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故曠工三天,扣除全月工資對不對?

上幾天班不坐有工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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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情

2021年1月12日,馬某因所在公司拒絕支付工資申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馬某稱,自己於2020年3月20日進入該公司工作,後因家中有事向領班請假,尚有2909元工資未領取,公司一直推諉不予支付,自己無奈才申請仲裁,要求拿到工資。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立案後調查發現,馬某於2020年6月25日因家中有事向領班口頭請假兩天,後一直未返崗,公司根據規章制度中員工無故曠工3天以上屬於嚴重違紀的規定,以馬某“無故曠工”為由解除了雙方的勞動合同,並扣發其當年6月工資及所有福利待遇。

那麼,勞動者無故曠工,用人單位能否解除勞動合同並扣發全月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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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析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馬某因家中有事請假兩天,但是在假滿之後未及時返崗工作,也未辦理續假手續,她的行為已經屬於曠工,嚴重違反了公司的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規定,公司有權根據規定與其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根據《勞動法》第五十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馬某2020年3月20日至2020年6月25日期間一直在該公司工作,該公司接受馬某的勞動,就應當支付其勞動報酬,且公司未舉證馬某的曠工給公司造成嚴重經濟損失。該公司以馬某曠工為由全額扣除馬某6月份的工資,應予以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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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 果

最終,仲裁院支援了馬某的請求,裁決公司支付2020年6月1日至2020年6月25日的工資。

供稿丨寧夏吳忠市紅寺堡區人社局

編輯丨徐德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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