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瞭解“春秋決獄”嗎?

“春秋決獄”的審判特點

“春秋決獄”是漢代中國法律儒家化的標誌。所謂“春秋決獄”,又稱“引經決獄”“經義決獄”,是指在審案斷獄過程中以《春秋》為代表的儒家經典作為指導思想,在法無明文規定或者適用法律規定將有悖於人情、有悖於事實的情況下,以客觀事實為基礎,認真考察行為人的主觀意圖,以“經權”原則為指導,審慎地進行司法審判。其特點如下:

第一,“春秋決獄”最重要的是“經權”原則,簡而言之,就是評判行為人行為時應“以經為本,又應有變”。這意味著,以《春秋》作為依據去評判人們的行為時,絕對不是一成不變的“本本主義”,不是僵硬不變的教條主義,而是應該結合實際情況隨機應變,也就是說對於具體事情要講究“權變”。

“權變”要符合以下兩點:一是權變之禮應符合道的要求;二是權變之禮應該限定在特定領域之內。實際上,這兩點也就是漢代大儒董仲舒在處理“事實”與“意圖”時所重視的原則。因為在他看來,無論是“禮”還是“法”,都難以對已有之事和未有之事作詳細的規定,即使可以做到,司法官員在龐雜的規定之前也無所適從。

“春秋決獄”的原則絕對不是簡單的“原心定罪”,它的使用需要司法官員具備良好的知識儲備,他不僅要懂得當時的律令規定,更應該熟悉儒家經典文獻,並能夠對這些經典做到靈活使用,這無疑對官員的道德倫理與司法技藝有著極高的要求。“春秋決獄”應包含三項內容:即“經權”“本其事”以及“原其志”,這三項相輔相成,共同促進了良好的司法實踐的形成。

第二,構建天理、國法、人情的三維審判原則。何謂“天理”?在董仲舒看來,“為生不能為人,為人者天也。人之為人本於天,天亦人之曾祖父也,此人之所以乃上類天也。”天造就了人,天也是人的始祖。人的身體、品質、仁義、稟賦都是天所賦予的,所以人做任何事情都要遵循天的法則。

董仲舒透過天人之間的比附,強調了天人感應的思想,繼而申明君主為政之道應該為“尚德緩刑”“喜怒必合於義”。君王統治是否合於天理天道,是判定其統治合法性的根本,具體體現為,行仁義之道,德主刑輔。

何謂“人情”?儒家一向重視民心和人情,主張移風易俗,教化百姓。漢代司法審判中尊重人情,體現了儒家“引禮入法”,以禮的軟約束來柔化僵硬的法條律令,如儒者叔孫通所言“禮者,因時世人情為之節文者也”。如《鹽鐵論·刑德》所言“法者,緣人情而制,非設罪以陷人也。故《春秋》之治獄,論心定罪,志善而違於法者免,志惡而合於法者誅。”

尊重人情意指尊重“民情”“民心”,而不是人與人之間的私情,更不是徇私舞弊。董仲舒提出的“本其事而原其志”原則就是對尊重人情的理論解釋。它要求執法者執法寬平,議法從輕,本著“省刑”“恤刑”的精神公正執法。

另一方面,尊重人情體現了執法者高度的法律理性,其並不體現在對法律條文的照搬使用,而是以天理和人情來柔化僵硬的法條,以使法律實現懲惡揚善的目的。實際上,由於漢承秦制,漢代的法律制度極為嚴苛,正是由於儒家法律文化的浸潤,執法者以“春秋決獄”的精神執法,尊重天理與人情,才得以維繫漢代社會的和諧穩定。

構建現代司法天理、國法、人情的三維體系

在現代法治建設的過程中,我們應對中國傳統法制文化關注和繼承,特別對天理與人情的關注。2017年,山東省高階人民法院對“於歡故意傷人案”的二審判決即為例證,此案位列最高人民法院“2017推動法治程序十大案件”之一。

2016年4月14日,山東聊城地區發生於歡故意傷人案。於歡的母親借高利貸未還,被非法討債者侮辱,限制人身自由。於歡因不堪其母受辱,用水果刀行刺討債者,導致一死三傷。此案一審判決認定於歡構成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判處其無期徒刑。山東高院對此案進行二審,認定於歡屬於正當防衛,因防衛過當構成故意傷害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五年。

二審特別予以糾正一審的地方在於:第一,於歡屬於正當防衛。二審判決綜合考量討債者對其母實行的挑釁、侮辱、圍堵等人身威脅,認定討債者具有嚴重過錯在先,對事實的認定更加全面;第二,於歡因母被辱而傷人。二審判決指出,“於歡及其母親蘇某連日來多次遭受催逼、騷擾、侮辱,導致於歡實施防衛行為時難免帶有恐懼、憤怒等因素”,“杜某的辱母行為嚴重違法、褻瀆人倫,應當受到懲罰和譴責”。

於歡案的二審判決表明中國的司法審判日益重視人民群眾生活中所認同的倫理道德,並以司法審判的形式維護和弘揚社會倫理和道德常理。在符合法律精神的前提下,二審判決綜合考量特定情境,彰顯人倫禮法的重要,從而起到“以刑弼教”的作用。因此,於歡案的二審判決既注重“天理,國法,人情”的融合,又沒有拘泥於法條本身,是為現代司法審判“循天理,遵國法,順人情”較好結合的案例。

我國臺灣學者陳顧遠曾提出天理、國法、人情的綜合法學。在他看來,法學家所說的正義法、自然法、社會法就是中國人所說的天理……倘以法律為萬靈膏,不務刑教而務刑殺,這就是秦皇隋煬的法律,這就是愷撒亨利的法律,一樣為天理所不容。……人情是什麼?法學家所說的習慣法以及經驗法則上的事理,就是中國人所說的人情……人情如若屬於私情偏見,向為社會所不齒,而世之所重視者乃為情理一事,尤其為與天理無違的情理一事……所以聖人依人性而制禮,緣人情而作儀,在道德律上如此,在法律上更應如此。……國法是什麼?就是法學家所說的制定法或成文法……上須順應天理,下須顧忌人情,絕不是高懸在情理以外,強使理為法屈,情為法奪。……沒有天理的國法乃惡政下的亂法,沒有人情的國法乃霸道下的酷法,都不算是助長人類生活向上而有益於國家社會的法律。

在董仲舒那裡,天理是“道之大原出於天,天不變,道亦不變”意義上的“天道”,是作為規範人間秩序的最高法則、最高理性而存在的。人情是體現儒家倫理精神的公序良俗,民心禮法。人情與天理相通,違背天理的人情當然要被摒棄。而“春秋決獄”的精神,則體現了以天理和人情約束“國法”,從而限制法律本身濫用權力為惡,彰顯法律使人向善的教化功能。

在當今,在立法和執法的過程中,在嚴格運用法律條文的同時,既要保持對永恆正義之尊崇,尊重天理,又要體現民情、民心與人情,構建現代司法天理、國法、人情的三維體系,更好地維護社會的公平與正義。

原標題:“春秋決獄”與現代司法天理、國法、人情三維體系的構建

作者:孫磊王維淵 |編輯:吳凡 李紹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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