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軍人招搖撞騙和招搖撞騙罪什麼關係?這兩罪應如何辨別?

什麼是招搖撞騙

冒充軍人招搖撞騙是指以謀取非法利益為目的,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的行為。具體表現形式多種多樣,如穿戴軍人服飾行騙,使用偽造的軍人證件行騙,等等。構成本罪,行為人既要有冒充軍人的行為,又要有招搖撞騙的活動。如果行為人僅僅為了滿足自己的虛榮心而冒充軍人,沒有進行招搖撞騙的活動,則不構成犯罪。招搖撞騙罪,是指為謀取非法利益,假冒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職稱,進行詐騙,損害國家機關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動的行為。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關鍵看是否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招搖撞騙。

冒充軍人招搖撞騙和招搖撞騙罪什麼關係?這兩罪應如何辨別?

網友諮詢:

招搖撞騙行為與詐騙行為有什麼區別

陳珺律師解答:

招搖撞騙罪與詐騙罪的區別,主要有以下幾點:(一)侵犯的客體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國家機關的威信及其對社會的正常管理活動,後者侵犯的則是公私財產的所有權。(二)侵犯物件不同。前者的物件既包括錢財等物質性利益,也包括非物質性利益、後者的物件則僅限於錢財。(三)構成犯罪的手段不同。前者只能是採用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身份、地位、職稱的方法進行欺騙、後者則可以用任何方法進行詐騙。(四)犯罪數額不同。前者的成立不以詐騙財物數額較大為要件、後者則必須達到規定的數額才構成犯罪。(五)犯罪目的不同。前者行為人可以是追求物質性利益,也可以是追求非物質性利益、後者則僅限於非法佔有物質性利益(公私財物)。

冒充軍人招搖撞騙和招搖撞騙罪什麼關係?這兩罪應如何辨別?

陳珺律師補充:

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是指冒充軍人進行招搖撞騙的行為。 招搖撞騙罪,是指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撞騙的行為。本法對這兩個罪的規定存在法條競合關係。其主要區別在於:

一是侵犯的客體不同,前者侵犯的直接客體主要是軍隊的聲譽及其正常活動,後者侵犯的直接客體主要是國家機關的聲譽及其正常活動,管行為人的撞騙行為也可能騙取財物,但由於行為人採用的是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手段致使人民群眾以為這些不法行為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所為,因而直接破壞了國家機關的威信及其正常的活動。

二是犯罪物件不同。前者的犯罪物件是現役軍人,後者的犯罪物件是除軍事機關外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由此可以看出,招搖撞騙與冒充軍人招搖撞騙是一般與特殊的關係。

陳律師結語:

倆罪的主觀方面為故意,且具有謀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所謂非法利益。既包括金錢、財物等物質利益,也包括榮譽待遇、異性的性愛等非物質利益。若行為人謀取的不是非法利益,如果,行為人為了順利住宿或購買車船票而冒充軍人的,單純為了達到與他人結婚的目的而冒充軍人的,等等,不構成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