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在釘釘上打卡作弊,考勤作弊APP創始人二審改判四年,被告人律師堅稱其無罪

10月8日,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公開了一則裁判文書,被告人張某開發了一款名為“大牛助手”的手機應用,幫助使用者在“釘釘”上打卡作弊。一審法院認為,張某犯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

幫在釘釘上打卡作弊,考勤作弊APP創始人二審改判四年,被告人律師堅稱其無罪

11月8日,九派新聞從張某的二審辯護人、北京京麟律師事務所李揚律師處獲悉,在二審中,北京市一中院認為“大牛助手”不屬於刑法中的“破壞性程式”,但張某仍構成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罪。法院據此改判,張某刑期為有期徒刑四年。

李揚律師表示,她的團隊從二審開始接手本案。在溝透過程中,李揚律師認為,涉案軟體並非破壞性程式,打算為當事人做無罪辯護。

九派新聞在多個應用系統看到,“大牛助手”已經下架。據一審判決書,當用戶想修改自己的位置資訊時,只需將其日常使用的定位打卡類APP新增到“大牛助手”的列表中,點選模擬定位功能,即可在地圖上選擇需要修改的位置。

一審法院給出的裁判理由是,張某傑故意製作、傳播該“破壞性程式”,嚴重影響釘釘系統的正常執行,其行為已構成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罪。張某傑製作、銷售上述軟體的行為,在直接妨害企業正常經營管理秩序的同時,為其帶來了鉅額經濟利益,“已經造成了相當的法律後果”。

檢方當庭展示的證據顯示,大牛助手的新註冊使用者有12小時免費試用時間,包月會員為每月25元,年費會員每年89元,可透過支付寶和微信進行支付。張某傑在供詞中表示,得牛科技公司目前透過該APP共獲利四五百萬元。

幫在釘釘上打卡作弊,考勤作弊APP創始人二審改判四年,被告人律師堅稱其無罪

​企查查顯示,大牛助手是一款虛擬定位軟體,可在免root環境下執行,支援多開APP、資料模擬、安裝外掛。該軟體屬於北京得牛科技有限公司,其成立於2017年,是自然人獨資企業,註冊資本為10萬元。

據張某傑的供詞,大牛助手公司一共22人,包括開發程式設計師、客服、媒體運營人員、產品經理等等。公司法定代表人張某1,張某傑用其身份證註冊該公司。公司購買深圳某科技公司的虛擬程式APP使用權後,對該APP的介面進行最佳化、新增充值介面,然後上線執行,更名為“大牛助手”。

在供詞中,張某傑表示,他和資料部交代過,在不改變其他APP原始碼的情況下,透過虛擬位置資訊等,對其他APP進行修改。並且他還諮詢過律師和朋友,大牛助手沒有改變其他虛擬定位APP的原始碼,只是改變了其回傳到伺服器的位置資訊。

該判決書公佈後,在社交軟體上引發熱議,有網友認為,“技術無罪”。

“這就好比一個人買了水果刀,用它把別人砍傷了。不能用這來追究生產廠商和店主的責任。”李揚律師認為,大牛助手本身經過正當的備案手續,APP的核心技術屬於其他公司,並且該技術也在其他APP中被應用。“至於使用者會利用這個技術來做什麼,不能完全歸責於技術開發者或者提供者。”

對話

【律師為其做無罪辯護】

九派新聞:二審判決有哪些改變?

李揚律師

:二審認為大牛助手不屬於破壞性程式,改判當事人四年有期徒刑。

九派新聞:罪名沒有改變?

李揚律師:

是的,二審法院認為當事人仍然構成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罪。按照刑法規定,這個罪名之下有三種情況,犯任何一種都能構成本罪。一審時,檢察院指控當事人屬於第三種,“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式, 影響計算機系統的正常執行,後果嚴重。”

一審不是由我們代理,二審之後,我們認為一審案件中的鑑定程式有問題,包括鑑定的規範、標準等等。我們提出這個問題,後來法院在判決書裡也論證過,大牛助手不屬於破壞性程式。

九派新聞:但是當事人依舊構成本罪?

李揚律師:

是的,法院在二審時認為,雖然大牛助手不屬於破壞性程式,不構成本罪第三種情況,但是符合第一款的情況。也就是,“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資訊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資訊系統不能正常執行。”所以,最後的結果是當事人構成本罪。

九派新聞:為什麼從五年半改判四年?

李揚律師:

我們在辯護提出,五年是“情節特別嚴重”的量刑基準。在二審中,法院認可了它不屬於破壞性程式,且沒有達到“情節特別嚴重”的程度,因此不能這樣量刑。最終是按照第一款的情況衡量,改成五年以下的量刑基準了。

九派新聞:當事人怎麼看這個結果?

李揚律師:

我們不清楚他在二審之後會作何打算。

【“開發此類APP的技術人員可能會獲罪”】

九派新聞:參與研發此類APP的技術人員有可能獲罪嗎?

李揚律師:

刑法上講究主客觀相統一。也就是說,客觀上有犯罪行為,主觀上必須有犯罪的故意。但在這個案件裡,檢方沒有起訴其他公司的成員,也沒有追究其他技術人員的責任,只起訴了作為CEO的張某某。我也看到過一些案件裡面,有部分技術總監之類的人員,是被追究了責任的。

九派新聞:那麼本案中為什麼只有CEO被起訴?

李揚律師:

我個人覺得是兩方面的原因,第一是“大牛助手”不僅僅包含被指控的這個虛擬定位功能,還有很多其他功能。也就是說,這個APP的功能裡,有合法的部分,有違法的部分。所以不能說開發這個程式的人員一定是構成本罪的。

第二是,根據我們對案件的瞭解,該APP的開發人員和銷售人員是分開的,因此,很難證明誰在主觀上有侵犯他人計算機系統的故意。

九派新聞:張某並沒有承認自己有犯罪的故意?

李揚律師:

是的,當事人自始至終不認為自己有罪。他說,我只是開發了一個“中性”的包含虛擬定位功能的APP,不知道使用者會利用它去做什麼,我也控制不了。所以我沒有主觀上破壞釘釘計算機系統的故意。他在庭審時也這麼表達的。

九派新聞:法院和檢方如何證明他具有犯罪故意?

李揚律師:

檢察院的邏輯是,第一,當事人利用大牛助手的虛擬定位功能獲利百萬,第二,由於當事人是CEO,本身也懂技術,因此他從開發和後臺管理等等,都比較瞭解。因此法院和檢察院推定,他知道自己的APP是透過干擾釘釘打卡進行獲利的。

【“構成民事侵權都很勉強”】

九派新聞:當事人的行為干擾了釘釘的定位功能,會構成民事侵權嗎?

李揚律師:

我個人認為,他的行為連構成民事侵權都很勉強。通過當事人的講述,我們瞭解到,這個APP的核心技術是經過正常備案的,並且核心技術也不是他們自己開發的。他還說,這種核心技術也有被其他軟體使用,包括我們現有的許多能夠正常使用的APP。

九派新聞:您怎麼看待大牛APP的虛擬打卡功能給釘釘帶來的困擾?

李揚律師:

我不是專業人士,所以確實不太瞭解,但是當事人曾經給我們介紹過,大牛助手不會入侵釘釘軟體內部系統,只是在釘釘讀取使用者位置的時候,置換一個虛擬的位置資訊。它本身對釘釘軟體不產生任何破壞性影響。我想,這也是為什麼法院最後認為大牛助手不屬於破壞性程式吧。

武漢晨報記者 劉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