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為刑法中的“非法”?

【何為刑法中的“非法”?】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非法經營罪、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等等

個人觀點:非法不能僅形式上違反其他法律規範,還應有量的要求。

個人分析:

1、在規制上,刑法是最嚴厲的懲罰,是最後一道防線。

刑法以外的其他法律規範已規定為違法的,刑法如沒有量上的要求,也作為“非法”依據,將造成雙重打擊,也沒有規範其他法律的必要了,刑法需保持謙抑性,當違法性達到一定量的要求,才可以質變為犯罪。形式在違法,更需實質上刑事違法。

2、需結合每個罪名保護的法益和目的進行綜合認定非法性。

如非法運輸槍支罪,在1000米沙漠空曠的地方,從A地運到B地,在1000米沙空曠的地方,滅有運輸證,是否構成犯罪呢?

3、非法的不能情節,不能犯。

雖非法,但對法益沒有危害。

4、非法,並非所有的法律規範,地方性的規範檔案應當予以排除。

作者/來源:雲鴿說法

何為刑法中的“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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