無奈沒有證據,於是求助法援中心,法援律師將張某事故發生當天從物流公司下班的監控影片,以及僅有影印件無單位名稱的臨時工簽到表,作為證據。提交申報工傷材料後,法援律師就有關情況多次與有關部門溝通後,張某被認定為工傷,B公司未對工傷認定提出異議。

仲裁認定:

張某的近親屬訴請物流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亡補助金672320元符合法律規定,仲裁委依法予以支援;喪葬費支援39870元;因物流公司未能提供張某的工資標準,物流公司作為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仲裁委認可工資按照市級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6445元/月計算,張某的子女均未成年,張某的父親無勞動能力,相應的供養親屬撫卹金按照子女佔40%、老人佔30%,裁定物流公司每月支付給三人的供養親屬撫卹金分別為2416元、2416元和1812元,該撫卹金標準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公佈的標準適時調整。

張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承擔事故同等責任,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款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在確認存在事實勞動關係的情況下,張某在交通事故中受傷經搶救無效死亡應構成工傷(工亡)。

那麼,兼職員工較多的企業如何給員工提供保障,同時又能減少員工工傷帶來的經濟賠償負擔呢?

這還得歸功於僱主責任保險啦:它可以幫僱主轉嫁需承擔的工傷賠償責任,讓僱主省心;24小時全面保障,誤工費、住院津貼無免賠,輕鬆獲賠;保障額度高,最大程度減輕企業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