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創作合同中面對委託方的百般刁難,製作方該“認輸”嗎?

【原創】文/汐溟  李禕璠

序言:交付驗收經常存在於委託創作合同的履行當中。當委託創作合同中出現製作人交付成片質量未達到委託方所期望的效果,特別是雙方對於成片具體呈現方式未明確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情形下,是否能認定製作人的違約責任呢?

委託創作合同中面對委託方的百般刁難,製作方該“認輸”嗎?

案件事實:A公司與製作人B簽訂後期製作委託合同,約定B需要為A公司提供後期製作服務,並在合同附件中明確需要包含的特效鏡頭,其部分內容表述為“開場中主人公翻開日記本,上面寫滿了密密麻麻的字。同時配合OS的一組二維動畫。”但在B交付成片後,A公司認為其提供的成片質量不合格,存在“特效部分的二維動畫做的粗糙”、“鏡頭表達不夠準確”、“部分特效失真”等問題並以此主張對方承擔違約責任。對此,法院認為,特效是否粗糙、鏡頭表達是否準確、特效的失真等問題較為抽象,沒有客觀統一的判斷標準,在雙方對具體鏡頭及對應的呈現方式沒有進一步明確的情況下,不應以一方的主觀感知為由認定交付的成片質量不合格。因此,製作人並不存在違約行為。

委託創作合同中面對委託方的百般刁難,製作方該“認輸”嗎?

《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一條規定,承攬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質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選擇請求承攬人承擔修理、重作、減少報酬、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合同法項下委託創作質量問題的爭議在於所交付的創作作品是否符合雙方約定的驗收標準。而由於委託創作作品自身的特性,國家並未規定強制性檢驗、驗收標準,也就是說,當事人可依合同自由原則對驗收標準進行靈活約定。實踐中委託創作合同的驗收標準少數為可量化、明確具體的標準,如關於影片架構、時長、場景內容等,大多數的驗收標準為不可量化且高度概括,無疑為委託創作質量問題的爭議解決增加了難度。

委託創作合同中面對委託方的百般刁難,製作方該“認輸”嗎?

既然委託創作合同約定的驗收標準不能作為解決爭議的唯一標準,那麼實踐中評判委託創作作品是否合格的標準為何呢?天津市高階人民法院審判員李善川認為,衡量委託作品的完成質量,可在合同法框架下,尊重意思自治並考量合同履行,採用以客觀標準為原則,以推定標準為輔助,以主觀標準為參考的綜合衡量標準。所謂客觀標準,是指委託創作合同中約定的明確可量化的驗收標準, 或者行業習慣普遍認同的標準,此標準旨在評判合同約定內容及履行情況,縮小爭議範圍。推定標準,是指委託人從事的民事法律行為且合理認定為一種默示行為。主觀標準則是判斷委託作品是否符合合同目的,即作品是否符合委託方期待。具體可參考以下兩份判決:北京高階人民法院在(2020)京民終295號民事判決書中認為,製作的用於審查的宣傳片亦已播出且給予製作方署名權,在此情況下,委託方以其“沒有認可原告的製作質量”,未達到約定的標準為由否認製作方提供的特效質量,顯然與事實不符。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在(2020)京73民終1234號判決書中認為,即使甲方針對影片提出了較多的修改意見,並基於此形成了增量的補充協議,但在製作方提交成片的基礎上將其與其他影片組合成完整影片並提交大甲方稽核,依常理至少能夠推斷製作方所交付成片已基本符合雙方的合同約定。

委託創作合同中面對委託方的百般刁難,製作方該“認輸”嗎?

總之,委託創作合同質量問題的爭議解決可依次選擇客觀標準、推定標準和主觀標準,因此委託創作成片質量不符合期望,並不必然導致製作人承擔違約責任。

本文案例改編自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20)京0105民初2641號。

參考文獻

[1]李善川。委託創作合同質量爭議的衡量標準[J]。天津市工會管理幹部學院學報,2016,29(03):60-64。

[2] 北京高階人民法院(2020)京民終295號民事判決書。

[3] 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2020)京73民終1234號民事判決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