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法實務:監察委監督檢查的內容與方式

監察法實務:監察委監督檢查的內容與方式

作者:秦前紅 武漢大學法學院教授、教育部“長江學者”特聘教授,中國法學會憲法研究會副會長、《法學評論》主編。秦前紅教授是國家高階法律智庫學者,曾參與《監察法》的起草和立法論證,先後主編出版《國家監察制度改革研究》、《監察法學教程》等重要著作。

根據監察法第11條,監察委員會主要對公職人員行使公權的三個方面進行監督檢查:

一是合法性監督,即監督公職人員的依法履職情況。監督檢查公職人員是否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是否按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認真履行職責,是否堅持“法定職責必須為、法無授權不可為”,是否自覺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推動工作,是否存在超越法律行使權力的違法行為。

二是合理性監督,即監督公職人員的秉公用權情況。監督檢查公職人員是否按規則按制度行使權力,是否真正做到了權為民所用,利為民所謀,是否真正做到了大公無私、公私分明、先公後私、公而忘私,是否存在搞特權、特殊化、公權異化、以權謀私的行為,是否存在翫忽職守、不作為、慢作為、亂作為的行為。

三是廉潔性監督,即監督公職人員的廉潔從政從業情況。監督公職人員是否廉潔從政,自覺保持人民公僕本色,是否廉潔用權,自覺維護人民根本利益,是否廉潔修身,自覺提升思想道德境界,是否存在貪汙受賄,權錢交易、權色交易等違法亂紀的情況。值得注意的是,監察法在“廉潔從政”的基礎上增加了“從業”這一規定,體現了黨和國家對於實現反腐“全覆蓋”的決心。

監察機關履行監督職責的方式包括教育和檢查。廉政教育是防止公職人員發生腐敗的基礎性工作。監察委員會透過廉政教育,使公職人員牢固樹立馬克思主義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和正確的權力觀、地位觀、利益觀,使講規矩、守法律成為公職人員的自覺行動,不斷增強不想腐的自覺。

一是加強公職人員理想信念教育,引導廣大公職人員樹立正確的權力觀、地位觀、利益觀,放下架子、俯下身子,把為人民服務作為價值追求,把為人民謀利益作為根本目的,把為人民做貢獻作為人生宗旨,真正做到權為民所用、情為民所繫、利為民所謀。

二是加強行政道德教育,引導公職人員以對黨和人民的事業高度負責的精神,狠抓工作落實,簡單做人,務實做事,紮紮實實做好各項工作,不搞勞民傷財的“政績工程”“形象工程”和“面子工程”,這樣,黨和人民的事業才能更加興旺發達。

三是堅持黨紀國法教育,教育所有公職人員切實在憲法和法律的範圍內活動,知法、懂法從而帶頭守法,樹立對法律的敬畏意識,明白什麼可以為、什麼不可為,時刻保持清醒的“法治頭腦”,認真執行中央提出的各項規定與紀律,從自我做起,從現實做起,從小事做起,自重、自警、自省、自勵,帶頭弘揚新風正氣,堅決抵制歪風邪氣,切實樹立勤奮好學、真情為民、真抓實幹、清正廉潔的良好形象,不斷增強拒腐防變能力。

監察法對於監督檢查職責的規定比較原則概括,並未列舉其他檢查措施。不過在合署辦公體制下,紀委的監督與監委的監督是對應的,紀委的執紀監督、派駐監督、信訪監督、黨風廉政意見回覆、談話提醒和約談函詢制度、審查監督、通報曝光制度等,也都適用於國家監察的監督。這些黨內監督方式,對於監察委員會對公職人員行使公權力進行監督,有很好的借鑑意義。

編輯:楚予