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一起故意殺人案7人死亡1人重傷

根據蔡甸區新聞中心公開報道,10月24日晚,

湖北

武漢蔡甸區一村莊裡,擔任代理支書一年多的張某紅在家中遇害。他和老伴倒在客廳之後,小兒媳抱著不滿一歲的孩子下樓檢視,在樓道遇害,之後樓上兩個孩子再遭毒手。

本家兄弟張林告訴記者,自己住在張書記隔壁,當晚7點多天已黑透的時候,看到一個30多歲的男子走進哥哥家,叫了一聲“張書記,找你有點事”,他以為是來辦事的。

20分鐘左右這名男子出門離開了,期間沒聽到異常動靜。半夜的時候,本家兄弟找張某紅幫忙拖魚,打電話沒人接,就去敲門,推開門發現一家人遇害。

根據爆料,殺害張某紅一家的嫌疑人行兇後曾出現在蔡甸區紅十字會醫院。

10月26日,一位在該院門口開店的店主告訴記者,10月25日凌晨,一名過路女子被車輛撞死,撞人後該車朝附近的茂盛路駛去。茂盛路一家商戶介紹,25日上午開門發現店附近路面的石墩被撞斷,路邊上蛋糕店空調外機也損壞了。蔡甸區多名運營車司機介紹,一男子撞壞空調外機後停車跑下來,攔下一輛運營車後,將30多歲的男司機楊某殺害搶車逃逸。

據都市快報,嫌疑人也是羅漢村村民,據該村村民說“前不久剛從牢裡出來,坐了很多年牢了,做一些偷雞摸狗的事,這人沒有結婚,和父母同住,事發後,該嫌疑人已跳江,還沒找到。”“可能他比較偏執吧,這人承包了魚塘,魚塘被徵收了,不過錢還沒拿到,就去找書記了,但這個跟書記能有什麼關係呢?”

10月26日,“平安蔡甸”釋出警情通報:10月25日凌晨1時許,蔡甸區消泗鄉發生起命案,犯罪嫌疑人高某輝(男,39歲,本市人)持刀行兇致5人死亡、1人受傷後逃跑。逃跑途中致2人死亡。接報警後,警方立即組織力量開展追蹤抓捕。當日6時許,高某輝逃跑至長江大橋後跳橋。目前警方正全力搜尋,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故意殺人罪

故意殺人罪(Kill crime)是結果犯,只要行為人實施了故意殺人的行為,就構成故意殺人罪。不管被害人是否實際被殺,不管殺人行為處於故意犯罪的預備、未遂、中止等哪個階段,都構成犯罪。

故意殺人罪的首要構成條件就是主觀上是故意的。故意殺人罪在主觀上必須有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後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 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情節嚴重的犯故意殺人罪

犯本罪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屬於情節嚴重的,應當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如:

(1)出於圖財、姦淫、對正義行為進行報復、毀滅罪證、嫁禍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動機而殺人;

(2)利用烈火焚燒、長期凍餓、逐漸肢解等極端殘酷的手段殺人;

(3)殺害特定物件如與之朝夕相處的親人,著名的政治家、軍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會強烈震動、影響惡劣的殺人;

(4)產生諸如多人死亡,導致被害人親人精神失常等嚴重後果的殺人等等。

2、情節較輕的犯故意殺人罪

犯故意殺人罪,情節較輕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據司法實踐,主要包括:

(1)義憤殺人,即被害人惡貫滿盈,其行為已達到讓人難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處死,一般是父母對於不義的兒女實施這種行為。

(2)激情殺人,即本無任何殺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將他人殺死,其必須具備以下條件:其一,必須是因被害人嚴重過錯而引起行為人的情緒強烈波動;其二,行為人在精神上受到強烈刺激,一時失去理智,喪失或減弱了自己的辨認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其三,必須是在激憤的精神狀態下當場實施。

(3)受囑託殺人,即基於被害人的請求、自願而幫助其自殺。

(4)幫助他人自殺。

(5)生母溺嬰,即出於無力撫養、顧及臉面等不太惡劣的主觀動機而將親生嬰兒殺死。(但如果是因為重男輕女的思想作怪,發現所生的是女兒而加以溺殺的,其主觀動機極為卑劣,則不能以故意殺人罪的情節較輕情況論處。)

(6)防衛過當。

(7)避險過當(實施緊急避險的一般都會被認定為避險過當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