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訴案件的立案條件是什麼?刑事自訴案件撤訴如何進行?

刑事案件原告可以撤訴嗎

刑事自訴案件的立案條件是什麼?刑事自訴案件撤訴如何進行?

刑事案件中刑事自訴案件的比例一向平常,但很多人對於刑事自訴案件卻不太清楚這類案件需要的立案條件。那麼刑事自訴案件的立案條件是什麼?刑事自訴案件撤訴如何進行?今日王海英律師為您解讀刑事自訴案件的立案條件及刑事自訴案件撤訴有關問題。

一、刑事自訴案件撤訴由誰提起

刑事自訴案件的撤訴分為按撤訴處理和主動撤訴。對於自訴案件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會直接向司法機關提起訴訟,並由司法機關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在法院工作多年的王海英律師表示,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時應當依法追究相關的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法院對於自訴案件進行相關的審查後,認為缺乏罪證的自訴案件,如果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自訴,或者裁定駁回。

刑事自訴案件的立案條件是什麼?刑事自訴案件撤訴如何進行?

二、刑事自訴案件應具備的立案條件

1、有適格的自訴人

在法律規定的自訴案件範圍內,遭受犯罪行為直接侵害的被害人有權向法院提起自訴。被害人死亡、喪失行為能力或者因受強制威嚇等原因無法告訴,或者是限制行為能力以及由於年老、患病、盲、聾、啞等原因不能親自告訴的。王海英律師在這列需要強調錶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也有權向法院起訴。

2、有明確的被告人和具體的訴訟請求

自訴案件的刑事訴訟程式由於自訴人的起訴而引起,而對於自訴案件,王海英律師需要特別表示的是,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都因為不會介入,也就沒有公安機關的偵查和檢察院的審查起訴。自訴人起訴時如果不能提出明確的被告人或者被告人下落不明的,自訴案件將不能成立。自訴人起訴時還應提出具體的起訴請求,包括指明控訴的罪名和要求人民法院追究被告人何種刑事責任。如果提起刑事自訴附帶民事訴訟,還應提出具體的賠償請求。

3、屬於自訴案件範圍

即屬於刑事訴訟法第170條規定的告訴才處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三類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確定的具體的自訴案件。

4、屬於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自訴人應當依據刑事訴訟法關於級別管轄和地區管轄的規定,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自訴。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刑事自訴案件的自訴人、被告人一方或者雙方是在我國港、澳、臺居住的中國公民或者其住所地是在我國港、澳、臺的,由犯罪地的基層人民法院審判。港、澳、臺同胞告訴的,應當出示港、澳、臺居民身份證、回鄉證或者其他能夠證明本人身份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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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刑事自訴原告必須到庭嗎

刑事自訴案件的原告不是必須到庭,確有法律規定的特殊情況時,法院可以進行缺席判決。但是自訴人經兩次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訴處理。在法院工作過的王海英律師特別表示,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隨時委託訴訟代理人。

自訴案件的舉證責任規定為完全由自訴人承擔,對於缺乏證據的自訴案件,人民法院有許可權期自訴人補充證據,如果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人民法院又無法調取和收集到必要的證據,應說服自訴人撤回訴訟,或者裁定駁回訴訟。

以上就是王海英律師關於“刑事自訴案件的立案條件及刑事自訴案件撤訴”的解讀,我國立案的標準就是依據法律的規定,如果案件符合法律的規定的立案標準,人民法院就會進行立案,自訴案件不輕易立案這種說法其實並不準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